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
2022年法考备考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等内容,法考中刑诉法的难度不大。

  但是内容较多,估计民事诉讼法只有刑诉法(包括《刑诉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等)内容的60%

  考试题目容易咬文嚼字,在熟悉内容的基础上仔细一些即可获得高分。

  在把握住刑诉法的核心“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理念后,很多制度都能够理解清楚。

  笔记是在观看左宁老师2021年精讲课程中记下的。

  

  以下为正文:

  专题1刑事诉讼法概述:关人理,价目构

  刑诉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和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对实体的价值)

  1程序帮助实现实体是工具价值,程序制约实体是独立价值(看是否利于正常打击犯罪、定罪量刑)

  2程序对程序只体现独立价值

  3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是实体处分

  刑诉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完整的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构造类型:职权主义(大陆法系:法官主动、一般无陪审团、控辩对抗受一定压制)、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法官被动、当事人对抗、陪审团裁决)、混合主义(日意:先职权后当事人)我国是控辩式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裁判→执行

  秩序价值、公正价值、效益价值和独立价值、工具价值相互融通。

  专题2 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守(守法:程序法定)独(独立司法)监(检察院法律监督)专(专属管辖权)认(认罪认罚)显(显时特告死)

  程序法定原则:立法含义是有法可依、司法含义是有法必依司法必严,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样适用。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监督刑事诉讼全过程(从立案到执行),监督权是建议通知权,而非决定权。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只有法院可以定罪(法院专属定罪权),依法定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疑罪从无(与专属定罪权并无直接关系)。(无罪推定在我国立法未明确,但有体现精神)

  公诉案件中被伤害的人既无起诉权也无上诉权,自诉案件中的被伤害的人既有起诉权,也有上诉权。

  (重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认罪要承认犯罪事实即可,认罚要结合退赃退赔的态度,可以从宽处罚。认罪认罚后尽量不关押。认罪认罚和自首不能重复评价。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才可以做社会调查,可做可不做,是参考作用不是决定作用的,公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评估。

  认罪认罚后后反悔的:1酌定不起诉后反悔的(具体分析: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提起公诉)2提起公诉前反悔的,视为没认罪认罚正常处理3审判中反悔,依法审判不再从宽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适用,简单复杂案件均可,不必然适用简易速裁程序。

  被害方有意见:应当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被害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异议的不影响适用。

  (重要)刑诉16条 法定情形不追究责任:显(与犯罪情节轻微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时特告(亲告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死

  在立案阶段发现不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起诉阶段不起诉,在审判阶段:1显→判决无罪2时特告→终止审理3死→终止审理或判决无罪

  专题3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公安办案协作:应当协作。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各自相应范围内行使侦查权

  监狱:1狱警利用职权的虐待等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或监委会管辖2漏罪要移送检察院处理3要监外执行的,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但判决后余刑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公安局批准4减刑假释由监狱报请法院决定

  *检察院:办案一人或两人以上办案组,但要指定主办。上级领导下级,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抽调本辖区内的检察官代表本院出席。检察院的捕诉部门办理捕诉、公诉等,由同一名检察官或办案组办理,但有例外。

  *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合法:程序监督、解释判例、检查工作。非法:上级干涉下级、下级请示上级)(法院不可以实施搜查)

  诉讼参与人概述:

  1当事人一般不包含公检法的人、依据是否和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嫌疑人、被告人、附民原、附民被(害人、被害、要钱)

  3诉讼参与人不包括:近亲属(上下左右)、值班律师、见证人、专家辅助人

  被害人的权利:1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时委托诉讼代理人2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请律师3被告人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不让撤诉、不能上诉、不报食宿)(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向上级法院复议,对不起诉不服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权、救济权(救济权:复议、复核、申诉、上诉、控告。涉及这几个词是救济权)(证人和人民陪审员有明确的补助)

  单位被告人:1单位诉讼代表人:老大(可以拘传)→单位委托其他职工→委托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检察院另行确定

  2追缴查扣:1非法财产应当查、冻、扣、追缴2其他财产可以查等,有担保可以不

  3单位发生变化:1单位注销:对单位不再追究、对老大照样追究2合并分立:原单位作为被告单位、以其在新单位收益为罚金界限

  4单位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相同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父母)和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区别:1权利来源不同2权限不同:法代一般是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授权范围3效力不同:法代可以违背小孩意志,律师不可以

