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是什么?对中国粤港澳大湾区资本流动有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从研究历史来看,国外学者开始研究税收竞争的时间更早。首先,他们的理论研究分析更为深入和超前,更为全面的讨论了不同假设条件下产生不同的结果,同时在研究过程中也选用了更加多样的模型加以论证,发展至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
其次,基于国外社会制度和发展理念,国外学者关于税收竞争的讨论更多是基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进行,在全球贸易这个大环境中展开讨论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国内经济进行博弈而采取的策略,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影响。
国内学者目前对于税收竞争的研究视角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国内学者因地制宜关注国内情况,将研究对象落脚在中央与地方或地方政府之间,当然目前也有更多的学者将视角从国内转向国外,研究在开放条件下国际税收协调问题。
现阶段来看,国内研究仍存在一些空白之处:首先,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建立在已有的思想理论之上结合国内各地区的发展现状进行实证研究,而对其内在机理和理论挖掘的深度还不够,造成西方思想与本国实际难以结合的窘况;其次,未能结合中国发展新常态实现新旧动能的及时转换。
地方政府间的横向税收竞争在过去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随着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避免形成了恶性竞争循环,探寻新的内生机制、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转竞争为合作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威尔逊(1986)的研究,税收竞争可以从三个维度分别进行阐述:第一,广义的国内税收竞争。威尔逊认为,从广义的维度来看,这是一种独立政府所采取的通过不同形式表现的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那么与这种行动具有什么样的目的,采用什么样的手段,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无关,地方政府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参与了税收竞争。
第二,中义的国内税收竞争。威尔逊在之前的定义上附加一条限定条件,即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在分配过程中会因为各级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化。那么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政府在制定非合作制的税收政策时并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分配问题,抑或是政策本身并没有影响税收收入分配的能力,那并不能证明这种行为属于参与了税收竞争,基于以上假设,在中观意义上,横向税收竞争以及纵向税收竞争都囊括在范畴中。
第三,狭义的国内税收竞争。威尔逊在原来的假设条件基础上做了更深层次的限定,对“政府税制设定相互依赖性”的原因也施加了假设条件:即“税收竞争是一种独立政府的非合作型税制设定行为,地方政府的决策会引导税基的流向”,并认为税收竞争发生在同一级地方政府之间,基于以上假设狭义的税收竞争范畴则只包括横向税收竞争。
国内学者对于税收竞争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角度:一些学者扩大了税收竞争的手段:钟晓敏(2004)等人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之间或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各政府之间,不仅仅限于税收优惠而是在调整公共支出和收入(主要是税收)的双重作用下吸引税基,进而实现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学者丰富了税收竞争的目的:颜晓玲(2003)认为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税收竞争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有形公共收入,也包括无形的经济资源。
一些学者则侧重于研究税收竞争的影响:邓力平(2000)从国与国的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税收竞争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会发生在为促进某一特定产业发展的主权国家,另一方面会发生在依靠政策红利发展的避税港,税收竞争会产生外部性吸引资本流入并对其他地区经济发展造成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也应该辩证的来看待,适度的税收竞争并非有害。
综上所述,本文从狭义的角度对税收竞争的概念进行阐述:税收竞争即地方政府之间为促进本辖区经济发展而采用降低实际税负等税收优惠手段吸引资源(资本、技术、人才等)流入而展开的博弈行为。
以传统税收竞争理论为依据,本文参考王娜等(2017)从主体、手段和结果三个角度对税收竞争进行分类说明。
(1)根据税收竞争的主体分类
根据参与主体可以将其分为水平税收竞争与垂直税收竞争。前者发生在同级地方政府之间,他们在竞争中处于同等地位,参与竞争过程中使用的竞争工具相同,目标都在于提高辖区内的收益,由此为占有税基而展开竞争行为。而后者参与的主体则为不同级次政府进行。根据财政联邦体制,中央与地方可能会对同一税基征税,由此会引发两级政府为同一税基展开争夺,而这里的两级并不仅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地方政府内部也可能发生。
(2)根据税收竞争的手段分类
按照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率竞争与投入竞争。前者是指地方政府在竞争过程中采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而降低商业投资税后成本的手段,这种竞争方式较为普遍,同时税率竞争也可以以课税对象作为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分为商品税税收竞争和资本税税收竞争。后者是指由于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会提高资本的边际收益,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竞相提高公共投入水平加大对资本的吸引力,这种方式更容易实现,近年来由此引发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3)根据税收竞争的结果分类
按照造成的结果不同可以将区分为有害税收竞争与有效税收竞争。前者是指由于过度的税收竞争是低效率的,这将导致税率过低,从而造成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腐蚀辖区内居民的福利,但同时面对资本流出和辖区内福利水平降低问题,政策制定者往往陷入两难。后者则指税收竞争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过高的税率造成对公共产品的浪费,使得生产要素得以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前者考虑到了由竞争造成的外溢性引发的地方政府策略行为的扭曲,这为该理论的研究带来了崭新的方向。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及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工程,自此将其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粤港澳大湾区具备建成世界一流湾区和国际级城市群的良好基础,促进粤港澳三地合作及大湾区经济繁荣,税收协调不可或缺,但不容忽视的是粤港澳三地由于经济模式、税制体系、文化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故产生了一系列跨境税务焦点问题,这会大大阻碍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以及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因此通过研究税收竞争对粤港澳大湾区资本流动的影响有助于促进大湾区经济的协同创新发展和包容性增长,进而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并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基于经济学相关理论研究了税收竞争对粤港澳大湾区9市+2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资本流动的影响。
首先,基于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以及Zodrow-Mieszkowski模型研究了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机理,并从正面和负面两个角度切入结合现实对这种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其次,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资本存量、税收竞争以及可能对资本流动产生影响的传统因素在内的动态面板模型,利用粤港澳大湾区11个地区2007年—2018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
结论如下:大湾区主要城市和地区间税收竞争在客观上激发了辖区资本流动的动力,与此同时厂商在进行区位决策时不仅仅会考虑到实际税负,当地的市场化程度、经济规模也同样会纳入考量,当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由于预算软约束、税制冲突、地区间的俱乐部效应等原因会造成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城市群发展不均衡、税收优惠导向性不明、资本要素集聚低效等问题,因此本文的政策建议在于:
①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合理制定财税政策,保证地方政府间进行适当竞争;②协调区域内税收利益关系,构建更加协调的财税政策体系;③利用自贸区,做好试验田打通资本流动通道;④制定引导性税收优惠政策,创造集聚租消散政策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