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个这样的咨询,令当事人很苦恼。
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甲1与另一位离婚女性甲2再婚,再婚时甲2有一个孩子甲3,甲1也没有嫌弃,将甲3视为自己的亲生孩子一样照顾,直至甲3成年。本来想着甲3成年了,出去工作了,能赚钱养家,以后老两口的日子也好过一点,但是没曾想,甲3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去世,连遗嘱也没来得及留下。甲1和甲2也只能怀着悲痛的心情料理甲3的后事,但是此时甲3的亲生父亲乙1不知道从哪里得来的消息,得知甲3去世后便想来争夺遗产,乙1认为,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即使离婚了也改变不了这一事实,理应分得遗产,倒是甲1与甲3没有血缘关系,不应该分得遗产。
两人争执不下,于是甲1便来询问律师,对于甲3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首先,对于亲生父亲的继承权这是没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存在,也就相应的拥有继承权。
其次,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从三个方面考虑:
1、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但继父母并未为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进行抚养教育。在此情况下,未构成抚养教育关系,也就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故没有继承权;
2、再婚时,继子女虽然未成年,但继父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并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就同样拥有继承权;
3、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这种情况跟第一种情形差不多,都是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但是不同的是此种情况是因为子女已经成年,能自己独立生活,不再需要父母的照顾。
因此,综上所述,只有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才能享受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同等的权利义务。那么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怎么认定呢?简单来说就是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且对于继子女日常生活、娱乐教育等方面都有过关心、照顾,那么就能认定有抚养关系的存在,仅凭出钱是不能认定存在抚养关系。
回到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甲1在婚后,与甲2 共同抚养甲3成年,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甲1也有权继承甲3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