  刑诉中近亲属的范围:上下左右(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都是律师)的区别:辩护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其他所有人请的都是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辩护人

  2被告人→随时→辩护人

  3被害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诉讼代理人

  4附民当事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

  1自诉人→随时→诉讼代理人

  3附民当事人→随时→诉讼代理人

  *不能做证人的条件:能否辨认是非、正确表达(与年龄、精神状况无关)。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作证优先。只能说客观事实,主观臆测要排除。个别询问。

  鉴定人: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鉴定人要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作废。

  鉴定人与证人的异同:都只能是自然人。

  与案件关系不同、鉴定人要指派或聘请、鉴定人是诉讼中产生、鉴定人可以替换、鉴定人需要资质年龄、鉴定人必须出庭等等。

  *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申请出庭或者法官依职权通知出庭等等

  专题4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专属管辖

  *立案管辖:

  监委会:公职人员全覆盖(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针对的是领导)

  检察院立案:1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检法,包括陪审员,但不包括监察人员)的拘(非法拘禁)搜(非法搜查)逼(刑讯逼供)暴(暴力取证)虐(虐待被监管人),失(失职)滥玩徇私(私放在押人员)(大墙内:几乎都是在拘留所监狱中的犯罪)

  2本来公安管→公安不敢管→省检做决定

  *级别管辖:(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一般市检管辖为原则,特别区县检管也行。监所犯罪,可以由刑事执行检察机关管辖

  *地区管辖: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公检法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

  法院(主要是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侮暴虐侵:前三轻微是自诉,严重是公诉;侵占只能是自诉)

  2轻微案:三年以下(重婚、遗弃等)

  3公诉转自诉(公安检察院不管)(不可调解、不可反诉)

  (除侵占外,其他三类案件在自诉公诉间可以转换)

  公检法之间的竞合:

  一.公检竞合→法(公诉竞合自诉)

  1公检竞合法之第一类自诉(亲告罪):告知找法院

  2公检竞合法之第二、三类自诉:并案处理或移送法院处理

  二.法竞合→公检(自诉竞合公诉):另案移送

  监委会和公检法竞合:

  1一般处理原则:一般以监委会为主,

  2监检竞合:先和监委会商量,然后:第一种是全归监委会管辖,第二种是各管各的(监可管检,检不能管监,总之不可全归检察院)

  *审判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国恐无死没缺。

  一、级别管辖:市检(认为无期死刑)→中院(经审查,不需要无期死刑的)→中院只能依法审判

  县法院(认为无期死刑)→中院(认为不是无期死刑的,可以不接受移送)但如果接受:中院通知市检→基层法院向县检退回案件→县检把案卷移送给市检→市检向中院提起公诉

  一人犯数罪或共同犯罪的,就高不就低(有一人或一罪归上级管辖则全部归上级),但未成年人分案的除外(把未成年人独立分案起诉在基层法院)

  二、地区管辖:1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和预备地)为主,居住地为辅2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移送到犯罪地3持续性犯罪(非法拘禁)经过地都有管辖权4网络犯罪的,沾边就管(管辖冲突的,先受理的管辖,必要时提交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审理中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1被起诉(进入审判),可以并案处理,但如果是同类犯罪的,应当并案处理

  2还有罪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中的,协商并案。但造成过分迟延的,则不并案

  3前两款规定并案的,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4二审法院发现漏罪,可以并案处理;如决定并,应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处理。

  刑诉23条:杜绝原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来规避上级监督。“佘祥林杀妻案”

  *专属管辖:

  1内水、领海:犯罪地(主)、居住地(辅)、登陆地

  2列车上犯罪:途中犯罪的(前停、始发站、终点站);不在途中被抓的(乘务警察对应的法院);途径站被抓的,由途径站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国际列车:先看协定,第二是始发站和出国前的前停站。

  4国外的中国船:初停地和登入地

  5国外的中国飞机:初降地

  6在驻外使领馆内犯罪视为国内犯罪:单位地+户籍地

  7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登陆入境地和居住地

  8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犯罪:登录入境地和居住地

  9国际条约罪行(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登陆入境地和抓获地

  10罪犯服刑期间犯罪:漏罪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犯新罪的在服刑地;逃脱又犯罪的由服刑地和犯罪地

