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廊坊日报
与家庭教育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除了今年开始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主要是此前的“两法两纲”,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版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家庭保护一章共九条。
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法律规定:(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法律规定:(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
对于家庭和学校的配合,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给予亲情上的关爱。接到学校、幼儿园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明确划分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社会机构、政府部门等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增加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反家庭暴力法所指家庭暴力,不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并明确精神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将被撤销监护资格。构成伤害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从2000年起,国务院先后制定实施三个周期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为儿童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21年9月初,国务院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包含儿童与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七个发展领域,每个领域都提出了具体目标和策略措施。
《纲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五个坚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坚持鼓励儿童参与,以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儿童与安全、儿童与家庭两个领域是新版《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增加的重要内容。在“儿童与家庭”一章,提出了到2030年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用好家风培养熏陶儿童,培育良好亲子关系。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今年开始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完成这些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2021年9月,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工委等九部门对2010年2月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印发。《大纲》适用于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宣传媒体和家庭教育指导者, 对不同阶段家长开展的家庭教育提出了指导服务意见建议。《大纲》分为适用范围、指导原则、分阶段指导内容及要求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大纲》提出了家庭教育的八大核心理念,即:(1)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2)家庭教育重在教孩子如何做人;(3)家长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4)家庭教育是家长和儿童共同成长的过程;(5)家庭建设是家庭教育的重要保障;(6)尊重儿童成长规律是家庭教育的前提;(7)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基础;(8)家庭、学校、社会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共同体。这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文是一致的。
《大纲》面对新婚夫妇和孕妇、0-3岁、3-6岁、6-12岁、12-15岁、15-18岁及特殊家庭及儿童,概括了每个阶段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具体提出家庭教育的指导要点。文中的特点表述精到,方法具体实用。对于不同阶段的家长来说,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