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条“专家建议对50万以上存款征收利息税”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直接情绪性地反感抵制,认为又是“砖家”博眼球、无底线、不过脑的奇言怪论。事实上,这次专家还真不是“无理取闹”、“无中生有”,利息税(利息所得税)本身早已存在,一般认为是针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广义上还覆盖储蓄存款利息以外的其他征税对象,例如贷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等。本文重点讨论狭义的利息税概念,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起来看看它的前世今生,弄清楚究竟怎么回事儿。

一、1950年开征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首届税务会议,拟定了统一税政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初正式发文,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存款利息所得税”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发布的同一年,原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50年12月19日正式颁布实施。《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存款之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之利息所得,除另行规定者外,均应交纳利息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五(注:《暂行条例》颁布前曾以草案形式试行,其中规定税率为百分之十),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

此后,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利息所得税的可征税范围逐步缩小,条例中规定的三种利息所得,有的已经免税(如公债利息所得),有的征收对象已经消失(如公司债、证券和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的利息所得),只剩下存款利息仍可征税。

而由于存款利率一再降低,存款利息所得税税额少而征税成本大,继续征税意义已经不大。1959年1月6日,国务院批复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报告》,同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至此,最初版本的利息所得税正式停征。

二、1980年起利息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体系,并对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满足改革开放的需求,我国形成了对个人所得三税并征、互不交叉的制度,即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三者适用对象和范围各不相同,可以简单认为分别是适用外国人(含华人华侨)、个体户和大陆公民的。这一现状直到1993年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正),“三税”才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

在这一阶段,涉及利息所得税尤其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都明确提出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税。哪怕是三税合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正),也继续明确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1999年11月1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其中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内容相一致;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内容,国务院获得了开征储蓄存款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授权。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签发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调整为5%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其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表述(第十二条)与1999年修正版本一致;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增了减征、停征的规定。

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一天,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的工作文件。

具体来说,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一直处于“免征”状态至今,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第六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第七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审议通过)均延续了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表述,差异仅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新增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要求,即“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从法理上来讲,国务院是有权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

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税政策调整的目的与作用:鼓励消费和投资、调节收入差距、增加财政收入

在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记者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发言较好总结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目的和作用:

问:为什么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孳生的利息减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目前,针对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减征、免征,是作为一种经济宏观调控的“准工具”在使用的,根据阶段性的经济发展重点,是鼓励消费和投资还是提倡居民储蓄,是着重调节收入差距还是提倡竞争活力,以及政府的财政状况如何,再结合对税收工具有效性的评价,都影响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

此次个别专家提出对50万元以上存款征收利息税,从其提出建议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刺激中高收入群体消费、增加财政收入,以及缩小收入差距的考虑,也不能说毫无道理,但是否真能发挥预期作用,毕竟仍是初步建议仍需深入探讨,更不要说目前仅仅是个别专家的建议,离官方态度乃至行动还早着呢。大家还是争取弄懂概念、了解历史、理性讨论、静观其变吧。

部分参考资料:

1、经济参考报:《百年党史·税收篇|坚守初心 税收为民》

2、中国财政杂志社官网:《为什么要停征利息所得税》

3、中央人民政府官网:《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答记者问》

4、大众报业.齐鲁壹点:《鑫闻界|利息税又被提及,真的靠谱吗?》

#2023我们一起跨年#
举报/反馈

半坡之木

1.2万获赞 1390粉丝
非专业生活经验分享,非隐私个人成长日记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