  专题5 回避

  回避的主体:主要是公检法,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回避(参考鉴定人,所以鉴定人也需要回避)。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

  回避的理由:

  1身份不当要回避(与公正审判存在利害关系。粉丝读者不适用)

  2违法违规要回避:借钱、请吃饭等,但需举证

  3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程序一次原则),发回重来例外。检察院曾侦查不捕诉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法辩诉可以申请,近亲属不可以申请

  回避的期间:各个程序都可以回避。

  一般侦察员公安局长决定回避,公安局长同级检委会决定。一般检察官检察长决定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院长决定,院长审委会决定

  申请侦查人员(包括公安局和检察院)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侦查工作,收集的证据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申请公诉人回避的,属于法定情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不允许复议。

  复议:主体是当法辩诉,法定理由被驳回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非法定理由被驳回后不得复议。(被决定回避的公检法人员不能复议)

  (检察院的法警适用回避,法院的法警不适用回避)

  专题6 辩护和代理

  有效辩护原则:可以体现在自行辩护(辩解、不限时间、不能打断)、委托辩护(告知有权委托辩护)、法援辩护中(告知有权、通知法援、有经验的律师),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同等重要。

  1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时间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是随时。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亲朋好友不可以)。被害人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以委托律师作诉讼代理人。

  注意: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附民当事人请律师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自诉案件中附民当事人请律师是随时。

  2法援辩护: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要有。只能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援(家庭困难、向司法局法援中心提出),公检法不介入

  通知法援:应当通知的:盲精未(分阶段判断),无死缺。

  值班律师制度:不是辩护人,因为值班律师不可以出庭辩护,也没有调查取证权。

  值班律师的帮助条件:没有委托律师且不符合法援情形。

  值班律师的适用范围:所有案件、所有阶段

  立法上禁止同一个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提供辩护,值班律师没禁止。

  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同一名犯罪嫌疑人最多请两名律师,同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人以上的同案犯辩护。

  刑罚(服刑假释)、自由(拘留逮捕)、能力受限(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

  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现陪(公检法国监现职,但不包括司法局。陪审员)、利外(利害关系外国人)、离开(离职被开除)但可以担任近亲属辩护人(法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原法院原则上一辈子不能去,除非是近亲属。但可以公民代理)(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任职内在该法院不得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的权利:(律师不用批准,其他公民代理需要批准↓)

  一、阅卷权:1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不让阅卷)2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不让看的类型: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3审讯时录音录像应当准许4阅卷的地点是检察院和法院(不能去公安阅卷)5向法官提出阅卷要求的,要当时、马上、立即安排阅卷,当时不能则三个工作日6阅卷时可以带助理,只能一名7检察院可以派人在场

  二、会见权:1持三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院公函)2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会见3限制会见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要经过批准才能见,只限于侦查阶段4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5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通信权:写的信看守所可以看,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也不得告知办案单位(例外是国公人串毁)

  三、调查取证权:找一般人(证人等)取证他们同意即可,不需要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向被害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法院同意后要签发准许调查书。

  申请调查取证权:1法院同意后是法院跑腿2向一般人取证申请法院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辩护人不宜的应当同意3申请调取公安局监委会的,法院同意后找检察院取证

  四、提出意见权:审查批捕时可以问可以听、审查起诉时应当问应当听、二审不开庭时应当问应当听、死刑复核时应当问可以听、未成年人时应当问应当听、侦查终结前律师意见可以听、申排非的律师意见应当听。

  五、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经准许带一个助理出庭,助理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意见。可以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不能随便打断发言等。

  六、人身保障权:1伪证类的犯罪,原侦查机关上报上级机关,指定其他下级机关或自己侦办,但不得指定原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2与案件相关行贿类犯罪,侦查机关不能管辖,要交给监委会。

  3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的犯罪行为,原侦查机关有权管辖

  七、辩护人的义务:

  1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法院被告无罪:不在场、不够大(未达16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不正常(精神病)。这三个要及时告知,此外也要注意是 是犯罪嫌疑人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2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准备或正在(不包括曾经)国公人严重的要揭发。

  八、拒绝辩护:1律师不要嫌疑人

  2嫌疑人不要律师:

