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化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北京市和江苏省分别印发了202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件。
一、北京2023年政采征求意见稿
9月5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在9月13日完成意见征集,不久后将公布。
《征求意见稿》在品目数量未做变化,目前共有货物类22项,服务类8项,明显的是IT类品目仍占据半壁江山,涵盖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液晶显示器等;其中有调整的品目具体说明有如下地方:
一、删减部门集中采购规定,“印刷服务”说明中删除“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含两万元)”的规定,以便统一管理。
二、增加目录内采购规则说明,“车辆维修和保养”修改说明为“包括乘用车、客车、特种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三、表格中删除底层品目的上一级分类说明,比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输入输出设备”、“打印设备”“办公设备”等。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即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的,各单位按照协议采购的方式执行,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由集采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由集采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分散采购限额定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定为: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2023年政采目录及标准
8月5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本级、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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