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柳川 陈锋 北京报道

8月9日,奥特佳(002239.SZ)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发出的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认为,奥特佳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间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奥特佳和朱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8月2日,就业绩变脸事项,深交所也曾向奥特佳发出监管函。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奥特佳第一次因业绩变脸,收到监管函了。就在6月23日,因年报业绩预告变脸,奥特佳就曾收到过交易所的监管函,彼时,奥特佳在公告中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再犯。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在奥特佳业绩二次变脸之后,多家权威媒体和知名财经评论员呼吁,从严处罚奥特佳这种业绩变脸行为。只有业绩变脸乱象得到有效惩处,才能让市场更为“风清气正”。

接受采访的律师则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奥特佳这种行为涉嫌虚假陈述,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维权。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奥特佳证券部经理李丽培。在通话中,她表示,“无可奉告,不要再打公司电话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信披不准确收警示函

8月9日,奥特佳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发出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9号)(以下简称《对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0号)。

警示函显示,2022年7月15日,奥特佳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69),预计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 万元至6,000万元。

2022年7月26日,奥特佳披露《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对 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1,500万元。

江苏证监局认为,奥特佳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间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奥特佳财务总监朱光,错误地将应记入公司资本公积的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奥特佳上述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奥特佳和朱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奥特佳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深入把好信披关口,切实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及全体董监高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财务知识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奥特佳,在三个月内,第二次公开表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了。

6月23日,奥特佳公告称,因2021年业绩预告与年报比,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修正,公司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将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通知函件内容,并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定,检查财务业绩预告工作中的不足,努力提高公司财务核算及业绩预告工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犯。”

业内呼吁严惩

针对奥特佳业绩预告变脸,《经济日报》近日发表评论称,“业绩变脸”给市场、投资者带来的危害都是显而易见的。从现阶段看,仅凭发放监管函对于这类行为的震慑力已明显不足,监管层应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除了罚款,还应对“业绩变脸”的原因一查到底,假如涉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要给予受到伤害的投资者应有的补偿。只有让“业绩变脸”乱象得到有效惩处,才能让市场更为“风清气正”。

知名财经评论员曹中铭亦持类似看法。日前,曹中铭在《每日经济新闻》发表评论表示:“像奥特佳在短时间内业绩预告就出现变脸,显然是值得商榷的。既凸显出该公司治理上存在问题,也凸显出相关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存在短板。”

曹中铭进一步表示:“对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的变脸现象,建议认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不当人选;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且由此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由上市公司承担。”

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日前发文表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却连“做账”这种最基础的事情都一再犯错,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素质真的有些“不靠谱”。这显然不是公司层面“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错误提出严肃批评,要求公司财务部门立即自查整改,同时责令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做深刻书面检讨”就可以完事的。该撤职的必须要撤职,该走人的必须要走人。不能放任该公司的业绩预告因为财务人员的做账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变脸。

皮海洲呼吁:“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也不应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听之任之。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的监管,将业绩预告变脸视为发布虚假信息来处理,对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投资者损失,让上市公司因此重视业绩预告的披露工作。”

股价一度下跌5成

2022年1月29日,奥特佳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公司称,预计2021年公司将实现营业收入52.7亿元——53.2亿元,净利润亏损9000万——4500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2200万元——2300万元。

在股价方面,春节假期过后的2月7日起,奥特佳2月7、8、9日连涨三天,在10日小幅调整之后,奥特佳股价再度大涨,2月14日大涨5.84%。业绩预告发布后,6个交易日,奥特佳股价上涨超9%。

2022年4月15日,公司发布2021年业绩快报。公司则称,2021年公司将实现营业收入51.45亿元,净利润亏损1.39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3614.29万元。较之前业绩预告大幅下滑。

而在股价方面,4月15日,奥特佳直接跳空低开,盘中一度下跌超过6%,最终收盘仍然下跌4.56%。在随后反弹回补向下缺口后,股价再次快速杀跌,4月20日——4月27日,6个交易日,大幅下跌17.62%,远超同期大盘8.43%的跌幅。

《华夏时报》记者统计发现,从奥特佳发布超预期的业绩预告后,股价上涨到3.63元/股的高位,到4月15日,发布变脸的业绩快报后,股价快速下跌至1.99元/股,期间股价一度下跌45.18%。

律师:涉嫌虚假陈述,可起诉

对此,上海明伦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业绩预告与最终的业绩存在盈亏性质的差别,这种情况明显不在合理范围内了,如果在发业绩预告时,重大的风险没有提示,或没有遵循会计准则,那么这业绩预告的业绩变脸,本身是构成虚假陈述的。”

王智斌进一步表示:“如果业绩预告变脸造成了股价波动的话,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是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目前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投资者维权,也不再需要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了。”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到:“是不是虚假陈述,关键看造成业绩差异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那没问题,但说是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那是站不住脚的。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拿着证监局的警示函,到法院起诉赔偿。”

事实上,今年5月,上市公司延安必康收到了陕西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陕西证监局认为,延安必康的修正公告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随后,多位投资者就此向延安必康发起诉讼,根据各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延安必康将向数百名投资者赔偿近5000万元。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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