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不过,个别商家却动起了歪脑筋,想着背靠大树好乘凉,搭上华为的“便车”销售自身产品,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消费者投诉:
某网店销售“假冒”华为电话手表
王女士想要给孩子购买华为品牌的电话手表。她在某电商购物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华为电话手表”,随后通过对比价格,选择了一款标题为“【官方正品】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能防水”的手表,并支付货款。
谁知收到产品后,王女士发现该产品并非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明明买的是“官方正品”,怎么李逵变成了李鬼呢?
王女士:我要退货,这不是华为手表。
客服:亲,我们产品标题写的是华为正品手机适用,从来没有说我们的产品是华为哦,因为您已经绑定了手机,所以不能给您退货哦。
王女士:那你们怎么能写【官方正品】呢?
客服:这款产品是我们品牌的官方正品哦,亲。
王女士:你们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让你们的品牌和华为品牌产生混淆,我要去投诉你们。
向商家维权未果的王女士转而向华为公司进行了投诉。华为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网络取证工作并进行依法公证。通过调查发现,该网店共有16款商品的标题使用了例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且均在产品标题的首部突出使用。此外,该网店所销售商品的标题中均没有自身品牌的文字。
商品评价
华为公司遂将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A公司诉至法院。华为公司认为,A公司实际销售的商品品牌并非华为,但其在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也侵犯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立即停止对“华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审理中,A公司抗辩:合理描述+行业惯例,没有侵权。
A公司主要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
1.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文字,是为了提醒消费者,其品牌的商品可以和华为手机兼容、互相适配,这只是对于商品功能的一种客观描述,并非是商标性使用;
2.华为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华为产品市场份额大,因此小品牌的电子产品在销售链接中嵌入大品牌的文字,是行业惯例,华为公司作为大公司应当适当允许,不能“以大欺小”。
法院判决:
全额支持华为公司
A公司赔偿200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查明该网店所在的电商平台有专门针对3C数码产品的发布规范,即3C数码产品的标题发布规范应当为“自身品牌+商品名称或型号、规格+其他描述信息”,A公司显然未遵守电商平台的发布规范。
法院搜索各大品牌数码产品的销售链接标题,各大品牌的销售标题中虽也有强调自身产品可与华为品牌产品兼容适配,但其销售链接标题首部均突出使用自身品牌文字,并一般将与其他品牌电子产品兼容适配作为描述性文字置于尾部,显然A公司称其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将“华为”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首部使用,并在标题的显著位置予以凸显,其自身产品品牌却不予显示,标题中还伴有“官方”“正品”等词汇,容易导致网络用户产生混淆。A公司的行为既不符合电商平台的产品发布规范,也并非行业惯例,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华为公司与A公司同为智能手表的经营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A公司的行为系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还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侵权商品共16种,累计销售金额在2300余万至3700余万之间,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华为公司在智能手表行业内的影响力、被告A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后,全额支持原告华为公司的诉请200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公司停止侵害“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侵害华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