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30日讯 8月30日下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姜勇,威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毕志刚介绍《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威海出台了全省首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本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威海实际,威海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修订完善后,提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工作指导和附则等内容。在制度设计上有三个特点:
系统性。《办法》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了全面、系统地规定。从调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工作体制、调解组织的设立和调解员的选聘,到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经费保障;从受理纠纷、实施调解,到达成调解协议和协议履行的调解全过程,《办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调解程序、工作保障、指导监督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规范性。《办法》从六个方面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开展作出了明确规范。一是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规范了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工作场所设置等;二是对调解组织设立程序进行了优化,进一步规范了设立程序;三是明确了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调解员队伍结构、调解专家库建设和专职调解员配备要求;四是规定了对调解员实行绩效评价,明确了对调解员的投诉处理、免职和解聘的具体要求;五是明确了调解员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规范了调解员回避制度;六是统一规范了调解程序,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的内容和格式。
创新性。对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指导监督,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切实解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思路,创设了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对调解组织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建立了由设立单位直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设立单位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指导监督制度体系。一是规定了对推选或聘任单位未履行对调解员免职或解聘职责的处理措施;二是规定了对调解委员会进行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三是规定了对调解委员会违反工作纪律和评价不合格的处理措施;四是规定了对调解委员会未按期换届的处理措施;五是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撤销的具体情形;六是规定了对设立单位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处理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信用+调解”工作模式、“四平四说”调解工作法进行了规定,将威海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体现了威海的特色。
闪电新闻记者 谭蓓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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