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11月30日电 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汽车生产厂家统一规定经销商网络报价,网店以全额退款诱导博主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房地产企业指定设计、施工等单位等多起热点案件。

据了解,2019年至2022年10月底,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3068件,审结2107件。受理垄断纠纷13件,审结5件;江苏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353件,案值4.53亿元,罚没款共计2.06亿元;查处市场垄断案件9件,罚没款1.51亿元。

此外,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件的种类中,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占较大比例。以2021年为例,江苏省法院新收的557件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这两类纠纷占84%。其中,仿冒纠纷375件,占6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05件,占18%。从地区分布来看,垄断、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集中于苏州、南京、无锡、徐州四地。

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1

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

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

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品牌汽车涉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2016年至2018年3月,通过召开地区经销商会议、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了上述价格控制。

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761.3万元。

案例2

驾培机构统一经营并根据各自车辆数分配收入被处罚9家

驾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

2017年9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地9家驾校涉嫌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7月,9家驾校经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各驾校将公司经营业务委托给其中一家经营,经营收入由该驾校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驾校支付。协议订立后,实际经营的驾校以各驾校所有车辆数为依据,按月向其他驾校以固定百分比分配驾驶员培训收入。

9家驾校的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2020年11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9家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合计134.74万元。

案例3

水务公司限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被处罚

某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水务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以来,该公司滥用在当地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公司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排除、限制了当地供水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环节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房地产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82.09万元。

案例4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协调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被处罚

某大米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案

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米协会涉嫌组织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协会通过在《自律公约》中设立相应条款方式,明确要求各会员单位“协调销售价格”,并自2020年4月30日修订《自律公约》起,逐步强化、形成完整的统一价格协议。为促进价格协议执行,该协会出台多项制度措施,并以退出协会会员、停止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为约束,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

该协会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5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万元。

案例5

擅自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与该企业存在某种联系被处罚

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19年8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和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举报,称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初进口婴幼儿滴剂系列商品和苹果多酚固体饮料,同时使用自行设计的带有“MAYO NUTRITION”及“三面盾牌”组合商标产品包装盒进行包装,组合商标与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在中国取得的商标近似。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在中国并未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其国外的产品也未进入中国国内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微博、电商平台网店的介绍里使用“MAYO Nutrition是来源于北美的高端营养品牌”“传承美国梅奥百年营养体系—美国FDA欧洲食品安全局双认证菌株”“传承美国梅奥140年管理体系”“梅奥品牌故事……梅奥(美国)儿童营养学会致力于婴幼儿营养及微生态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拥有世界顶级的研发中心、专家团队,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是美国儿童营养领域颇具权威的组织”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美国梅奥诊所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从2019年1月份开始进口并销售上述产品,共计17个品种17.68万瓶,销售金额854.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并未有产品在国内销售,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被处罚

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公司涉嫌侵犯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的过程中,在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工程师高某的电脑内发现其涉嫌受贿线索,遂开展进一步调查。因行贿方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院对其负责人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面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2017年底,在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非标类货架产品过程中,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向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项目采购的工程部工程师高某行贿16万元,相关款项于2018年1月通过公司账户汇入高某指定的农业银行“朱某”名下银行卡中。当事人在该笔交易中共收取货款109.529526万元,其中成本77.643万元,违法所得共计31.886526万元。

当事人为获得交易机会,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86526万元,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明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前员工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被处罚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9年11月12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接日本独资企业连云港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书面举报,称该公司南瓜蛋挞产品的商业秘密被该公司原技术开发科副科长张某和该公司销售部长马某某窃取并泄露给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经查,2019年2月至11月,举报人的销售部长马某某和前技术开发科副科长张某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和南瓜蛋挞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泄露给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出同类产品并销售给举报人的客户,导致举报人销售量严重下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为马某某之妻联合其他四个股东成立,当事人明知道马某某、张某是举报人的在职员工和前员工,仍然使用马某某、张某提供的举报人的工艺配方、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当事人2019年10月开始生产涉案南瓜蛋挞,至案发时共销售974件,销售金额446092元,违法所得23190.94元。

当事人明知马某某、张某是举报人在职员工和前员工,仍使用马某某、张某提供的举报人的工艺配方、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3190.94元;2、罚款50万元。(马某某和张某个人另案处理)。

案例8

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

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1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小红书APP上,通过“种草”等形式对其销售的服装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销售的品牌服装,专门制定了营销方案,从2021年9月到11月,安排员工在小红书APP上筛选并联系点赞数较高或拍照好看的服饰穿搭文案博主,只要博主同意在小红书APP上使用高热度词语编辑文案,发布其在当事人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服装的“种草笔记”,即可返还订单全款。

当事人以全额返款的形式诱导博主对所购买的商品作出虚假“种草笔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虑相关情形,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构成刷单炒信行为被处罚

胡某某刷单炒信案

2021年8月16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函,称辖区有电商存在刷单炒信行为。经查,当事人胡某某为经营网店组建了玛丽电子商务中心团队,其为该团队负责人。当事人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获悉能通过刷单炒信提升网店产品销量,于2019年8月开始刷单炒信。当事人在经营包括天猫、京东、淘宝等平台的13家网店的过程中,为了提升网店商品销量,通过玛丽电子商务中心团队,采取向刷单平台充值、组建客户微信群发放红包等方式,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总刷单费用(包含刷单佣金、购买商品本金等费用)合计5809181.7元。

当事人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万元。

案例10

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处罚

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5月1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30日起,在其运营的“快乐斗地主二打一”手机游戏内,组织开展“免费赢奖”“日榜赛”“总榜赛”等有奖比赛,根据所获游戏积分来排名,游戏积分可以通过参加斗地主牌局取得,也可以通过充值来购买。当事人在游戏界面宣传将会根据每场比赛的排名,发放华为手机、美的移动空调机等实物奖品。然而,当事人设置了13个机器人ID,每轮比赛安排数量不等的机器人ID参加比赛,利用机器人算力比人脑更快、不需要休息、参赛牌局数量远远多于真实玩家等优势,让机器人ID霸占“免费赢奖”比赛的获奖排行榜前几位,从而避免真实玩家获得实物奖励,并引诱玩家通过充值来购买积分。至被查时止,上述有奖比赛实物奖励名次几乎完全被机器人ID占据。

手机游戏有奖比赛通过奖品的刺激,吸引并沉淀用户资源,并通过广告植入、虚拟道具销售等渠道回收服务成本、实现盈利,以获取用户流量、交易机会,事实上构成了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在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综合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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