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
结婚时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离婚时各家都上演不同的狗血剧情。
2023年《民法典》持续调整,对离婚期间的财产分割进行了补充说明。

那么问题来了!《民法典》对离婚时的房屋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呢?

01 《民法典》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规判定

婚姻中买房最重要的无外乎出资方与房产证署名这两点,但婚姻涉及2个家庭,房产作为家庭购买的大宗商品,出资情况与房产署名与财产归属息息相关。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界定可以大致分成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这3种情况,本站结合《民法典》与网上信息,整理成图表的形式方便读者理解。

婚前买房

婚前买房房产分割时需要重点关注2种情况:

1、单方出资,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2、双方出资,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
这两种情况多数情况下多会以单方借贷或赠与,判定为共同财产,如需清晰分割,需提供充分证据。

婚后买房

婚后买房房产分割时也有2点需要重点关注:

1、单方出资首付款,落户自己名下,后期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但未偿还部分与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2、双方出资买房,落户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视作子女财产,离婚后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父母出资买房

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分割时需要重点关注:

1、除一方父母全资买房写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屋判定为个人财产外,其余情况,基本都会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资买房,虽然最终房屋判定为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的借贷证据充分,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借贷或赠与,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还是会公证审批分割出资金额。

02 《民法典》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特殊判定

除了以上房产归属容易判定的情况外,还有不少房产问题在离婚时法院难以判定,有几类问题比较集中,在房产分割时基本上遵循以下判定方法。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法院不予处理

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法院不予判定房产归属,需要领证后再进行起诉。

小产权房的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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