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该文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列出此文的目的也仅做科普,勿要产生不良念头,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更何况,我列举的只是常见行为,真正的侦查行为要高级很多,不要心存侥幸!
一、破坏型反侦查行为
(一)破坏犯罪现场
刑事犯罪现场既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同时又是侦查机关收集痕迹物证、侦破案件、证实犯罪的主要信息来源。所以,犯罪现场保存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能否被破获,而这一点作案人往往也是清楚的,所以在作案后,会不遗余力地尽量对现场进行破坏。
从侦查实践中可以知道,破坏现场主要有暴力破坏和非暴力破坏两种。
暴力破坏行为:如纵火灭迹,有的作案后放火焚烧现场遗留痕迹,有的作案人行凶杀人后,在现场放火焚烧尸体,企图利用火灾掩盖真实的犯罪目的,同类型的还有的如碎尸、溶尸等行为。还有就是藏尸,藏尸的操作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掩埋、沉入水中,抛入废弃的井、坑道内或天然洞穴、人迹罕至的山林、灌木林、荒野之中。
非暴力的破坏行为:如清理痕迹,即作案后用扫帚、抹布等清除现场遗留痕迹,或者用水冲洗现场痕迹、粉刷墙壁、地板等;
又如覆盖,即作案人用油漆、石灰等涂料粉刷墙壁或地板,掩盖上面的痕迹,还有的会在作案后在现场泼洒大量的面粉,以达到覆盖出痕迹物证的目的;
还有破坏嗅源,即在作案后在现场喷洒酒精、汽油等工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有的将胡椒面洒在地面,有的将煤气阀门打开破坏嗅源;
还有的会扔掉相关物证,比如把死者随身携带的钱财拿走,伪装成谋杀人,或者拿走可以证明受害人身份的物品,来隐藏其身份。
(二)销毁作案工具或凶器
作案人在其作案的过程中,一定会使用到各种工具和物品。在作案人完成作案后,这些作案工具就成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物证。
作案人实施犯罪后,一般都会将凶器、犯罪工具等带离现场,为了防止侦查人员顺着这些工具找到自己,切断自身与案件的联系,他们通常会采用隐藏、抛弃、销毁等方式处理这些与案件有关的工具、凶器。
对于某些金属工厂具,比如金属刀具、斧头、锤子等,由于其物质属性,很难轻易将其销毁,作案人一般会选择在一些人迹罕至、隐蔽性高的地方将其丢弃,如排水沟、下水道、垃圾堆、江河湖海中;对于某些容易被销毁的物品,比如血衣、血手套等,作案人会采用撕毁、焚烧的方式将其销毁。
二、伪装型反侦查行为
(一)栽赃嫁祸
即利用“烟雾弹”迷惑侦查机关,误导侦查方向,转移侦查视线。主要的手段有:
(1)故意在案发现场遗留下具有身份信息的其他人的物品,比如将其他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员的证件、工具、衣物等物品故意留在犯罪现场,或者犯罪现场周边,更有甚者会故意在犯罪现场留下其他人的指纹,以此来迷惑侦查人员;
(2)制造谣言,故意在网络上、群众中散播一些他人作案的情况,制造舆论压力;谎供,即在落网后,故意将无关人员员工为其同伙,达到误导、转移侦查视线的目的。
(二)主动报案
一般人认为,作案人在作案后会迅速逃离犯罪现场,时间争取最短,空间争取最远,更不可能去主动报案。而某些作案人恰恰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实施令人意想不到的反侦查行为——自己主动报案,以此蒙蔽他人,实施“贼喊捉贼”式的反侦查行为
(三)制造伪证
制造伪证指的是作案人通过假人证或者不知情的人或者一些特定物品,制造出虚假的不在场证明或者自己与案件无关的各种假象的反侦查行为,以达到混淆视听,误导演侦查视线的目的。
最常见的制造伪证的行为之一是假证不具有作案时间。时间具有一维性的特点,即某人在某一时间点上,只能存在于某一特定的空间里,而不能存在于另一个时空之上。因此,作案人只要实施了犯罪,他就必然要具有一定的作案时间。
而是具有作案能力时间也是排查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作案人也往往利用时间条件这一特征,来制造各种伪证,以此来否认自己的作案。
主要的手段有三种:
(一)是利用一些票证来给自己制造出虚假的不在场证明,比如利用车票、船票、飞机票等这种记载有明确时间的票证来证明自己在案发时在外地或者在交通工具上;
