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人们对于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得到满足时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主要表现在人类的目的达成后的满足感和愉悦感,并通过这种形式获得长久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愉悦,使得个体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持这种愉悦。

幸福属于个体的自身情绪表达,不能作为一个死板的方式将其固定,所以研究幸福的定义和研究人们对美的定义是一样的,不会有固定的意义和答案。幸福是一种感受、一种状态,它是在生活中获得美好时的一种回忆,是一种积极情绪的表达方式。当然幸福不能被一概而论,不能被完全定义,因为幸福是丰富多彩的。

幸福曾经等同于快乐,快乐指的是人对目标达成后,所感受到的心理体验,但幸福不只是一种心理体验,而是人们感受快乐和痛苦后的一种判断和反思。幸福会带来快乐,但快乐未必带来幸福。黄赌毒会给人带来短暂的快乐,但是既损害了身心健康,又摧毁了家庭,如果将幸福与快乐等同,就会出现大量单纯追求快乐的人被快乐反噬的案例。

因此,没有人会认为快乐就是幸福。幸福曾经也等同于欲望的满足,如果把实现欲望当成幸福的话,幸福就具有了相对性,而不具有公度性。首先,个体的欲望不同,幸福也不同。其次,个体的幸福会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它是财富”。因此,我们不能将欲望的满足作为幸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幸福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我们可以看到,幸福的内涵一直在不断的丰富,出现了“快乐论”、“满足论”和“实现论”等,他们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理想的幸福不仅于此。

“关于什么是幸福”这一问题,马克思有着自己的独特思考,并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科学幸福观理论。“幸福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真理与自己同在时的心理状态,包括一切真实的事物、人性的道理、他人的生命甚至动物的生命与自己同在等等,是一种心理欲望得到满足时的状态,是一种持续时间较长的对生活的满足和感到生活有巨大乐趣并自然而然地希望持续久远的愉快心情。”

这个定义更加全面的概括了幸福的内涵和本质。第一,幸福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因为幸福离不开人的主观心理感受,但是个体是在改造外在客观世界的实践中获得幸福,并体现其价值,所以只有当追求幸福的主体与客体相结合,才能真正的获得幸福。

第二,幸福是体验和思考的统一。因为幸福建立在心理体验之上,但是不经判断和思考的体验,则可能会带来幸福假象。第三,幸福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因为从某种角度来看,单纯只停留在物质或者精神的幸福是不幸福的,所以只有二者相统一才能获得幸福。

第四,幸福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

幸福感是指人在生产和生活当中,由认知和行为所产生的情绪,而这种情绪是一种更加愉悦的切身感受和体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天性使然,这为心理学对幸福体验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主观幸福感就是西方的幸福研究由哲学逐渐发展到心理学的具体表现。

主观幸福感在20世纪60年代才被学者们熟知并进行应用,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可以更好的表达个体对幸福的主观性,体现出个体看待生活的状态和价值。幸福感是幸福理论中最重要的环节,它是可以被定义和改变的,身体状况、感情状况、心理状况、收入状况、政治生活参与度以及对美好生活期望值的高低等方面都可以影响个体的幸福感。

幸福感是主客观的统一。尽管幸福感的主要形式是心理体验,但是个体的主观只占到一部分,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样非常重要。

那么影响幸福感的因素也具有主客观统一的特性,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可以将主观因素分为人格、遗传、健康。第一,人格。因为人格作为个体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支配人的情感、行为和情绪,所以人格直接影响到了人对幸福的感知能力。

第二,遗传。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讲,人的一些性格特质、行为习惯、外貌特征会遗传给下一代,导致一部分人天性乐观,幸福就会更易达成和感受,反之则更加困难。第三,健康。身心健康对个体的幸福感的影响最为显著。

客观因素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的五位一体。第一,经济。经济收入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与此同时,经济的制度对人的幸福感也会产生影响,收入和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再分配制度的公平性等。

第二,政治。一个合理的政治体制,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幸福感。外部政治环境的稳定保障了人民的安全,科学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强大的治理能力会更专注于人民福祉。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将“以人为本”,“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的中国和“以资本家为本”,“以资本为主”的美国做了直接的对比,显然中国人民更具有幸福感。

第三,文化。文化活动对个体的精神幸福有着明显的提升,从而影响人的幸福感。第四,社会。社会关系包括亲密关系、亲子关系、朋友同事关系等,这些与外部的联系都与人的幸福感有直接的关系。第五,生态。在工业革命之后,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生活在环境优美的人和生活在环境恶劣的人的幸福感有明显的差别。

幸福观常常被定义为一种可以被人们接受的所有关于幸福的个人观念和生活态度,反映了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制约和影响。幸福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是不断发展的。

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都不相同,反映了不同的立场和社会背景,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以知道一个人在自己不同的人生阶段对幸福的定义也不相同,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所以幸福观属于个体的价值观表达,在研究的过程中也需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思考。

幸福的观念是在幸福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实现对人和社会的影响。幸福感的形成条件各不相同,哪怕是同样的事情,对不同的人也会产生不一样理解,有的人会从中获得幸福,有的人却没能感知到幸福,甚至感受到了幸福的人,他们所理解的幸福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能把这种选择作为转换的过渡阶段,称之为“幸福观”。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幸福观就是人的意识开始关注更高的层次以后,集体所形成的一般的观念。那也等于幸福观是整个社会对幸福的感受与认知,并且对社会意识的形成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

针对个人来看,幸福观只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会因为家庭、工作以及生活环境等各方面的问题发生变化的个人观念,所以幸福观的表现方法也各有不同。

至今还在影响着我们的幸福观主要包含三种,分别是西方幸福观、中国传统幸福观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第一,西方幸福观。禁欲主义、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禁欲主义主张欲望是没有边界的、是无穷尽的,所有人通过肉体上的满足而得到的幸福是邪恶的、是不可原谅的、是被绝对禁止的。

享乐主义却与禁欲主义持相反观点,享乐主义的幸福观认为生命是有限的,应及时行乐,并将幸福看作是快乐。功利主义则比前面两者考虑的更多,主张从个人利益出发,强调幸福是唯一的目标,在追求个人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望时,可以不择手段,功利主义将幸福等同于个人利益。

第二,中国传统幸福观。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主张“道德”的儒家幸福观、主张“无为”的道家幸福观和主张“涅槃”佛教幸福观。

第三,马克思主义幸福观。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认为,劳动和实践是幸福的不竭动力,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创造价值和意义,但是,想要实现真正的幸福,需要从个人层面上,避免人的物化,将“异化”和“非人”消灭,让每个人都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

从社会层面上,幸福必须要改变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创造出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主要内容包含,主体与客体相统一、创造幸福与享受幸福相统一、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相统一、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相统一,以及奋斗和为人民服务的幸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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