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河南村民谢金针,为了补贴家用,和38岁的侄女董小玲今年7月外出务工。她们一起在河北石家庄晋州市一家食品公司当临时工。据谢家人介绍,谢金针每天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入职以来仅有1天时间休息,甚至连续多日上夜班等。最终,8月6日,谢金针在入职仅37天后,于凌晨夜班时间倒地猝死……
由于未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鉴定猝死原因等,谢家家属仍然与食品公司未就责任认定和相关赔偿问题协商一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保护?猝死地点未在工作岗位,是否不属于工伤?这一事件背后存在的矛盾争议,或许与更多“临时工”的维权都有关。
入职37天后
62岁女工夜班时间猝死
为了补贴家用,早已过了5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的谢金针,离开家乡河南项城李寨镇后韩村,经中介介绍来到河北省石家庄晋州市。她于今年7月1日,成为河北家家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一名员工。
8月6日凌晨0点10分左右,正上夜班的谢金针,在员工用餐时间倒地猝死。这一天,距离谢金针正式入职仅过去37天。
对于猝死原因,谢金针儿子的朋友韩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们都认为谢阿姨的猝死,和食品公司不合理的白班夜班工作安排、长时间过劳工作有着直接关联。”
据韩先生透露,谢金针一共上了22天白班和14天夜班,期间仅休息一天。
对于食品公司的排班制度,与谢金针一同入职的董小玲(系谢金针侄女)告诉红星新闻,自己和谢金针的工作时间安排完全一致:7月1日至7月12日为白班,从5时40分上到17时40分,连续这样上了12天。
“每天工作时间至少12个小时。”董小玲称,在其和谢金针7月12日19点多结束白班后,她们的工作转换为夜班。也就是说,夜班是从7月13日17时40分开始,上到第二天5时40分。这一周期的夜班要到7月22日早上,才算完成。
据董小玲回忆,白班夜班大轮换后,她和谢金针于7月22日这天休息。到了7月23日5时40分,她们又开始新一轮的白班夜班周期。
对于上述工作时间安排,为谢金针介绍工作的中介张红军,证实了董小玲的说法。
谢金针猝死的8月6日凌晨,是她连续上夜班的第5天。
面对亲人突然逝去,谢金针的家属认为食品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河北家家红食品公司认为谢金针的猝死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该公司经理魏鹏就此事回应红星新闻称,“因为谢金针是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还没来得及做任何检查,所以不能确定死因。”
魏鹏表示,公司方面已向谢家家属提出,希望对方进行死亡鉴定,但家属不同意。
韩先生则对此表示:“死亡时间和地点已经很明确了,做鉴定等待时间很长,我们觉得没这个必要。”
目前,双方依旧没能就谢金针猝死后的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红星新闻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双方对于该事件的认定还存在三大尚待解决的争议。
争议一:是否超时加班?
律师:工作12小时不合法
公开资料显示,河北家家红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晋州市朝阳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以食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主要市场领域为罐头生产销售。
今年38岁的董小玲在该公司属于“年轻群体”,主要承担挑拣装成罐头桃片的工作,属于整条流水线的头道工序。董小玲告诉记者,62岁的谢金针主要负责灯检工作,即通过灯光照明,检查桃片上是否存在斑点,属于最后一道工序。
董小玲表示,虽然她和谢金针上班的班次安排一致,但因谢金针负责最后一道工序,“算起来,夜班有时候一天都不止12个小时。”
食品公司经理魏鹏解释称,员工正常每天上班时间控制在10小时左右,超出的时间属自愿加班,公司对此会发放每小时12元的加班补贴。
董小玲否认了“自愿加班”的说法,“我们每天的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不存在是否自愿加班。”
在董小玲的记忆里,她和谢金针进厂前,中介并没有告知他们上班需要值夜班。她还说,和她们一同从河南乘车到晋州找工作的同镇村民一共23人,但最后只留下12人,原因就是受不了夜班和长时间无休的工作时间。
谢金针每天工作12小时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要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回应红星新闻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因此,如果谢金针的确每日工作时间都长达12小时,那么这种安排并不合法。
“但是,谢金针62岁的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能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要求。”王辉表示,目前民法典中对工作时长安排虽没有具体规定,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分析,也不应让她超负荷劳动。
争议二:是否为工伤?
律师:认定要求是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根据家属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谢金针在被送达医院抢救前,已无生命体征。据韩先生及董小玲介绍,8月6日凌晨0点10分左右,是谢金针猝死的具体时间。“当天这个时间,是上夜班人员的吃饭时间。”
公司经理魏鹏和中介张红军都表明,该时间确系谢金针的上班时间。
↑谢金针的死亡证明 受访者供图
但在死亡地点上,据魏鹏介绍,谢金针不是在公司食堂倒下的,甚至不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内。“谢金针晕倒在公司放编织袋的地方。”之所以谢金针会出现在该区域,系打算“顺走”一些公司编织袋。该画面已通过公司监控记录下来,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人员已对此进行了取证。
董小玲则称:“这些编织袋本就是公司不要的东西,平时经常有人去拿,公司方面也没有制止,所以不存在‘顺走’一说。”
董小玲还表示,谢金针确实是在去拿编织袋时,晕倒在了公司放编织袋的地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就此分析指出,对于工伤的认定,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被认定为工伤。但是谢金针猝死的地方不属于工作岗位,拿编织袋也属工作之外的自发性行为。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香对此持同样看法,“工伤的认定要求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目前死者家属如果需要认定工伤,只能通过法医鉴定等形式,证明谢金针的猝死和过度劳累有直接因果关系。
争议三:超法定年龄等还能赔偿吗?
律师:建议上诉到法院依法维权
中介张红军告诉红星新闻,像62岁的谢金针这样的“大龄”临时工,并不鲜见。每年桃子成熟前后,他都会介绍一批工人前往上述食品公司,“我们和公司签了劳务派遣的协议,只要不超过64岁,就会被招为临时工。工作一两个月就离开公司。”
张红军说,由于是招聘的临时工,所以在进厂前,谢金针并没有和食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正式的入职体检,仅通过中介和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
据张红军介绍,谢金针的两个儿子和食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提出了赔偿150万元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经理魏鹏对此表示:“公司方面对谢金针的死并不负有直接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只能给予10万元的经济补贴。”
魏鹏还表示:“如果不愿意接受这笔赔偿,家属可经过法律程序,让法院来判决公司到底需要承担怎样的代价。”
韩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家属此前已向石家庄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8月9日,他们收到了委员会送来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据家属提供的通知书内容显示,该案决定不予受理的原因系“主体不适格”。记者查阅了解到,“主体不适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
↑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此案 受访者供图
石家庄晋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之所以出现“主体不适格”,主要因为谢金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没有管辖权,所以无法受理。该工作人还表示,此种情况只能建议上诉到法院依法维权。
王辉律师同时认为,死者家属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家属方也需要积极取证,确定猝死的具体原因。如果单位有过错,那么单位就承担责任;如果个人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香也表示,“即使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也同样需要给予丧葬费、抚恤金等赔偿,具体金额要参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
8月1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石家庄晋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此称,目前已经接到了家属方的相关投诉,接下来会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实习生 席聪聪
编辑 于曼歌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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