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不少地方针对工伤鉴定延期延伸的诸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亦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政策指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后权益保障不及时的难题。这些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益经验,无疑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6月30日,58岁的黑龙江籍农民工卢景芳在护理院躺了9个多月,仍在等待工伤赔偿。受新冠疫情影响,当地工伤鉴定顺延。两个月前,他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八级伤残。没收入、拿不到赔偿,每个月4500元的护理支出,让他有些吃不消。(7月1日《工人日报》)

其实,类似个案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新冠疫情突发后,各地工伤鉴定纷纷延期,不少农民工为享受工伤待遇不得不陷入漫长等待。而围绕工伤鉴定的延期,又延伸出了诸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有的农民工租民房请护工等待工伤鉴定,既无工资又拿不到赔偿,生活举步维艰;有的农民工因工伤鉴定延期,停工期能否留薪,心里无底,只能企盼用人单位“发慈悲”;有的农民工因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回到老家不能做工伤鉴定,依法维权困难重重……亟待相关部门给出解决问题的答案。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鉴于工伤鉴定结论系当事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前置条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鉴定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以此确保申请工伤鉴定的当事人能及时享受到工伤待遇。

然而,不期而至的疫情,让原本指日可待的工伤鉴定变得遥遥无期。平心而论,各地在疫情突发后将工伤鉴定延期是迫不得已,但也不能据此让农民工陷入漫长等待。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大多经济基础较差,工伤鉴定一旦延期,则必然致其不能及时享受相关待遇造成生计困难。同时,工伤鉴定延期,必然导致护理费的增加,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因鉴定延期增加的护理费又很难得到支持,无形中扩大了农民工的权益损失。

农民工因工伤鉴定延期造成权益保障的不及时,客观上源于当前工伤认定结果的不能异地互认。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以统筹地优先为原则,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尽管这种制度安排与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吻合,有利于根据统筹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确定工伤待遇标准,但此举也导致工伤鉴定只能在缴费地进行。由于农民工多在异地上班,即使在正常情况下申请工伤鉴定,也需要在上班地与缴费地往返奔波,而疫情防控期的出行困难,更是让其办理工伤鉴定愈发困难。

事实上,也正因此,近年来京津冀等区域已开始探索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异地互认。疫情发生后,不少地方针对工伤鉴定延期延伸的诸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亦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政策指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后权益保障不及时的难题。这些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益经验,无疑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结果的异地互认,只是解决农民工因工伤鉴定延期权益保障不及时的治标办法,还需要依法对此给出治本方案。比如停工等待工伤鉴定期间能否正常领取工资;延期造成的护理费增加是否能得到赔偿,由谁赔付;因疫情造成工伤鉴定延期而迟迟拿不到赔偿,能否申请异地工伤鉴定;能否先拿赔偿,后续再完成鉴定等等;这些均需要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并给予及时帮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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