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情绪早在婴幼儿时期就会出现,可能会以勃然大怒这种极端强烈的程度表现出来,也可能会以发发牢骚或者心存恶念这种较为温和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整体人格可以从憎恨情绪的强烈程度以及骂人的激烈程度反映出来。倘若明白了这一点,倘若明白了憎恨和坏心眼儿均属于一种性格特征,我们就可以对人的心灵进行客观而深入的洞察。
憎恨的象存在着相当多的种类,或是一个人,或是一个国家或阶级,或是一个种族或异性。一般情况下,憎恨均不会以公开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如同虚荣一样,知道怎样将自己伪装起来,例如它或许会以一种普通的批评态度表现出来。憎恨可能将一个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破坏掉,而且会伴随着社会关系的逐步恶化,此人的憎恨情绪也会变得越来越强烈。除此之外,人有时会于无意间突然将这种憎恨情绪迸发出来,就如同一颗流星突然划过暗夜长空一样。我们的一个病人就是如此。此人不用服兵役,却告诉我们他相当喜欢阅读那些对屠杀或灭绝行径进行描述的文章,尽管那些故事残忍到了让人毛骨悚然的程度,他却可以看得心潮澎湃。
在犯罪行为中,突发性的憎恨情绪出现得更多。在普通的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憎恨均是以相当温和的面目出现的,此类憎恨不会伤人或让人感到恐怖。愤世嫉俗是憎恨情绪比较隐蔽的一种方式。实际上,对人类的极端仇视才是愤世嫉俗的真实面目。有一些哲学流派喜欢宣扬敌对和厌世情绪,而我们认为,事实上对整个世界抱有厌恶甚至敌对情绪均为野蛮粗鄙、不加掩饰的残酷行为。我们可以在一些名人传记中发现,憎恨有时也会将这层伪装的面纱抛开,将其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不过,与其苦苦琢磨书中所讲的是否为真相,莫不如将以下这句话牢记于心:必须承认,艺术家身上的确时而会出现憎恨和残酷等品质,不过倘若想要创造出完美的艺术,艺术家就理应坚定地站在人性这一边。
憎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随处可见。不过,倘若要详尽地阐述这一性格特征和一切愤世嫉俗现象之间的关系,那明显是离题万里之举,所以我们在此不予一一进行讨论,暂时先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例如,有些人或许会受到厌世情绪的影响而选择职业。格里尔帕策曾说:"在诗歌中,一个人的残忍本能可以得到完美的宣泄。"诚然,这绝非说倘若不存憎恨之心就无法从事某些职业。恰恰相反,倘若一个对世界心存敌意之人决定从事某一项职业(例如入伍),那么从其下定决心的那一刻起,至少在表面上,他会将其内心的那份敌意小心地收起,会选择与其就要踏入的那个团体成员和平共处,因为对其本人而言,当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一定要适应周围环境,并且与同事们保持一定的合作关系。
所谓的"过失犯罪"也是一种伪装得相当好的憎恨形式。"过失犯罪"通常会危害到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引发"过失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个体缺乏充分的社会感,以至于其将对同伴的关心这一做人的基本责任彻底忽视了。法律始终针对怎样界定"过失犯罪"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不过至今还不曾获得让人满意的结果。不言而喻,"过失犯罪"的行为和一般犯罪并不一样。例如,倘若把花盆放在窗台边上,略有振动花盆就会掉下去,恰好砸在某个路人头上,这种现象和拿起花盆砸人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不过,某些人的"过失犯罪"行为的确属于犯罪范畴,此类行为可以令我们更深入地看清人性的本质。
就法律角度而言,因为"过失犯罪"并不是有意识的蓄谋行为,因此一般会适当减轻其罪责。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不管是有意识的蓄谋行径,还是潜意识的恶性行为,其出发点均一样,意即敌意和憎恨是引发这两种行为的真正原因。我们在对儿童玩耍的过程中进行观察发现,有些儿童总会对于他人的安危不太在意,于是我们由此获得以下结论:此类儿童对同伴通常不太友好。当然,此结论还需要找到更多的证据加以证实。不过,倘若你发现了以下现象,即每逢某些儿童在场,一定会有意外发生,那么你就需要好好思考,是否这些儿童的确不习惯于将同伴的安危放在心上?
一般说来,为了厘清"过失犯罪"和蓄意犯罪这两种行为,最好不要以商业活动作为例子。不过,即便如此,我们在这里还是要特别强调商业活动的本质。商人通常对于竞争对手的利益并不太关心,换言之,商人对于我们反复强调的社会感并没多大兴趣。相当多的商业活动和商业计划的出发点均以彼竭我盈为目标(即只要让对方失败了,我方就可以获利)且相当明确。当然,就算是此类商业活动是有意识的、存心不良的蓄意行为,一般也不会受到惩罚。换言之,日常商业活动与"过失犯罪"一样,均缺乏足够的社会感,均会对人类社会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有些人并非小心眼儿之人,不过因为事业的压力,他们只好尽可能地先将自己保护起来。对于这种情况,人们常常认为情有可原,不过却忽视了一个事实,在实施自我保护的同时,势必要对他人造成伤害。我们提醒大家注意这些事实的原因就在于它将以下问题指明,在商业竞争的压力下,要想保持社会感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所以,我们一定要找到一种解决办法,从而令人们更乐意为了共同利益而友好合作,而非让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如同今天这么困难。
实际上,为了可以对自己实施最大程度的保护,人的心灵始终在自动地运转着,在努力营造着一种更加健康、更加和谐的状态。追踪研究这些心灵活动就是心理学的一个任务,而此举一方面可以了解商业关系,另一方面还可以了解那些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心灵器官。倘若可以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弄清楚个体和社会在促进友好合作这一问题上到底应该采取哪些行动。
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中,过失犯罪广泛地存在着,可以说,其身影在绝大多数团体、组织或机构中均可以看到。有些人从不曾替同伴着想,只想着自己出风头,这样的人极其常见。当然,最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些不替他人着想的人常常会得到应有的下场。有时候,惩罚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会降临到当事人身上,这或许就是所谓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吧。那些从不曾以自身行为进行认真检讨的当事人,压根儿不清楚凡事皆有因果这一道理,所以当姗姗来迟的惩罚终于出现在其眼前时,他们不仅无法想到当下的惩罚与自己从前的行为存在着无法分割的必然联系,甚至还会因此替自己的不幸大呼冤枉。这类人通常不会有什么好下场,因为其他人不会继续忍受其冷漠淡薄,不会继续对其百般殷勤、好心照顾,并且最终会选择离开他们。
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发现,无论过失犯罪的理由有多么充分,就本质而言,它仍旧属于愤世嫉俗的一种表现形式。例如,某司机超速驾驶撞了人,他会用赶赴重要约会为借口替自己的行为开脱。我们可以从此例子中发现,这个肇事司机将自己的私人小事看得远比他人的生命还重要,因此他才会一不小心给他人带来生命危险。总之,倘若一个人认为个人私事重于公共利益,那么这就代表着他对人类社会心怀某种程度的敌意和憎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