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59岁的精神科医生,上班期间被连捅五刀,生命一度垂危。经救治,生命体征逐渐趋于平稳。
据调查,被捅伤的医生张某是一所精神病医院的精神科医生,而捅伤医生的,曾是该医院的患者,他有多年的精神病史,才刚刚出院一个多月,这次是来医院取药的。
事发当天,医生张某正在门诊为一名病人看病,凶手突然闯进办公室,从怀中掏出了一把大约七厘米长的水果刀,然后就刺向了完全没有防备的张某。凶手的动作很快,他连续将张某刺了五刀,包括头部、脸部、背部,刀刀命中要害。
这突如其来的灾祸吓得正在看病的病人尖叫起来,张某也连喊救命。隔壁诊室的医生们听到动静后,马上冲进张某办公室,将凶手制服。张某也立即被送进手术室抢救,但他被凶手连捅几刀,非常严重。经过医院全力抢救,张某的生命体征才逐渐恢复平稳。
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所幸,张某被及时抢救过来,该患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先不论该患者精神病的情况,但是该患者拿着水果刀动作很快,连续将张某刺了五刀,刀刀命中要害部位,而且都是头部、脸部、背部等部位。由此可知,该患者有杀人的预谋,是故意为之。
所幸,张某在医院抢救及时,生命体征平稳,也给了该患者从轻处罚的可能。
2、我们来分析一下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精神病真的是免死金牌吗?
首先,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可知,我们的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确实有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假如真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患者也要面临强制医疗,不能放纵自己的自由,到处为祸一方。
其次,《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说,经过鉴定,该患者当时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最后,如果精神病人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出于正常期间,或者本案中该患者已经治愈,处于正常状态,那就免不了刑事责任,也不会有减轻处罚一说。
本案中,至于该患者具体什么情况,我们拭目以待,等待有关部门的鉴定结果。
总之,精神病人不是免死金牌,不能因为是精神病,监护人就放纵不管。对此,监护人更要加强监督管理,避免伤害到他人,也连累到自己。
3、精神病人伤害别人,还免不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患者虽然是精神病人,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人身侵权损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互相对立,所以人身损害赔偿必不可少。假如该患者真的是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那他的监护人也有义务进行赔偿。
当然,对于张某的无辜受伤,张某也可以走工伤鉴定,通过工伤保险进行赔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该患者免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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