(二)是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来威胁其作假证,即作案人设计出一些特定的情境,让不知情的第三者陷入错误的认识,对作案人案发时的行踪、状态出现错误印象,从而达到利用不知情者为其作假证的目的,如作案人故意同一些人在一起饮酒,并使他人喝醉后,等到他人失去意识后出去作案后再悄悄溜回去,造成始终与醉酒人在一起的假象;
(三)是拉拢、利用一些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故意为其作假证,常见的有父母为子女作假证、夫妻之间作假证等。
三、逃避型反侦查行为
逃避型反侦查行为往往发生在犯罪案件事实之后的阶段,主要包括隐藏逃匿、谎供拒供、自杀、偷梁换柱等:
(一)隐藏逃匿
逃匿、跑路是一种被动式的反侦查行为,因为逃匿本身就是一种可疑的行为,往往会引起侦查人员和群众的注意,在逃匿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暴露,所以一般而言作案人在山穷水尽、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才会选择逃匿、跑路这种反侦查行为。
在逃匿的过程中,作案人还会采取一些具体的反侦查手段来应对侦查人员的追捕,主
要有:一是就地隐藏;二是断绝旧交,不涉足亲属圈,以摆脱侦查机关的监控;三是
远走高飞,这一般是重大经济型作案人和贪污腐败案的作案人的首选,他们通过犯罪,
聚集了大量的钱财,有经济能力逃往外地、境外;四是流窜各地,更名改姓。
(二)谎供拒供
在被抓捕归案后,面对证据,犯罪嫌疑人要么缄口不言,要么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罪行。
在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团伙成员在作案前后都会订立攻守同盟,以求就算有一人或者数人落网,也不至于牵连到其他的团伙成员。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各个作案人因为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而被紧紧联系在一起,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所以为了减小暴露的几率,他们往往会集中力量、共同对抗侦查,以求逃避法律限制裁。
所以他们往往会在落网前就统一好口径、编好故事,一旦落网,就会用事先编造的谎言来共同对抗侦查。他们商定的攻守同盟常有:
编造谎言、拒不交代,企图蒙混过关;
有选择地交代,只交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案件,对于那些没有掌握的案件不能交待;
包庇同伙,能一人承担罪责的,就一人来承担,不能供出同伙,有的甚至有其他成员代替接受处罚。
(三)偷梁换柱
即使用找“替罪羊”的方法,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或者金钱,找人替自己顶罪,或者制造自己已经死亡的假象,来逃避侦查。
四、借用第三方力量干预反侦查行为
所谓借用第三方力量干预型反侦查行为,指的是作案人借助其他可以对案件侦查活动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干扰侦查活动的顺利展开。最主要的借用第三方力量干预的反侦查行为有寻找保护伞和煽动群众。
(一)寻找保护伞
此种类型的反侦查行为,黑、恶势力犯罪和集团犯罪中最为多见,这些作案人一般都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且经济条件较好,与党政机关中的部分腐败分子相勾结。
一旦侦查机关追查到了自己身上,他们会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联系自己在党政机关中的保护伞,其保护伞通常会以保护当地企业和经济发展等借口,要求侦查机关停止调查或者撤销案件,从内部给侦查机关增加压力,从而达到阻碍侦查的目的。
甚至有些作案人本来就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他们能直接接触到有关案件的材料和侦办人员,他们会利用自己领导干部身份延迟手续的办理,甚至直接要求停止侦查、威胁办案人员。
(二)散布谣言、制造舆论
有的作案人在作案完毕后,会散布一些谣言,故意扰乱和歪曲案件事实真相。一些作案人有意散布有关被害人的谣言,或者故意散布怀疑案件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等言论,贬低侦查机关的侦查破案能力和公信力。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达,作案人散布谣言的手段更加便利,传播面也更广,利用这些谣言在群众中的扩散,使群众对破案失去信心,不积极反映可疑情况,供侦查线索,使侦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