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醉驾入刑”相关话题再引关注。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
这一提案认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还因此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应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对此,公众的看法并不一致。
取消醉驾入刑,还不是时候
事实上,在去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提出,每年因为醉驾获刑的人数有30万多人,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客观地说,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1年,全国机动车增加了1.81亿辆、驾驶人增加了2.59亿人,年均增加1800 万辆、2600 万人。而同期因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醉驾入刑前十年(即2001—2010 年),反而减少了两万余起。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其中主要是醉驾案件,比2021年显著减少。设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目前来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被公众广泛接受的理念与共识。
另一方面,虽然醉驾案件的整体数量位居前列,但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发案总量下降的趋势。据公安部2020年数据显示,当年全国范围内的醉驾案件年度总量虽超过 30 万起,但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的2011年减少70%以上。这也表明,全国范围内的醉驾犯罪率在十年间已经实现了大幅下降。
还需注意的是,就法律秩序的建构而言,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整体安全感。一般而言,醉驾者在日常交通运行中因为其“醉”往往容易处于“强势地位”,无辜的行人的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倘若立法在此时未能向处于弱势的群体予以倾斜,会有损公平与正义,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适应了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至少在目前,取消醉驾入刑还不是时候。
提高入刑门槛就一定要修改《刑法》吗?
但是,醉驾入刑后带来的高额社会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数据表明,自2019年以来,醉驾已成为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犯罪类型,接近占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数量远超盗窃罪。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确实耗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只有6个月拘役刑,属于最轻罪,这就造成了办案时容易出现“案多人少”的问题。与此同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每年给近30万人贴上“犯罪标签”,无疑进一步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容易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从这个层面考虑,适当地提高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确实有利于降低犯罪率,节约司法资源。
问题是怎么改呢?明确性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的基本要求。皮剑龙委员提案中的建议是,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但是该建言中的“不能安全行驶”“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等都是模糊不定的语言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就很难被立法机关采纳。
事实上,对于超过醉驾标准但情节较轻的醉驾犯罪案件,各地司法机关都在从轻处理,很多地方甚至对醉酒程度远高于醉驾犯罪标准的案件都做了不起诉处理。只不过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从轻处罚标准。
那么,制定这个标准是不是需要修改刑法条文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笔者认为未必需要,可以把这个标准继续留给司法解释来规定,这反而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毕竟,动辄修改我国《刑法》动作太大。因此,完全可以让“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的规定继续因其简略的表达发挥威慑力。
规范醉驾行为的“出罪通道”
如果说醉驾入刑暂时不会被取消,也不更改《刑法》,那么要降低办案的司法成本还有没有其他路径?目前来看,完全可以从不断完善、规范醉驾行为的“出罪通道”入手。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此规定,“醉酒”的判断标准为行为人血液中酒精的浓度,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80mg /100ml 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意见》第2条规定: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200mg /100ml 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因此,对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较轻的醉驾,将行为人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内的一个适当数值是可行的。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也为醉驾行为的“出罪通道”提供了裁判依据。根据规定,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机动车类型、车速、道路状况、实际损害、醉酒程度和行为人的悔罪态度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定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操作规定,适逢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步推行,醉驾行为开始有了规范的“出罪通道”,各地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不起诉等非罪处理、定罪免刑或者缓刑等不同的从轻处罚方式,最大程度上缓解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
也就是说,对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醉驾案件的速裁处理模式等提议,都可以继续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探索,当务之急仍然是总结、制定出一个可以在全国广泛适用的标准。
至于说公众担心的问题,即“犯罪标签”可能带来较大负面效应,可以通过提高上述入刑标准,改变轻罪案件的治理理念,以控制醉驾犯罪总体上的量,使得犯罪的标签不至于在日常生活中太频繁出现。
另一方面,有关轻罪附随后果过重的问题,也不是单单一句“取消醉驾入刑”就能解决的,更需要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的整体考量。(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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