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或许大家和作者一样有一个疑问,即情感和感情有区别吗,怎样区分它们?
本文认为有区别。
如果细细体会我们会发现如下事实。
就爱情婚姻来说,有一些细节人们不注意,但实际上对情感和感情两个词似乎有所区分。
如两人离婚,人们一般说他们感情不和而不会说情感不和。“感”情不同步了——往往同一件事情,一方感觉开心一方感觉不开心甚至愤怒,但在感情“和”的时候更多是同喜同悲——“发而皆中节”。
这种情况下,人们常常会说他们情感出问题了,当然有时也说感情出问题了,前一种说法是指他们的爱出问题了——某些原因让他们爱不及对方了或爱不起来了;后一种说法是指他们“感”情不同步了、不和谐了。
再者,口语中人们常常提到的是感情,如说感情稳定、感情好、讲感情等等,一般不说情感稳定、情感好、讲情感等等。
在人们的模糊意识中,感情往往带有“俗”的成分而情感属于“雅”的方面;情感是先在性(因性)的感情是后在性(果性)的;情感是恒常性(固定性)、内在性的,感情是即时性、外在性的;情感是共同性的,感情是因人因事因时而异的。
也就是说,口语中或通俗情况下情感有特指爱的倾向且是书面语,感情一词有指喜怒哀乐爱恶欲等地倾向且是口语。
在严格文化层面地讨论中,一般使用的情感一词,其所指反而不严谨,统指喜怒哀乐爱恶欲等,并且情感、感情不分。或者,即使有定义区分但对于大众来说也是模糊不清的。
例如《心理学大辞典》认为:“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态度体验”我们可以说它是“感”——“感出来的东西”——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是感情而非情感,虽然它说的是情感!这一点决定心理学“有道理”是技术性的,但不能成为“道”理。
《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情感的解释是:一是“对外界刺激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映,如喜欢、愤怒、悲伤、恐惧、爱慕、厌恶等”;二是“感情”。对感情的解释是:“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
就普通人而言,比如作者本人,这种定义非常难以区分二者差别,会感觉解释不清楚。甚至以感情释义情感,情感感情“混为一谈”——情感和感情都是喜怒哀乐等。
这种“混为一谈”使人们往往认为“情感”是杂乱无章的,而事实上感情是杂乱无章的(至少有真假),但却又在笼统地使用“情感”一词进行严肃问题的讨论。
杂乱无章意味着可能存在相对和矛盾,直接使用就不能保证所指明确及有效。
例如我们承认爱可以有利于道德感和道德秩序形成,反过来怒、恨不利于道德感和秩序形成 。
如果爱和怒、恨笼统地说是情感那就会得出情感既有助于道德感、道德秩序生成,又对道德感和道德秩序具有破坏性的矛盾结论 。
原始人在培养人们道德观念的过程中,就对怒、恨就行了否定,例如安达曼人传说就告诫人们说(某些)祖先因为发怒而变成了动物,等等。
情感和感情两个词语需要分类、区分和明确。
但有种笼统却大致“说得过去”,即中国文化典籍中以一个“情”字说情感和感情:“何謂人之情?喜怒哀惧爱恶欲……”(《礼记·礼运》)。
虽然说得过去,但是就中国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研究,也存在一个将笼统的“情”字明确区别为情感和感情的问题。
例如我们说一个人有情有义,这个词是褒义词,“有情”指的是“好的”情即爱。但是“情”字如果不加区分,那么它也可以指“坏的”情——恨、怒、恶等。“有恨有义”、“有怒有义”、“有恶有义”听起来不是怪怪的吗?同时,逻辑上也不能成立,存在矛盾。
如果,你说“对自己人是有爱有义,对敌人是有恨才有义”,那么,这违背了儒家“爱人”的核心价值。其次,如果搞一些团团伙伙例如种族主义,就不能建立起具有普遍适用于人类整体的行为规则。
由此,我们说,生活中大众对于情感感情似乎有一定地区别对待;而文化上情感、感情、情是人们熟悉而又陌生的、常常使用而又没有严格区分定论的、重要而又“无所谓”的存在。
对它们的使用就像一家人对筷子的使用。一家人一个筷篓,吃饭时,任意拿两支就是“我的筷子”,可以“混乱使用”。情感、感情这两个词语的使用,没有得到特别准确地界定,但是对它们进行区分与界定又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有用的。
二
我们每一个人似乎都应该有这样的体会,父母爱子女,(一直)欲对他们“好”。
例如,父母会提早为孩子准备好厚点的衣服,天气冷了,当孩子穿上厚衣服——有时是父母亲自给孩子穿上,他们不但身体感觉到暖和,而且心里面也会产生一股暖流。这“暖流”我们说它是孩子感受到的爱,应该没问题,那么,父母的爱和子女感受到的爱这两者是一个东西吗?有什么区别吗?
