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2月29日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进行公开意见征集。





《办法》是我国首部适用于各类托管产品的监管法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内容覆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各个方面,是新时期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指南,它的出台有利于托管行业的规范发展、托管业务的精细管理、托管风险的全面防控。


各类金融活动依法全部纳入监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


1998年,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目前,全国开展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超过30家,资管产品类托管规模超过150万亿元。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目前托管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健发展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和更高要求。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负责人也认为,托管业务在重要性、影响力快速提升的同时,也面临着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的问题。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促进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实现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禁止产品管理人假借银行品牌、声誉营销宣传


《办法》首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董希淼强调,《办法》所指“托管”,是商业银行托管各类资管产品,如理财、信托、基金及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产品,是对金融产品投资资产的独立托管。这种托管,与商业预付款等资金类存管业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同时,《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经营稳健审慎、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等。《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托管业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负责人分析指出,《办法》从内部管理上,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从外部管理上,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托管产品和外部机构的尽职调查,强化风险隔离,规范外部机构营销宣传行为。例如,《办法》规定:“禁止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从事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等,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等。


对此,董希淼也强调认为,商业银行托管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本质是一种“财产保管”,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不应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不当的营销和宣传。


专家建议银行及早梳理存量业务合规情况


董希淼指出,尽管《办法》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总体规则和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全面梳理存量业务合规情况,对不符合《办法》原则的要及早进行整改。《办法》拟设定一年过渡期,为商业银行留出较为充足的调整时间,有助于保障托管业务有序平稳整改。


工商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工行将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全面落实监管部署,遵守办法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上做表率,同时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协助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托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建设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下一阶段,将根据政策要求,不断提升托管运营质效和客户服务水平,筑牢业务合规底线,全面提升托管业务风险防范能力,落实《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

责编:杨喻程

校对: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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