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父权思想的影响之下,妇女的地位极低,失去了政治与权力的女人们,成了男性的完全依附品。
对于男性而言,女人们对于家庭的唯一作用便是传宗接代了,即所谓的“上承先祖,下继万世”。
然而,这种脆弱的家庭关系在天灾人祸面前显得尤其不堪一击。
《汉书·主父偃传》中就有记载:
“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
“质妻鬻子”,当生存都成了问题之时,就有了卖妻卖子的行为。
如《汉书·贾捐之传》中所言:“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
典妻,又叫租妻,顾名思义,就是将妻子租给别人,与现代的共享经济相差无几。
典妻之风盛行于浙江、福建、甘肃、辽宁和山西,辽宁叫搭伙,甘肃曰僦妻,山西称作挂帐。
此事时间长的叫做典妻,时间短的称作租妻。
典妻之俗的目的大多以生育为主。
其实质是出卖女性的生殖能力以换取金钱的交易。
交易人与现代一样,都会有专业的媒证、契约。
契约上清楚地写着出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在出租期间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应归受典者所有等关键条款。
时间也是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
时间到后,留子不留娘,原妻为正式母亲。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与历史悠久的娼妓制度一样,其可以视作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
相较于宋朝之前的卖妻风俗,典妻的萌芽出现在南北朝时期,此时被叫做“质妻”和“雇妻”。
此时的妻子如一件货物一般,质押给他人,拿到一笔钱救急。
而因为妻子的原因,这笔钱是不需要付利息的,只要等有钱还给别人的时候,再把自己老婆领回家即可。
宋朝之后,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典妻制度开始盛行。
《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亦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5年),由于旱灾和蝗灾频发,百姓卖妻卖子。
元朝之时,多年战争的影响之下,百姓民不聊生。
《元典章》记载:
“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贪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久则相恋,其势不得不然也。”
忽必烈时期,有大臣王朝专门为典妻陋习上奏,请予禁止。
朝廷将典妻列入刑法之中: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可见,元朝时期,典妻之风大炽,令统治者都为之头疼。
但是,百姓贫苦,典妻依旧大行其道,官方屡禁不止之下,也逐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时间来到了清朝,虽有“康乾盛世”的太平世道,但依旧存在着大量典妻的记录:“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
《大清律例便览·户婚》规定:
“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律法规定,只要不正式立契标明价钱,而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劳役在身,这种典雇便为法律所许可。
显而易见,这几乎是认可了典妻这种社会现象。
清代《吴友如画报》画过一幅《典妻贩婢》。
画中二男子立于桌前,对着一张纸券说着什么。
身后女子以手遮面,面有羞色,厅中还有四女仆指着少妇窃窃私语。
甚至在当时,“典妻制度”已然公开化,成为了当地习以为常之事,一些被典卖的女性竟然也不反对,因为家中赤贫到了威胁生存的地步,租卖去了富足人家至少能有口饭吃。
这种官方与民间相互默认的暧昧态度,延续到了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雁北的典妻字据写道:
“立典约据字陈阿旺,兹缘鄙人家无恒产,度活维艰,况且一家数口,殊难供给。际此米珠薪桂,百物飞涨,无法救济抚养儿女……张氏典之后,所有男女产生应归林镐抚养,长大成人,接续杨氏宗。但是生育男女,暂由旺妻张氏乳哺,候周岁以后,再由林镐带归抚育。”
民国时期,爱国作家柔石就专门就此写过一篇中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
地主秀才因家中妻子无法生育,从落魄皮贩子那儿买来了“春宝娘”作为临时妻子。
为其生下儿子“秋宝”后,完成典当合同的她,在肮脏而又一贫如洗的家中,继续着她为奴隶和母亲的生涯。
“典妻制度”作为旧社会极为扭曲也极不人道的一种糟粕。
作为受害者一方的女性成为货品被人议价典卖,期满之后,还要经历与骨肉分离的悲剧,其内心的绝望与耻辱可想而知。
而这种有悖人伦的现象却因为特定的社会环境,慢慢被社会底层所接受,成了“合理”的存在。
也从侧面论证,在生存面前,无论是人权,还是伦理道德都显得无关紧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