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正式施行,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图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文件提到,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层出不穷,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例如:修订草案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此外,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加强竞争合规管理的责任,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共治。
据报道,在2021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印发《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这份5年规划中,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尤其是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价格监管等方面立法,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文件显示,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
(三)填补法律空白,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四)按照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完善法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进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按照《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正式施行,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作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层出不穷,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2022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引。此外,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一些条款之间的冲突与竞合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二、修订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启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深入研究。在全面梳理总结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践,研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充分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此后,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对修订草案进行逐条论证,充分采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修订草案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此外,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加强竞争合规管理的责任,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共治。
(二)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一是完善商业混淆条款,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补充构成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增加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等;将销售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区分主观故意,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商业贿赂条款中,对受贿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细化虚假宣传条款,对商业宣传的行为类型作出描述,为执法实践中区分商业宣传与广告提供参考;加大对组织帮助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四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五是将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三)填补法律空白,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是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当前监管实践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当扩大竞争优势,对交易相对方,特别是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造成中小企业创业难、经营难,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创业创新。草案对目前较为典型的损害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了“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行为,并在附则中对如何判断“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指引。二是新增恶意交易行为,针对故意实施恶意交易,触发其他经营者受到相关规则惩戒,从而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进行归纳列举,予以禁止。
(四)按照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完善法律责任。一是对损害公平交易、实施恶意交易,以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二是增设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混淆行为,仍销售混淆商品,或者故意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设定了行政处罚;对商业贿赂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增加了处罚等。三是科学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根据执法实践需要,为确保过罚相当,降低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同时,对实施损害公平交易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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