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观是指成人如何看待和对待儿童的观点的总和。涉及儿童的特点、权利与地位、教育同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随着教育学、心理学、脑科学等不断应用到学前教育这个领域,我国教育界传统的儿童观发生了改变。
2.我国教育界主流的儿童观主要有:
(1)儿童发展的主动性。儿童的生长和发展,不是一个被动的自然成熟的过程,而是儿童主动的与周围环境中的物体和人们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过程。儿童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经验、兴趣爱好、需求等,他们对外界的影响有自己的判断、选择、建构和评价,只有当教育影响被儿童所主动接受、吸收与内化,才能转化为儿童的个体素质。
(2)发展的差异性。由于儿童发展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导致儿童发展水平和速度不同,兴趣爱好不同,所以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评判儿童。教育者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别差异,根据儿童发展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支持和引导他们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达到社会所要求的平均水平。
(3)发展的整体性。儿童的发展是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多层次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所以应关注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使儿童从小获得初步的全面的发展,而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
(4)儿童通过自己的活动实现发展。教师对儿童所施加的影响不能直接导致儿童的发展,外界的教育影响只有在被儿童接受、内化和吸收时,才能转化为个体素质。所以教师应为幼儿创设各种各样的活动,根据儿童的最近发展区创设最佳的难度,激发儿童的积极性,让儿童在活动中动手动脑,促进儿童主动的发展。
(5)儿童发展影响因素的多样化。儿童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遗传、环境、教育和个体活动的影响,不是某一因素单独的影响,但是我们要正确认识这几种影响因素的作用。遗传、环境和教育只是儿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和可能性条件,真正决定儿童发展状态的是儿童个体的实践活动。
(6)儿童有相应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有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应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力。儿童的权力应该受到保障,成人不可歧视或者随意处置儿童。儿童具有人格尊严,他们不是成人的附庸,不是成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的道具,成人应尊重儿童的权力。
(7)尊重儿童期的独特性和价值。儿童处在人发展的特定阶段—儿童期,就像卢梭所说的儿童不是小大人,儿童期的存在是自然规律,并非单纯的为成年生活做准备,它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能取而代之。
3.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学前教育在不断的改革与更新,教师需要不断的学习和专业化,不断适应新的科学思想和新的科学实践,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用科学方法教育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