很简单,不是一个东西,是有区别的。
父母的爱是主动地施于,孩子感受到的爱是被动感受到,前者的爱好像是本来就“存在”的,后者的爱是“产生”。
这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一直都在都有并且确定的;至于后者,大多数人能够感受到,但有的人不一定感受得到、有的时候人们不一定感受的到。这说明爱之情可以分为“存在的”和“感到的”、“有的”与“产生的”。存在的具有基础性本质性,感受到的是因具体情况产生的(或不产生),是“即时性”的。
事实上,类似于父母那种存在的爱我们每个人都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与任何一个不确定的人成为朋友,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愿意对处于困难中的人伸出援手,有时甚至会尽很大地努力去帮助他人。
而与孩子感受到的爱一样,喜怒哀乐、嫉妒、恨等等也是感受到的情。我们每一个人都天生地爱自己、天生地同情(爱)弱者,但人不会天生地就有恨、嫉妒等。例如,恩格斯就曾经说过,嫉妒感是一种后来发展起来的“情感”。
喜怒哀乐等都是感受到的、产生的情——没有无缘无故的喜怒,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哀乐。那我们可以说:喜怒哀乐、爱(感受到的)恨、嫉妒等等,这些是“感”情——感受到的、感出来的情。如果一个人喜怒无因人们会说他不正常、神经病。
感情是有原因的,爱之情是怎样的呢?
孟子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用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这里怵惕恻隐无疑是感情,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人皆有爱心,爱之情是一个隐藏在背后的存在者。怵惕恻隐作为感情是先有爱人之情存在的结果。因为有爱地存在才产生怵惕恻隐,没有爱也就不会有怵惕恻隐。
爱这个情比恻隐之情更本质,它是人的性里面的东西,无爱人之情非人。怵惕恻隐是感出来的,孟子以感情说“非人”,是间接说明问题,并未直接抓住本质。
人们都认为小偷是没有爱的,但是王阳明认为有。有一个故事说,人们抓住小偷后,为了帮助小偷找到良知,王阳明让小偷脱衣服,小偷照做,但是脱到最后一件裤衩时,小偷死活不脱了。于是,王阳明对众人说,小偷仍然是有良知的。
我们可以说如果小偷此时脱得一丝不挂站在众人面前而不感到羞己,那他就没有爱己之心,就不能算是人了。
如果小偷此时脱得一丝不挂站在众人面前而不感到羞(他)人,那他就没有爱人之心,就不能算是人了。
这里王阳明不说小偷仍然是有羞耻心的,而说他有良知,是指向了那个更为本质的东西——爱,王阳明所说的良知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的爱之情感。爱己爱人之情使他产生羞耻感,不愿脱去最后的裤衩,有爱,说明他仍然是一个“人”,而不是无可救药的禽兽。
这里的良知等同于人的爱(但似乎又是爱背后那个更加根本地存在),良知人皆有之,爱之情人皆有之。
王阳明的良知直接指向人人皆有的爱之情——爱己爱人,这是抓住了本质。自耻、羞人是小偷的感受,由这个感受作为跳板,指向作为人“存在”的东西——良知(爱),“此良知所以为圣愚之同具,而人皆可以为尧舜者”。
相比孟子“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良知,非人也”,更根本、更本质。
我们可以说,感情是因为“事件”而产生的情;爱之情则是存在的、产生感情的背后的那个东西。
如此我们就有必要对爱之情和感情做一个区分。
父母对孩子的爱和孩子感受到的爱是不同的情,爱之情是人“固有”的,孩子感受到的情是“感”情。
而情感与感情这两个词是不同的,我们把情感与人存在的、确定的那个爱锚定,而感情是指喜怒哀乐等,当然,也包括感受到的爱,如此分类似乎是恰当的。
即在情感集合中只有爱这一个元素,不包括喜怒哀乐等,当然,也不包括感受到的那个爱。
情感与感情的关系就如同时间与春夏秋冬一样。春夏秋冬不是时间,感情不是情感。
时间是存在的、有的、确定的,而“春夏秋冬”是感受到的、(因为有的地方没有春夏秋冬,只有雨季旱季,或者只有“夏季”)、变化的、发展的、不定的。
同样,情感是存在的、有的、确定的,感情也是感受到的、变化的、发展的、杂乱无章的。
情感与感情的关系还如同电磁波与声像的关系, 电磁波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声、像——感情在某种意义上是由情感即爱在“过程”之后“转化”而来的。
电磁波无处不在——它一直都在,并且无差别,我们每一个人的情感也是一样的,无差别的。而声、像则是在(转化)过程之后的某一范围内存在,且千差万别,每一个人的感情也是千差万别的。
基于以上简短讨论我们给情感和感情分别下个定义:情感即是爱,后文中情感一词不作说明即是指爱。
感情是基于情感的价值判断之后“感”出来的喜怒哀乐等,包括“感”出来的爱。
情感是一种特殊的情,它在人的生活中和人文研究中处于重要地位,对它必须做一些进一步地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