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讯,丽江股份(002033.SZ)发布公告,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向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股份”或“公司”)股东陈世辉出具了《关于对陈世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内容如下:
“陈世辉: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截至2022年3月22日,你与一致行动人王万红持有丽江股份2738.0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8%。3月23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入丽江股份110.23万股,与王万红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848.32万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8%。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