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的群婚制“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杂游”“杂交”性关系十分混乱。但是,在原始社会结束后,这种性关系混乱的遗风仍然存在,便出现了“野合婚”。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周代“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此时男女可以幽会私奔,不但不禁止,反而规定“无故不用令者罚之”,不这样做还要受到惩罚,并且设有专职官吏督促没有结婚的少男少女去幽会野合。当时这种男女“杂游”聚会还有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墨子·明鬼》记载:“燕子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令所属而观也。”桑林”、“云梦”以后都成了男女苟合之处的代称。《诗经·风·桑中》就有女子吟诵的“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一唱三叹,旖旎多情。卫国的“桑间濮上”也是男女欢聚幽会的有名地方。

《诗经·郑风·秦》中生动地描绘道:秦河与河里流淌着清波荡漾的碧水,河岸上风华正茂的少年郎与情窦初开的妙龄女到处都是“殷其盈乎”。他们在一起干什么呢?“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男女在相互调笑中春心萌动,摘一束芍药花相赠便可以定情相好,什么“六礼”之类在爱情面前黯然失色,完全多余。所以史书记载郑卫风俗淫。这个时代从原始社会刚刚脱胎出来还不久,所以还没有礼教束缚,很容易发生“野合”。

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就是其父亲叔梁“与颜氏野合而生孔子”。后世儒学大师们,觉得他们的鼻祖至圣先师孔子是“野合”的私生子,实在有伤礼教风化的体面,故想出种种理由为之辩解,说什么是因叔梁年纪老而颜氏女年少,年龄不配,又不是壮年初笄之婚,所以司马迁才记称“野合”,仅仅是“不合礼仪”而已。殊不知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中红颜伴白发的老夫少妻多不可计,但都不能称“野合”。由于这种辩解无力又难圆其说,所以最后还得承认是“不合礼仪”,对于婚姻来说“不合礼仪”就是没有婚礼,没有婚礼的婚姻还是野合婚。从当时的社会风气及原始社会群婚遗俗角度来看,“野合”就是野合,用不着辩解。比起远古“圣人皆无父”来说,孔子虽是野合而生,但还能找见父亲,算不得丢人。

到战国秦汉时,仍不乏淫乱野合之风。如《吕氏春秋》记载:“中山之俗,以昼为夜,以夜继昼,男女切倚,固无体息。”到了男女相爱白天不避人的地步。《史记·滑稽列传》所言齐国风俗“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而且男女相互引见伙伴,互相介绍握手混闹,以致人群中“前有堕耳,后有遗簪”。特别是到了“日暮酒阑”时,“男女同席”,鞋履交错乱丢一地,席上杯盘狼藉。这还不算过分,到了“堂上灯灭,罗襦襟解,微调香泽,故曰酒极则乱”当时并没有多严格的性禁忌。在汉代,《汉书·地理志》记载:卫地“有桑间、濮上之祖,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桑间濮上”是后世一个常用的典故,代指男女风流不正当的野合行为。郑地“男女亟集会,故其俗淫”。而赵地“犹有沙丘纣淫乱孑民,丈夫相聚游戏……女子弹弦踮履、游媚富贵”。

特别是燕地更为突出,“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在这种原始社会群婚遗风很盛的情况下,有情人若是不期而遇或逅相逢便会一见钟情而发生野合的性关系,播下爱情的种子。不仅上述文献有记载,而且出土文物亦可以证明汉代有野合婚。四川成都近郊出土的汉代画像砖上,就有一幅形象逼真的“野合图”。至于考古上发现汉代裸体男女陶俑则更多了。

在汉代及汉代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少数民族中还有不少民族盛行“野合婚”。像《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记载交趾地区越族“男女同川而浴,故曰‘交趾’。”《太平广记》记载其“男女同川而浴,淫以女为主,曰‘多蜮’。”《后汉书·循吏列传》说这里“无嫁娶礼法,各因其淫好,无适时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民如禽兽,长幼无别。”《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记载在珠崖一带地区,“徐州县嫁娶,皆须八月引户。人民集合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而记载日南地区越族“男女裸体,不以为羞”。张华《博物志》还记载日南地区“有野女群行觅丈夫,裸祖无衣服。”到南北朝时,《北史·高丽传》还记载高丽人,“风俗尚淫,不以为愧,俗多游女,夫无常人,夜则男女群聚而戏,无有贵贱之节。”在周围少数民族还处原始社会的包围下,中原地区出现原始社会遗俗“野合婚”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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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妹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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