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1月6日,因一则提及连花清瘟的讣告,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下称“聂圣哲”)收到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以岭药业”)的律师函,要求其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日等。(据1月13日红星新闻)
聂圣哲所发“讣告”截图(来源:微博)
严格来说,讣告是由死者所属单位组织的治丧委员会或者家属向其亲友、同事、社会公众报告某人去世的消息,如果死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社会地位,讣告一般会在正规媒体登出。而聂圣哲是作为逝者友人的身份,在社交平台发文缅怀,严格来说不算是正式的讣告,更像是一篇悼念随笔。文中提到,XX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
聂圣哲所发的友人生前朋友圈截图(来源:微博)
正是这样的话,让连花清瘟胶囊的生产方以岭药业,认为其“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夹带私货的方式隐晦地用文字及图片把逝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结合在一起,意图用逝者死亡贬损连花清瘟胶囊以及以岭药业”。而以岭药业董秘处的接线人也对媒体回复,对于这种诋毁、造谣行为,公司会通过发律师函表明自己的态度。
聂圣哲晒出的律师函(来源:微博)
从以岭药业及其律师的表述来看,其认为聂圣哲在讣告中提及连花清瘟胶囊,是在“夹带私货”。夹带私货的意思,是指在陈述中突然夹杂与主题无关的内容,导致言论或观点具有某种主观偏向性,不符合公共讨论中要求的中立客观原则,仅就聂圣哲现有的陈述来看,很难判断他究竟是通过描述友人临终前的细节表达怀念,还是刻意将连花清瘟与友人病逝联系起来,以达成某种暗示效果。毕竟,表达本身就是主观的,表达者的真实意图可以有多种解读,纠结于此,恐怕就会陷入罗生门。
但法律的规定就明晰很多,公民的言论自由有边界,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以岭药业的律师函中所述“损害了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社会评价,贬损了良好商誉”,也基本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范畴。而构成名誉权侵害的基本要件,其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其二是行为人是否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或是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回归到此次事件,关键点就在于,聂圣哲所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的行为是否属实,以及他的表述方式,是否公开侮辱、损害了以岭药业的名誉。
一则网友发言,为何让大企业如此“破防”?因为聂圣哲并不真算是普通网友,虽然微博粉丝只有4000多,但他是阅历丰富的企业家、学者和作家,曾涉足化学、建筑、文艺、教育的多个领域,曾因与方舟子的争论曾经备受瞩目,其言论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而他发出的这篇“讣告”,也的确引发了部分网友对连花清瘟胶囊的质疑和批评,以岭药业这封律师函,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警告和自我辩白。
毫无疑问的是,企业应彰显社会责任,接受公众监督,如果任何带有负面影响的表述,都被认为是侵犯商誉的话,那么消费者何以正常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当下,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名人,其公开言论都可能因网络传播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真实性是不能失守的底线。
所以,希望这场争论不要止于拿逝者说事的“嘴巴官司”,这篇讣告的表述,究竟是否属于“夹带私货”,类似表达是否会被判定为名誉侵权,确实需要法律来厘清。这不仅是解决当事双方的纠纷,也让广大网友更明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与道德边界,有助于增强底线意识,维护网络秩序。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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