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康德的道德法则,有借有还是一个绝对命令,因为如果我们此时不归还,那么按照道德法则的可普遍化原则,人人都将不归还借来的东西,这就必然会造成所有人都认为,借出去的东西收不回来,这样也就不会再出现借与还的行为了,因而就会产生自相矛盾。

毫无疑问,一切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然是只出于善良的动机,并且只以道德法则为目的。但是当一个合法则的行为、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时,那么所有人必然会对这一行为的道德性产生质疑,例如历史上存在的基督徒、出于信仰大量屠杀异教徒,以及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等等。

因此,有必要考虑一个道德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这并不与道德法则相冲突,因为我们并不是以结果为目的,而这种对结果的考虑,只会促进我们更好地行动。

所以,有必要为道德法则加上一个条件,虽然这会破坏其无条件性,但却不会破坏其绝对性,也就是要这样行动,使你的行为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可普遍化的原则,同时又以不因此可能会造成伤害为前提。

此外,为了解决更多的道德难题,我们应该立足于康德的义务论,从德性论和功利主义的思想中汲取养分,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道德实践。

最后,就是幸福在此世的实现问题。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上帝存在,来保证我们在上帝之国得以配享幸福,从而否定我们在现实世界中,获得真正幸福的可能。

但是在他后期的著作如《实用人类学》中,他对此做了一定修正,认为人类的真正的幸福,有可能在不断地向善的前进中,最终在文化和社会历史中实现。

但是他依然否定了人类此生此世的具体的幸福。他没有意识到真正的幸福的实现,是寓于整个历史之中的,只有无数人此世的幸福,才能最终体现为整个社会历史中的、真正的幸福的实现,如果将人类此世的幸福全部否定,那么作为一个理想的幸福理念将不能再向人们提供任何希望。

归根结底,这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一种静态的分析结构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正如黑格尔批评康德的那样,虽然康德认识到了人类理性中存在二律背反的矛盾,但是认为这种矛盾本身是不可解决的,只能通过二元论来限制其各自的界限,并没有注意到矛盾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的运动过程,绝对寓于相对之中,真理寓于意见之中,而人类的真正的幸福也寓于每个人此世的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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