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实际上是街道办事处的简称。街道办事处,相当于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而社区,则是相当于行政村一级的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社区居委会)负责领导管理。在管理和领导层面,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按照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下划的行政区划分为乡、民族乡、镇。因此,在我国行政区划中是没有街道这一说的,街道并不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只是作为县、自治县市辖区为统一管理而划定的一个管理区域。
为了便于基层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建设,按照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地位属于乡级行政区。一般县区下辖的街道办事处,对应县区下辖的乡镇一级政府。
因此,作为街道办事处,有着和乡镇政府相似的职能和架构。比如,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与乡镇党委对等,履行党的领导职责;街道办事处即街道办与乡镇政府对等,履行行政职能。按照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务多少,一般综合设置5-7个机构,负责街道办事处各项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因此,社区通常是和行政村相对应的。在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社区居委会。社区是居民委员会的辖区范围,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事实上,与党政同步,社区同样有党政两方面的职能和职责,自然也设置有党政两方面的管理机构。
社区居委会,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简称,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简单来说,社区党支部受街道党工委领导,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领导,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作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妥妥的行政机构,属于公家单位,在编人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享受公务员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社区居委会,因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等都是由居民自己选举产生,非上级任命,所以社区居委会是没有编制可言的,既非行政单位,也非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多数是合同工,非体制内人员。
从发展角度上讲,街道办事处因为是行政机构,人员发展当然更有前途,无论是职务还是职级都有优势。并且在同级机构之间可以交流任职,拓展发展空间。相较之下,社区居委会就没有这种便利了,因为不在体制序列,谈不上什么进步和发展。想要改变身份,更多的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招考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