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用药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先救治后结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为切实减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负担,《通知》规定,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要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确保患者用药有保障
《通知》明确,实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用药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要求,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切实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跟进落实药械谈判价格、疫苗采购价格等。 (全媒体记者洪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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