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走着走着突然就掉井里去了。”
8月6日晚,青岛的李先生饭后带着孩子在楼下小区散步,经过一段比较黑的道路时,突然扑通一声摔倒进一个深坑,致使其身上多部位受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
好好的马路上,怎么突然多出一个深坑,原来是窨井盖被人给偷了,李先生找到相关部门要求赔偿,却无人理会。
李先生称“那条道特别黑,几乎没有灯光,晚上走的人特别多,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既然又出事了,有关部门也别推卸责任,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事情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觉得应该找路政或者小区赔偿,也有人表示更可恶的是偷井盖的人,不仅要赔偿,还要依法严惩。
根据民法第1175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是因为偷井盖的人而导致受伤的,所以小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第1258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管理人没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处窨井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情况,显然管理人具有责任,应该负相应责任,至于管理人是小区还是路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管理人赔偿之后,可以向小偷追偿。
根据民法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先生作为成年人,走路不注意掉入窨井,如果事发路段并不是漆黑一片,可以认为他具有一定过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1.金额不大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可以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即使金额不大,但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2.金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较大(1000-3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10万元以上)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0-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各省级单位自行确定,但需要报最高法备案,山东省的标准分别是2000元、6万元和40万元。
根据刑法第117、119条规定,破坏公路,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偷井盖时是故意对着某人去的,比如甲在乙的必经之路上,看见乙出门就把井盖偷了,如果造成乙伤亡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死刑。
小小井盖危害如虎,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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