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选拔制度解决的是文官“入口”问题,这直接关涉被选拔出来的文官之素养,在一个侧面上也反映了某一文官制度的优劣。因此,文官选拔制度在文官制度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为求贤才毕集于朝中,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极其重视文官选拔制度。清末以前,传统文官选拔制度的核心就是科举制度。当然,有清一代,文官的来源十分广泛,除科举外,还有贡生、监生、荫生、捐纳等,但观念上的入仕“正途”即为科举。
清末时期,由于国家整体“向西”,科举虽几经改良,但终究未逃脱被“停废”的命运。其实,在科举被停废前,清廷已开始着手创构新式文官选拔制度,迨至清亡之时,新式文官选拔制度已基本成型。
科举是古代中国非常重要的选官方式,更是清代最基本的选官方式。《清史稿·选举一》曾言:有清一沿明制,二百余年,虽有以他途进者,终不得与科举出身者相比。
因此,科举在清代文官选拔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但清末时期,科举本身的制度缺陷日益显现。尤其是在近代西方文明进入中国后,科举制度的缺陷更加暴露无遗。
孙中山先生曾言,“中国的考试制度,就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度”。古代中国的科举在近代以前是世界上最好的考试制度,至19世纪中晚期,其仍是欧洲人推崇的对象。
有清一代,以科举为抡才大典,虽初制多沿明旧,而慎重科名,严防弊窦,立法之周,得人之盛,远轶前代。特别是科举考试技术优长体现得更加明显。譬如,严选考官、实行复试、严格磨勘、设立官卷等等。
优长的考试技术也是为了考试的“公平”,且无疑具有保障文官基本素养的积极功效。但与近代西方文官考试制度相比,清代科举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清代关于科举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钦定科场条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清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尤以乡试最为重要,士子如若通过乡试则意味着“一只脚已踏入官场的门槛”。
清代法律规定,士子在报名参加科举考试前,须“取具族领甘结”或“同乡京官印结”,以证明自身参试资格,如此规定之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考生冒籍替考。
会试时,各省举人欲参加会试也须“由本籍地方官具结”,以证明自身身份。如举人冒籍报考,地方官不行详查,其是要受到相应处分的。
通过报名后,士子在入考场前还得完成“识认”程序。所谓“识认”,是指参试的士子在入场前,各登记在册的识认官都要到现场亲眼核实考生,以防假冒顶替。
经过“识认”后,参试士子在入场前,还须经“搜检”后,如无“夹带”才能入场考试。清代法律还规定,执行搜检官员之间实行连带责任制度。
上述内容皆为清代科举考试前置程序性规定,具体到与考试本身有关的内容,清代法律更有细密规定。具体言之,一是考生答卷规定、二是内帘工作规定、三是外帘工作规定。
关于考生答卷,清代法律不仅要求严格且具体,一是答题文体必须采用八股文程式,参试士子不能自由发挥;二是规范文字书写,注重文字书写本身。
除此之外,清代法律还对参试士子在试卷上的添注及涂改都做了规定:士子三场墨卷文策,每篇尾及试帖诗末句下旁,写添注几字、涂改几字,由闱中颁刻式样,照依开写。
为防止参试舞弊,清代法律更是要求参试士子在考试结束后,于后场默写自己前场答卷的部分内容,如果两者内容差异悬殊的,则不能录取。
关于科举内帘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命题、分卷、阅卷等。其中,尤以命题工作最为重要。据史料可知,清代乡试与会试的考试内容基本相同。
于乡试内容而言,清代法律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场:四书制义题三,五言八韵诗题一。第二场:五经制义题各一。第三场:策问五。
四书题,首《论语》,次《中庸》,次《孟子》。如一题用《大学》,则第二题用《论语》,第三题仍用《孟子》。五经题,首《易经》,次《书经》,次《诗经》,次《春秋》,次《礼记》。有前后颠倒者,照出题错讹字句例议处。
关于科举外帘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糊名、誊录、对读等。“糊名”又称“弥封”,就是将参试士子的姓名、籍贯等密封,以防止考官营私舞弊。
根据法律规定,清代乡试、会试的糊名均在贡院内的弥封所进行。“誊录”则是为了防止考官通过字迹或事先约定的记号进行舞弊而创立的一种考试制度。
