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江苏镇江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该案中,周某母亲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自己安排的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并以死相逼,周某因此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提出离婚又被母亲阻挠。周某诉至法院,得到支持。最高法在评述该案时指出,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这一案例评述,戳中了当下不少年轻人的痛点。
古人言,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多所谓难断的家务事,其实已经涉嫌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然而现实中,《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如何顺利地落实到每一起具体案例,需要更加精细、明确的指导标准。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目的就在于通过具体情景树立司法典范,指导这一类问题得到解决。
近些年,社交平台上出现了诸如“反相亲攻略”“反相亲联盟”等抱团式反对父母过度干预婚恋的群体,年轻人在试图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转变婚恋困境。但是这些经验主义的“拆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通过法律常识的普及和深入人心,才能有效遏止父母干预、包办的冲动,建立家庭关系的边界感。
因此,法律不仅要长坚硬的牙齿,还要长温柔的触手,抚慰处于精神和情感困境的伤者。像婚恋干预这样的违法行为,侵害人、受害者都是一家人,被父母逼婚的子女限于种种世俗和人伦上的压力,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被动妥协。那么,宣扬推广典型判例,其实就是在向父母普法、向那些有“气”无力的年轻人伸出援手。
过度干预子女婚恋,已成为很多家庭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不仅使得子女后半生的幸福缺乏保障,也影响现有家庭的幸福指数。现实中,有的子女因为厌恶和畏惧父母强行安排婚恋,常年在外不回家,有的因此陷入长期争吵、冷战、怨怼,有的心理和精神出现了焦虑、抑郁等问题,这并不利于家庭和谐和身心健康。
其实,不只是婚恋问题,在很多事情上,比如学业选择、就业选择、定居选择等,父母也应尊重成年子女的个体选择权。这一点,《民法典》第五条也有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主体,说到底是两个人,而不是两家人。只要是精神健康、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若婚姻不自主,则幸福难预料。在婚恋问题上,父母作为参谋而非司令,作为建议者而非决策者,作为助力而非阻力,才能“都挺好”。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