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工伤鉴定延期。农民工租民房请护工等待工伤鉴定,无工资、拿不到赔偿怎么办?工伤鉴定延期,停工留薪期确定不了,单位催着上班,身体未恢复去不了怎么办?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回老家不能做工伤鉴定怎么办?
专家建议,探索出台更多政策细则,减少劳动纠纷,推广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异地互认。
6月30日,58岁的黑龙江籍农民工卢景芳在护理院躺了9个多月,仍在等待工伤赔偿。受新冠疫情影响,当地工伤鉴定顺延。两个月前,他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八级伤残。没收入、拿不到赔偿,每个月4500元的护理支出,让他有些吃不消。
卢景芳只是发生工伤遇到难事的农民工之一。
新冠疫情突发后,各地工伤鉴定延期,给部分农民工带来不便,如等待鉴定回不了老家,护理费一直在增加;停工留薪期确定不了,身体未恢复,无法工作;回老家做不了工伤鉴定等。那么,这些工伤鉴定延期带来的难事如何破解?
工伤鉴定延迟引发赔偿争议
2021年8月,卢景芳到大连一家工地当小工,主要辅助瓦工工作,施工单位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作没到一个月,卢景芳摔倒腰部受伤,被施工单位送到了当地一家护理院护理,每月床位费、伙食费和护理费一共4500元,单位垫付了2个月的费用。这之后,护理院向卢景芳的女儿催缴过费用,考虑到卢景芳是农民工,收入微薄,护理院并没有请他离开。
“律师告诉我们,因疫情延迟鉴定产生的护理费用,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会帮我父亲积极争取。”卢景芳的女儿说。她表示,父亲年纪大了,受伤严重,折腾不起,同时也怕受疫情影响往返受限,所以没有回老家养伤。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从吉林辽源到辽宁本溪打工的吴永胜在养伤过程中,因工伤鉴定延期,停工留薪期迟迟不确定,被用人单位三次催促到岗。去年10月底,在工地上,吴永胜右小腿受伤,至今走路一瘸一拐。因伤残等级定不了,停工留薪期时长就定不了。单位认为,工地开工缺人手,吴永胜已经休养得差不多,应该早日返回岗位。吴永胜则认为自己伤还没好利索,应该再养养。
两年多来,像卢景芳、吴永胜这样,各地工伤鉴定延迟引发赔偿争议的不在少数。同时,在异地做工伤鉴定难度也很大。
如今人在辽宁丹东老家的谢晓云忧心忡忡,她在沈阳一家装修公司工作13年,从事二手房拆除工作。今年3月,她在一次拆除中砸伤了肩膀,之后回丹东老家养伤。受沈阳、丹东两地疫情影响,她虽在沈阳认定了工伤,但迟迟没能返回沈阳做工伤鉴定。她特意打电话咨询了当地的劳动部门,得到答复:装修公司没有给她缴纳工伤保险,且工伤发生地在沈阳,不能给她做工伤鉴定。
工伤赔付要和统筹地发展水平适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卢景芳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是以统筹地优先为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与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吻合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无论是用人单位缴费的标准调整,还是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都根据统筹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记者查阅发现,京津冀地区、长江中游地区等区域已经在探索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异地互认,但目前仅在局部地区施行,没有全国推行。农民工发生异地工伤,尤其在疫情的特殊情况下,后续的鉴定、赔偿受到不小的影响。
事实上,谢晓云得到的答复有法律依据,根据2004年《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因为疫情,我现在回不了沈阳,万一过了鉴定期拿不到赔偿怎么办?”谢晓云说。她正准备向沈阳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线上申请,延迟她的伤残鉴定。最让她担心的是,如今装修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万一企业破产,后续的赔偿怕找不到负责人。
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伤鉴定延期,上海在2022年3月27日印发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第十四条有所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而更多的省市没有对延期造成的影响出台政策指引。
探索出台政策细则让农民工少犯难
为方便工伤农民工,辽宁多地劳动部门开通了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提供异地上门服务,尽管受疫情影响很大,确实解决了部分异地工伤鉴定难的问题。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认为,为了不让更多的异地工伤农民工犯难、利益受损,还需更多政策指引。
王金海表示,疫情突发属于特殊情况,各地应当对特殊状况下的工伤鉴定给予政策指引和解答,明确疫情影响时间内是否给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延期造成的护理费增加是否能得到赔偿,由谁赔付;因疫情造成工伤鉴定延期,农民工迟迟拿不到赔偿,能否申请异地鉴定;疫情期间,能否在网上提供申请材料或通过电话先行报备,恢复线下见面后再提交书面申请做工伤鉴定等等诸类问题。
孟宇平认为,当下应进一步探索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推广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异地互认。“疫情之前,鉴于农民工的流动性,部分公司注册地和劳动生产地不在一个统筹区域等情况,就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疫情后,应参考以往政策规定,针对疫情这种特殊情况,探索出台更多政策细则,减少劳动纠纷。”
她表示,各地应视当地的情况探索扩大“绿色通道”,通过线上、电话和视频等不见面的方式先履行手续,让农民工先拿到赔偿,少支出护理费,后续再完成鉴定的全部过程。一旦出现偏差,也可通过后续见面督查更正,让农民工不折腾、少折腾。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