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归属和港湾。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为了满足人们对家的向往、实现良好的家居体验,装饰装修行业不断发展,相应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呈现增长趋势。
6月29日,石景山法院召开涉装饰装修合同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涉装饰装修合同案件情况、审理难点进行通报,并作出提示建议。
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对涉装饰装修合同案件情况、审理难点和法律提示进行通报
2019年至2021年,石景山法院审理涉装饰装修合同案件共计230件,收案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主持新闻通报会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涉装饰装修合同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施工方为个人的纠纷较为多发,合同价款相关纠纷多由约定不明、变更事项较多引起,竣工后相关纠纷集中于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本诉、反诉交织,关联案件多发。
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为案件证据审查难点多、相关鉴定多导致审理周期长、调解难度大、法律适用难点多。
结合调研分析情况,石景山法院建议:
装饰装修业主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升维权意识,关注公司资质、施工水平、质保服务等,规范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注意及时留存证据。
施工方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将可能产生的增项和预估价格事先告知业主,依约全面履行合同,采用合理适度的广告宣传方式,建立良好品牌形象。
多举措推进涉装饰装修矛盾纠纷化解。严格室内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查;加大监管力度;多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开展矛盾预防、诉前化解等工作,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张鸣通报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1
老房改造中价款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陈某系石景山区某小区101号房屋所有权人,甲公司专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2020年9月,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老房拆除后进行重新装修。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55%的工程款。当所有拆除工作完成后,因卫生间施工时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将钥匙返还陈某后退出101号房屋。合同约定了拆除部分和新装修部分的价格,关于拆除项目包括拆除墙、地的价款,对于拆除墙原有立邦漆、石膏腻子、地板塑胶线等单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实际拆除工程量对应的价款发生争议,陈某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甲公司主张应当按照每个单项乘以市场价计算。陈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装修款290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拆除项目的价款,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价款。现甲公司抗辩拆除部分单独列项分别收费,但其并未在合同中单独列明需要分项计费,故法院未采纳此抗辩意见,依据合同约定,法院结合其已经施工部分,确定应当收取的工程款,最终判决甲公司将多余部分工程款9687元返还。
典型意义
工程价款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计算方式应约定明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装饰装修合同中通常计价方式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本案合同约定了拆除项目的价款,但双方对具体每项单价未明确约定,甲公司以单价计算的方式重新变更了计价方式,该部分内容在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法院未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即包工包料,需明确装修范围及项目内容,避免发生分歧;如果约定固定单价,需明确材料信息,例如品牌、型号等,避免发生漏项。
案例2
新房装修中增项如何认定?
2019年8月4日,李某为段某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某底商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4万元,内容包括除了吊顶和灯具外的刷墙、刮腻子、贴砖、防水、地脚线、钢结构、楼梯。段某已实际支付3万元,双方对合同内约定的剩余1万元无异议,因工程增项发生争议,李某主张施工过程中应段某要求发生增项,其中包括:增加二层厨房的推拉门;增加二层厨房外的小厅贴砖,但段某主张装修时双方协商的是地板革,后来换地板砖,不认可属于增项;增加吊柜的材料费,但段某主张吊柜使用的是装修废料无需支付材料费;二层增加水篦子一个及16A插座一个,段某主张没有票据不认可价款。李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段某付清装修款2008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关于合同内约定的部分,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推拉门和贴砖,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施工视频等证据认定推拉门系施工过程中增加,小厅由地板革改为地砖属于材料变更,上述两项均属于合同范围外的增项,关于上述两项的价格,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李某提供证据证明了同一时期市场价格,法院予以采信;关于材料费,双方均认可增加了吊柜,李某提供采购材料的相应票据,故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的二层水篦子和插座,李某虽未提供采购上述物品的票据,但提供了采购的时间、地点、店铺名称、当地市场价格等信息,法院审查后对此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增项问题,增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方式,双方往往会因为有无增项、增项的内容及金额产生争议。本案争议点在于增项的确认及增项的价款确定,通过李某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视频照片、采购票据等证据确认增项及价款。因此在合同的履行中要注意,有关施工内容的变更、洽商等必须约定明确且采用书面形式确认,或对于双方的口头沟通,及时以照片、现场视频、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保存。
案例3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李某某(甲方)与某装修公司(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94号。所有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主材辅材及配套材料到达现场后,由乙方施工代表或主案设计师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验收,如不能及时验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甲方在验收主材及木作产品时,对质量不符合的产品,有权拒绝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承包:乙方包工,包套装报价单中约定的材料。工程期限共55日。预计开工日期:2019年11月4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第一车材料进场时间为准),预计竣工日期: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款为78064.58元。2019年11月4日,涉诉工程开工。2020年1月3日,李某某书写便条一张,载明:我是94号业主,因天然气管道修改问题,正在协商沟通,特同意延期2020年1月3日到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告知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天然气管道修改已完成,但小区不让施工,让他们签字同意。2020年5月25日复工。后李某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装修公司支付原告违反合同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以某装修公司超过工期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7800元,本案合同约定工期自2019年11月4日开工后55个工作日,双方确认的顺延期限为2020年1月3日到2020年2月10日,前期工期延误系因天然气管道修改问题,后期因李某某小区限制,均非某装修公司的原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驳回李某某上述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计划工期(约定工期、合同工期)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计划完成工程的期限。实际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期限。工期延误指的是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工期顺延指发包人的原因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对于工期延误的事实要素主要为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天数。通过上述案件可知并非所有的工期延误都需要支付违约金,例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的增项造成的工期延长、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案例4
因装修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原告季某系石景山某小区19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姜某系21号房屋所有权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19号房屋系2019年装修。21号房屋于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21日进行装修施工。被告进行拆除的时候将19号房屋的楼顶震出裂缝,季某发现其房屋顶面墙体产生裂缝,灯具落土,遂与姜某联系,姜某联系施工方与季某沟通。后施工工长钱某出具《房屋屋顶修复承诺书》,2021年5月10日上午经居委会调解,21号因装修造成19号房屋屋顶裂缝,装修负责人钱某承诺将21号装修完成后对楼下19号所有屋顶进行重修修复并清理干净。因工长未履行修复义务,季某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支付因被告家施工给原告房屋造成屋顶开裂、灯具清洁、石膏线开裂的修复施工费用8200元、房屋后期清洁费880元(粉刷房顶后需要清洁)。庭审中,季某提交照片、装修合同及询价单证明其损失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1号房屋装修施工造成19号房屋产生裂缝,导致财产损失,姜某作为21号房屋产权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季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结合房屋装修情况、报价单、市场价格等因素对修复费用及必要的清洁费予以确定。
典型意义
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能因暴力拆除导致相邻或楼下房屋墙体裂缝等造成财产损失,因乱扔装修垃圾导致下水道返水、漏水造成楼下财产损失或施工人发生事故致人身损失等,受害人往往以侵权或者相邻关系纠纷等案由起诉产权人,产权人再起诉装饰装修合同中的承包人。在此,提醒民众在装饰装修时应前往小区物业或相关部门做好装修的备案手续,在装修过程中要妥善处理装修垃圾,文明施工,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一旦发生损害,各方应就损失及时友好协商,避免损失的扩大。
供稿:石景山法院
摄影:刘洋
编辑:任冰玉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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