具体言之,就是在考卷被糊名后,由专门的誊写人员将考生的试卷答案重新抄写一遍,再送考官评卷。而所谓“对读”,就是指派专人将誊录的考生试卷与考生本生答卷进行对比,以防止誊录出现错误或誊录人员故意添改文字。
可以说,清代科举考试的外帘工作之内容,主要是为了防止科场舞弊而设。根据规定,考试结束后,清代主考机关还要对中式试卷进行“磨勘”和“复勘”。
所谓“磨勘”,就是对中式试卷进行复核,这是清代法律对考试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就乡试而言,“磨勘”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检查考官出题有无违例,考题中若出现讹错字句、五经题目前后刊刻颠倒、出熟习拟题及割裂小巧、牵理无理等,出题考官均要被议处;二是查看考官阅卷有无违例;三是检查中举士子之答卷有无违例。实际上,“磨勘”制度指向的重点对象是考官。
综上,从技术性角度看,清代的科举具有明显的合理性,无论是试前、试中、试后制度,都能体现出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公开、公正、公平”之精神,且这种精神在实质上已超越了中华帝国的时空限制。
但从清代科举考试制度规范里,也能轻易地发现其先天不足,甚至是僵化之处。迨至清末时期,科举制度性困境已开始明显显现。
依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一项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仅依靠纵向比较以得出结论,更应与相关类似的域外制度进行横向比较,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在与近代西方文官考试制度相比,清代科举的劣势较为明显。一是考试科目设置的非科学性。在隋代,文官科举考试科目有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九经科、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等之分。其中,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等属实用类科目,是为了选拔某一方面的人才而开设的。
在唐代,科举科目进一步发展为秀才、明经、进士等五十多种。但至宋代,科举考试科目仅有进士一科。明代,进士科的地位更加巩固。清沿明制,科举考试科目只有进士一科。
经简单梳理可看出,古代中国科举考试科目种类呈现逐渐缩减且无视自然科学的“特性”,这就决定了传统中国的自然科学技术逐渐落后于近代西方已成必然。
在近代西方,文官考试科目不仅重视自然科学,且考试科目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譬如,在近代文官制度“母国”之英国,各类文官考试在考试科目的设置上,都注重文理科知识的全面考察。
而清末以前的传统科举科目设置单一化,且侧重文、史、哲等知识的考察,这反映出当时国家对人才的要求仅限于道德教化和简单的行政管理才能方面。
可以说,没有自然科学知识的支撑,中国的科学技术自是不能发展起来。于此,当近代西方列强进入中国时,“天朝”仍是处于“冷兵器时代”,“天朝”焉有不崩溃之理?
从清代传统科举科目的设置上看,其考试内容必定为儒家四书五等内容。在中国唐代及其之前朝代,科举考试内容还兼顾一些与实际管理工作有关的自然科学知识内容,但至宋代时期,这些含有自然科学知识的内容不再出现在科举考试内容中。
南宋的朱熹更是旗帜鲜明的指出,要通过改革经义科的形式来引导士子专门学习儒家经典,其这一建议被南宋统治者予以采纳,这就决定了科举考试的最终发展之命运。
至明代,科举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来自四书五经。到清代时,科举考试内容最终固化在四书五经里。相较而言,近代西方文官考试的内容则与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历史并未给中国科举考试形式以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机会。迨至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形式开始趋于僵化,清代表现尤甚。清代法律规定,科举考试之乡试首场所用体裁须为八股文体。
反观中国科举考试,借用冯军教授的话讲,就是“本来就狭窄得不足以全面评价考生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再加上过分偏重形式”,其结果就“使得科举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大受损害”,并走向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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