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高
9月14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调高,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双双提高30元。
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要求,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在筹资标准调高的基础上,我省将持续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我省将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的统筹基金定(限)额支付标准,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困难人群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为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通知》要求,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基础上,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用量大、金额高药品集中采购基本实现全覆盖
《通知》要求,各地要持续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持续推进DRG/DIP付费改革,在已实现统筹区和病种全覆盖基础上,2022年底全省各统筹区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
各地要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持续完善多方联动、互补共进的集采工作格局,2022年度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不少于100种,医用耗材不少于10种,基本实现用量大、金额高药品集中采购全覆盖。加强对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各省辖市年内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
此外
河南2022年伤残津贴等
工伤保险待遇也上调了
9月13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我省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伤残等级等调整金额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155元,伤残二级145元,伤残三级135元,伤残四级125元,伤残五级115元,伤残六级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核定。
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此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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