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体性事件化解过程中,政府主要考虑生命财产安全等宏观层面,事后的解决措施涉及的是一些硬制度制定和修改,如利益表达渠道以及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等等。
但是面对公众的多样心理需求,政府可能无法及时处理。而社会组织数量多,涵盖范围广,工作细致,可以为公众提供以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服务,满足公众更加鲜明的个性需求,有效补充政府工作的不足,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发挥心理干预的作用。
心理干预的必要性分析符合政策要求
群体性事件的背后除了引爆事件的导火索,还体现出的是社会心理的变化。仅仅以平息群体性事件本身为工作目标只是扬汤止沸,并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政府在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还应该重视整个社会的心理健康状态。
一般来说,拥有健康心理的人在社会认知方面更加理性,心态更为平稳,行为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心理健康服务是改善公众心理状态,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社会幸福指数的重要手段,完善的心理服务体系更是可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党的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的体系化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国家卫计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的作用,以心理援助的专业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为依托,持续地对心理高危人群开展援助服务。
心理健康服务主要有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这意味着心理干预作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在政策上也获得了支持。此外,从十五计划到十三五规划纲要,我国政府也早已将心理教育纳入其中。
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得社会矛盾广泛存在,而对公众及进行心理上的干预则能够化解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社会矛盾。现如今的矛盾化解机制还存在着缺陷,无法成熟、有效地解决矛盾,有时反而使矛盾升级,造成更大范围内的关系紧张。
例如有些政府机构只依赖于用暴力强制的手段解决矛盾冲突,不能正确地处理矛盾,最终出现一系列负面结果,如矛盾升级,对抗加剧,政府形象受损。新时期的社会治理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必须要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聆听社会舆论,关注社会心态的变化,争取从源头上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目前许多群体性事件反映出的是具有集体和动态性质的复杂社会心态。根据相关研究的总结,虽然中国整体社会心态相对稳定,但仍然需要给予很高的关注。一些消极的态度和情绪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一般会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但很可能被一件小事引爆,并演变为激烈的矛盾冲突事件。
因此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必须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上,了解社会心态的现状,依据心态的客观发展规律,针对不良心态进行干预和疏导,才能更好地开展社会治理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会造成心理伤害是客观现实,及时对产生心理问题的公众实施心理干预,能够防止公众心态的继续恶化,顺利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发展社会转型中存在着非常庞大的心理受创群体,群体性事件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了非常明显和持久的影响。公众的自我认知,对他人的评判还有社会现象的理解都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变化甚至是扭曲,而这种社会心理变化往往会引起公众非理性行为的出现。
因此,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心理干预也是社会转型的保证。此外,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除了有偶然的不可抗拒因素,更多的是与人的活动、政府的作为相关,也就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例如世界各地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差异和不平衡、频繁的局部战争、严重的地区动荡和不断的冲突。
特别是由于公众社会心态变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组成新时代危机内容的一部分。目前,政府腐败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的快速变化使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人生观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弱势群体包括一些年轻人的思想观念产生了错误的转变。生存压力的加大,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导致了公众的身心疲惫。群体性事件与人类活动密不可分,不仅造成不可估量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亡,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因此,对这些事件的心理干预研究已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潜伏期预防
美国管理学者戴维·奥斯本曾说过,使用较少的钱进行预防,而不是在治疗上花费大量资金。化解群体性事件关键是从源头上避免和消除问题。在这个阶段,政府往往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信息失灵、行动缓慢、缺乏沟通,这些问题往往错误地歪曲舆论,扭曲社会形势。结果,小事拖成大事,致使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最终陷入频繁的危机循环。
相反,社会组织可以在源头预防阶段,用自己的长处和特点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还可以在公众的生活和工作方面发挥援助作用,尤其是为公众提供职业发展援助。社会组织对社会公众的援助过程中,正在从“直接援助”向“间接援助”转变,从“单向救助”向“互动救助”的过渡强调了参与式发展的意义。
社会组织的成立不仅源自社会个体维护自身利益等利益性动机,也源自他们交往需求、归属需求等社会性动机。如果社会组织能够给公众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职业发展指导等援助计划,不仅能够进一步增强公众的社会归属感,而且能够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自我效能感,增强他们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和抗压能力。
目前一些专业性学术组织对公众提供了发展指导,例如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为其会员提供20多个专业发展工作坊,助力中国学者的学术成长和职业发展,效果很好。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从这些实践中学习,向公众提供必要的发展援助。
爆发期干预
当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趋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反应。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紧急和突然的,并且政府具有权威和权力优势,有责任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
所以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在现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控制场面和平息冲突,防止公众暴力行为的蔓延。加之处置问题的特殊性,社会组织在这个阶段的能力有限,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职能,协助政府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对于法不责众心理,政府的强制力应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能因为害怕公众制造麻烦就妥协,宽容那些应当被处罚的人。一旦让参与者看见自己的罪行有可能不用接受处罚甚至是不被追究,那么就会让他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抱有无所谓的态度。
因此,必须加大对破坏分子的惩罚力度,打破其心理防线及有恃无恐的态度,使破坏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对试图投机取巧的人员产生威慑作用。对那些浑水摸鱼的人不仅应当剥夺他们的非法收益,还应该处以相应的惩罚,以此消除参与者的法不责众心理。
这个阶段,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群体人员的观察,对于情绪较稳定的成员,向他们普及法不责众心理的错误性,大力宣扬强制性规范的震慑力。在必要时刻,对于情绪极度暴躁,甚至出现危险行为的参与者,社会组织还需要配合政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提高参与者行为成本,降低行为效益。
结束期疏导
群体性事件反映了弱势阶层对现实生活的不满,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的结束只是暂时缓和了矛盾,经过政府控制和专业社会组织的参与,绝大多数当事者的情绪会得到缓和,但如果公众对政府的看法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转变,类似的冲突会一次又一次的发生。
所以,即使事件已经平息,但是社会组织依旧不能放松对事件参与者的后续心理关注,做好相关人员的情绪跟踪。特别是对于在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事件发起人及骨干分子,他们的情绪最暴躁,最不容易平复,特别需要对他们的心理进行持续关注,通过及时的心理干预来缓和他们内心的不满和愤懑情绪,以免再次爆发心理危机。
此外,政府虽然已经确定了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案,但这些方案的实施并非一次性完成,需要不断推进。因此在政府方案推进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专业心理团队应该不间断地开展公众精神安抚和心理干预工作。
社会组织的成员可以通过电话或现场走访定期了解各方的最新情况,积极走到民众中间了解人民的苦难和问题,观察其情绪波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解开公众内心的枷锁,使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政府的事务处理。心理干预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应避免对公众造成二次伤害,帮助他们尽快度过事后心理调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