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南方工报消息,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万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业内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迎来税收政策利好。无论是每年1.2万元的税前扣除,还是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以及税负大幅下降,都将激励更多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简单来说,既参加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缴费期间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宗和)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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