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监事何俊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暨致歉说明》,获悉何俊先生之子何侃先生于2022年3月2日买入了公司股票300股,并于2022年3月28日卖出了公司股票300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何侃先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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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划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何侃先生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上述交易产生收益为10797.00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价格*卖出股数-买入成交价格*买入股数=63.91元/股*300股-27.92元/股*3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何俊先生及其子何侃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本次短线交易属于何侃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为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何俊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
何俊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何侃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何侃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侃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0797.00元全部上交公司。
3.何俊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何俊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暨致歉说明》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