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余朋酒后路过苹果园,见苹果成熟便不问自取,被果农钟秀发现后放狗追咬,余朋逃跑途中,不慎掉进排水沟淹死,家属了解情况后,认为钟秀应负全部责任,将其诉至法院要求85万赔偿,钟秀则认为自己一分不用赔,法院会如何判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生活在农村的人,很多人都有被偷摘水果或蔬菜的经历,一般人会一笑了之,但也有人会比较较真。
陕西榆林发生的这起案例就是如此,大爷苹果被偷后,放狗追咬小偷,导致对方意外身亡,引来85万元的官司缠身,法院最终判决令人始料未及!
钟秀本是个普通工人,退休后为发挥娱乐,便在榆林乡下,承包下一处果园,卖苹果的收入,是老两口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钟秀对果园十分在意。
平时钟秀对果树照顾有加,施肥、剪枝、打药,什么事都亲力亲为,每天至少巡视好几遍果园,晚上才能睡个踏实觉,收获季节更是如此。
钟秀的苹果又大又甜,在当地销路很好,为了防止小偷打主意,他特地在果园旁搭了个简易棚子,晚上就在里面睡觉,同时为了更好的防贼,他还养了两条大狗,平时就拴在果园,以便实时监控不速之客。
日防夜防,人心难防,这是钟秀能想到的最佳防盗措施,毕竟身处农村,装监控不大现实,但即便如此小心,梁上君子还是不期而至。
事发当晚,一个黑影鬼鬼祟祟接近果园,引来2条狗汪汪狂吠,叫声也揭开了一场85万元纠纷的序幕。
时年36岁的余朋,是榆林本地人,住在钟秀隔壁村庄,白天他去参加喜宴,席间众人推杯换盏,余朋喝得酩酊大醉,直至晚上才慢慢清醒。
由于两个村庄很近,步行十分方便,余朋醒来后,晃晃悠悠走回家,路过苹果园时果香扑鼻,余朋被引诱得直流口水,一抬头,就看见树上结满苹果。
见四下无人,余朋动了歪心,蹑手蹑脚爬上果树,偷偷摘取了几个苹果,他尽力不发出响动,但还是瞒不过狗,叫声惊醒钟秀,他知道这是有人来偷苹果。
苹果被偷已经不是第一次,由于腿脚不便,前几次都被小偷逃之夭夭,这次钟秀怒了,决定放狗教训小偷,解开绳索后,两条大狗闻风而动,余朋吓得拔腿就逃。
放狗的同时,钟秀跟在后面,打着手电筒到处找人,想看看到底是谁,由于行动缓慢,找了半天钟秀仍没有发现,直到经过排水沟,现场画面将他惊出一身冷汗。
排水沟里赫然躺着一个人,钟秀哪里见过这种场面,赶紧把家人叫起来,然后找来村干部帮忙处理,众人手忙脚乱将余朋抬出水沟,有人认出他是隔壁村民。
警察和救护车也随后赶到,但不幸的是,余朋早已气绝身亡。
余朋被发现时满身酒气,尸体附近还有没吃完的苹果,经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余朋为醉酒状态,死因为溺水窒息,苹果本身无毒素。
警方初步判断,余朋应是醉酒后跌入水沟淹死,排除中毒、凶杀的可能性,经多番询问,警方很快还原事情经过:余朋醉酒路过果园,偷摘苹果后被狗追,慌不择路跌入水沟,由于醉酒身体失控,在水沟内不幸溺死。
悲剧已经发生,家人万般悲痛,他们认为余朋并非有意盗窃,只是酒后口干舌燥,想摘几个果子解渴,却被狗追咬不慎溺死,于是向钟秀索赔85万元。
钟秀则认为自己十分无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排水沟并不深,普通人跌入不会溺死,余朋是醉酒后控制能力减弱,才导致意外发生,因此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即便要找人赔偿,也应找办喜事的人家而不是自己。
(2)余朋若不来头苹果,自己不会放过追他,自然不会发生此事,他放狗是正当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符合4个要件:(1)存在侵权行为;(2)造成损害后果;(3)主观上有过错;(4)客观上有因果关系。
余朋死亡事件中,从主观上而言,办喜宴者没有过错,因为两村相距较近,正常行走不会发生意外,其已经尽到注意义务。
从客观上而言,余朋死亡并非是喝酒直接导致,而是被狗追咬,慌不择路摔入水沟溺死,喝酒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已经被后续行为阻断。
综上,喜宴主人无需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钟秀饲养的2条大狗比较凶猛,钟秀放狗追小偷,本就有教训他人之意,对于盗窃苹果的行为,虽然可恶但罪不至死。
钟秀明知狗追咬人会有危险,仍然执意为之,主观上是放任心态,可以认定为过失,因此具有过错,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换种情况,若是余朋被狗咬死,钟秀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余朋自己醉酒后盗窃,无论是不是想解渴,不影响事实性质,对引发此案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钟秀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7万元。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钟秀该不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