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离婚时,子女自身的情况是影响抚养权判决的客观因素之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不断升高,婚姻破裂导致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也随之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一方自愿放弃抚养权,此时可以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另一方所有,放弃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互不相让或者双方都不愿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并不罕见。

案例简介

妻子王某在发现丈夫刘某有外遇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刘某与第三者马某共同居住的物业证明、酒店入住登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刘某向马某打款的凭证等。

对王某的离婚要求,刘某没有表示异议,但双方对孩子跟谁生活的问题有很大的分歧

庭审中,王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刘某与他人同居,即刘某对离婚有过错,其缺乏家庭责任感,不适合孩子的成长。又因为孩子只有4岁,平常和母亲相处的时间较多,因此,王某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刘某则以王某收入微薄,不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孩子归其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与他人同居,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

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状况和抚养情况,判决孩子归王某抚养。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刘某的给付能力,判决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按月支付至孩子18周岁为止。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依上述法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中之一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但这并不是说法院就一定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原则上要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诸多因素,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最终判决。

举个例子,当离婚夫妻中一方有过错,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诉讼中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一些

因为离婚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如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些过错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法院就会有很大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若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且无迹象表明其具有不履行判决的可能性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结语

婚姻的失败往往是因夫妻双方的感情经营不善所导致,这种情况双方一般都有责任,但即便一方应承担较大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家庭的破碎对孩子来说都是无比残忍的

离婚终结了家庭关系,从此以后,双方在法律上再也没有任何关系,而唯一还能作为连接桥梁的孩子,往往也会被心有不甘的一方用作报复工具,通过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等方式,膈应对方的同时非法剥夺了对方的探视权。

孩子是父母血脉的延续,探视权的正常行使,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有利于维护我国长久以来的血缘关系传统,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剥夺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基本关爱的权利,会导致孩子心理、身理发育出现问题,因此,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容许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不应为了报复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让孩子为失败的感情和婚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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