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李昌

2月,有关两年前长荡湖不当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宣判,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提及“放生”一词。两则消息,让公众再次关注放生。

作为一只螺蛳,它曾亲身经历了长荡湖那场关于放生的奇遇。

那是两年前的一天,原本居于江苏常州一渔夫船底的它,忽被一群挣扎的鲇鱼打破了静好的岁月。

螺蛳一时疏忽,没能吸附好底板,被横扫而过的鱼尾击落。随着翻涌水流地裹挟,和数十尾鱼一齐进入了渔夫的网兜。

然而,它最终没有被做成螺蛳粉,而是经历了一场长荡湖万尾鲇鱼“仰泳”的悲惨故事……

放生后的鲇鱼纷纷“仰泳”

2020年12月的一天,螺蛳和几十尾“革胡子鲇”成了“难兄难弟”,在江苏常州一水产市场的木桶里,等待着命运。

它的命运,不是被鱼贩子拣出随手丢弃后被路人践踏,就是被丢进螺蛳盆中和成百上千同族一起成为盘中餐。然而,一名徐姓女子地出现,让它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通过徐女士跟鱼贩子刘某的攀谈,螺蛳得知:徐女士因家人身体不好,想通过放生为家人祈福。刘某便建议她放生鲇鱼,因为革胡子鲇每斤才3.2元,同样的钱可以多放生更多条鱼!徐女士听后,决定花费9.04万元,订购了2.5万斤鲇鱼。

12月15日,它作为“漏网之蛳”,和近万条鲇鱼被装上了三辆车,浩浩荡荡地转运至长荡湖。

在冬季冰冷的湖畔,螺蛳兴奋的等待着重回水中。然而挤在身边的鲇鱼兄弟却纷纷痛哭失声。

原来,这帮“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极快,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但它们却是热带鱼类,适宜在温度7℃以上的环境中生存。而放生当天,长荡湖的温度为0℃以下。

果然,徐女士的放生,并没能给数万条革胡子鲇带来“福报”。没多时,螺蛳身边的鲇鱼兄弟纷纷以“仰泳”的姿态浮出水面。仰头望去,长荡湖湖面上仰泳的鲇鱼,竟熙熙攘攘,甚至遮挡了照射进湖底的冬日阳光——死亡的阴影布满了长荡湖。

在充斥着腥臭味道的湖面,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的工作人员耗费了10天时间,才打捞处理了20208斤死亡鲇鱼。而其间花费了的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自然要求徐女士全责支付。

但这种赔偿,显然对徐女士和刘某严重破坏地方生态环境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想用法律手段来处罚两人。

追求福报促成了一门生意

鱼类亲水,放生不仅收获福报,且“遇水则发”,可以求财;

泥鳅、黄鳝形似“小龙”,放生后福报加倍;

乌龟、甲鱼多长寿,放生可祈福亲友身体健康;

就连螺蛳,也有传言“蛳补破船、放生免患”,此外,放生螺蛳意味着拯救弱小的生命,更是功德无量……

对于放生这些活物的“功效”,放生者张亚茹(化名)如数家珍。近两年,由于疫情原因不能亲力亲为的她,选择了更有效率的方式,网上代放生。

“现在不太好找代放生的人家了,网上都屏蔽了!”正如张亚茹所言,在淘宝搜索“放生”,会出现一个弹窗画面,写有“非法放生和遗弃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警示语。但搜索具体要放生的种类,如“放生活鱼”或“放生乌龟”,还是会出现代放生的商家。

两年来,出于为家人祈福的目的,张亚茹每年都会有计划的联系好网上代放生的商家,进行好几轮放生活动,“有鲤鱼、甲鱼,还有泥鳅。大儿期末考试时,放生过一条五大连池的大鲤鱼,人家还过称了,将近五斤!”张亚茹说:“去年过得不容易,年前专门给他们转账600元,让帮着搭配一些不同的物种放生。那次放生完人家还给我发一个视频,满满放了三大桶鱼虾!”

一名来自郑州古荥镇贩鱼的商户老窦,一直在兼职做代放生的工作——这是爱上网的儿子小窦给自己带来的“业务”。前年开春,外省的一个放生组织联系到小窦,批量购买一些活鱼,要求提前打包好,在鱼身上系上红绳,按照指定的时间放生,“那都是养殖的鱼类,当时我很想不通他们为啥要这样做。”

后来,小窦受此启发,建立了一个放生群,竟时常有类似的业务,渐渐地也能成为家里挣“零花钱”的营收。

非法放生买卖双方均判罚

逐渐开始关注起放生活动的老窦,也得知了越来越多的“荒诞”行为:

有放生者半夜在海口沙滩上放生了大量蟒蛇,这种淡水生物拼命的逃离海滩,反而被放生者认为知恩图报才不愿“回归”大海。最终,消防队员忙活了一夜才把海滩上的蟒蛇抓干净。

2022年,河南汝州两条鳄雀鳝被人“好心”放生,渔业部门担心这种凶猛的外来物种吃光湖里的生物,甚至会袭击人,最终耗时一个月,抽干了20多万方水,才找到这两条雀鳝。

而在2022年9月的广东。一群人往河边拉去了好几车矿泉水,拧开盖子就往河里倒。有路人进行劝告,反被放生者斥责影响他们“放生矿泉水”的诚意和功德……

就在老窦开始越发质疑这种所谓的“积德行善”时,2023年2月,在得知了两件与放生相关的新闻后,他开始考虑:这笔“零花钱”或许不能赚了。

2月3日,两年前那桩在长荡湖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徐女士和鱼犯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买卖双方均被判罚的结局下落幕。

十日后的2月13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放生”一词。

科学放生需要内外合力

面对近年来多起由“放生”演变成的闹剧,肆意放生这一行为该如何约束又该由谁来管束?在动物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科学的放生?

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松认为,科学放生需要法律约束与“祈福者”转变观念形成的内外合力。

“将野外捕捉或人工养殖的动物放回到自然中的放生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善意的。但如果不规范不科学地放生,可能事与愿违,极有可能会导致这些被放生的动物死亡,也可能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引生态环境问题。”王小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当的放生行为引发的的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王小松表示,由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随着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治理上理念的提升,民众也需要加强对不当放生行为的认知和重视。“不妨转化一下观点,不要把钱随意地交给代放生的个人和组织,或者是自己亲自放生,而是将时间和精力或是财富真正投入到环境保护和生物保护的工作中来,比如可以尝试去做一名志愿者,参与一些生态保护、动物保护之类的工作。向善本身没有问题,它应该更符合法律法规及时代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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