  应当提供法援的被告人:第一次拒绝→理由正当→应当准许,然后另行委托或者再次寻找别的法援;再次拒绝→不予允许。

  其他被告人:第一次拒绝→必须同意不审查原因,然后自己辩护或再花钱请;再次拒绝→只能自行辩护

  多名被告人的→部分被告人拒绝→可以对全案中止,也可以对该部分中止,为了防止拖延可以另案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近亲属又代为委托律师,听取被告人意见为准。

  专题7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客观性、关联性(主要是与案件有因果关系,品格证据或类似行为等与案件无关)、合法性(主体、手段、表现形式要合法),要同时具备才具有可采性。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物证书证可能会同体(走私的小黄书),对物证的拍照(证据载体的属性由证据内容决定)

  2书证:一般体现为白纸黑字的材料(要先审查材料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的是书证,其他证据的载体是载体种类)

  书证与笔录证据、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分界:一定要看取证时证据的原始状态。(通话记录单是书证,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存折是书证,银行卡是书证或电子数据)

  3证人证言:(1)载体多样(写出来、录音笔、手机里均是)(2)同案犯之间的攀供不是证言,必须是案外人陈述(3)证人保护:应当保护(国恐黑毒,也包括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检法保护)和申请保护。只有证人和人民陪审员我国明确有补助(谁找谁补)

  4被害人陈述:载体多样

  5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承认自己干坏事)和辩解(辩解自己没干坏事):载体多样,供给公检法听(必须是案发以后的)

  6鉴定意见:只能公检法去委托鉴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公检法请的(1协助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笔录2弥补鉴定空白,比如火灾事故报告,可以做证据使用,套用鉴定意见程序)

  当事人请的(1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或报告:书证2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不是证据,办案参考)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拍照画图做表都是该类证据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审查内容(1案件事实本身:电子数据2其他证据的载体)(2)同体(同一录音录像,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是不同的证据种类)(3电子数据与案件必须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动机和起因的也可)

  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提取的指纹是原始证据、提取音视频是传来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看能否反映完整的案发经过,人+事=定性。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如果全都是间接证据,可以谨慎定案,五个条件:查证属实、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结论、推理过程符合逻辑。

  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书证属于实物证据,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言词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实物的。

  4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量刑证据都是有罪证据

  刑事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或者是可采性)是证明力的前提。调整证明力的是关联证据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其他都是调整证据能力的。

  1关联性规则:与案件有客观联系。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品格、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类似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2传闻证据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有道听途说和庭外作证(庭外写的)两种表现形式,传闻证据需要印证和补强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要目睹案件事实和案发经过)

  3最佳证据(原件)规则:只针对书证使用(不针对物证),复印件如果能得到印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意见证据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客观的陈述案件的事实,不能提主观的推断性意见。

  5补强证据规则:(1)待补强的一般是言词类证据,补强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2)三个补强的要求:两个法定种类的证据、由补强证据补强待补强证据(不需要对全案的证据都补强)、两者不能是同一来源或派生关系(应有独立来源)

  6自白任意规则:供述自由自愿。我国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在52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排除范围和排除程序,只排供述,不排除非法的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论合法非法能用与否都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关

  供述:(1)暴力+痛苦(2)(暴力、合法权益)威胁必须+痛苦(不含诱骗)(3)非法拘禁(法定办案场所之外进行询问,直接排除)(4)重复供述(第一次被暴力取证,第二次重复供述的要排除。两个例外:换人换阶段)

  证人证言、被害人:暴力或者威胁、非法拘禁即可排除

  物证书证:违反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影响公正、不能补正即排除

  检察院监督公安:重大案件、驻看守所检察官、全程录音录像。如果发现暴力取证,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排非。检察院有权排非,但不能扔掉漏掉,要移送法院二次审查。

  (非常重要)审判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控辩双方申请排非或法院依职权排非,需要拿线索或材料。送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申请排非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必要时庭审中。

  可以开庭前会议,公诉人可以撤回证据,撤回的没有新理由不得再次出示。当事人也可以撤回排非申请,无新线索或材料不得再次申请排非(庭前会议不会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要在庭审中调查决定)

  庭前会议调查非法证据:申请排非→法庭不会立即调查(庭审中调查)→先审查后调查。宣读起诉书后,告知审查结果。

  庭审中申请排非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疑问就调查,无疑问就驳回。如果调查,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过分拖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方法:公诉人承担合法的证明责任,对于公诉人提出,不能单独做合法依据。讯问录音录像要提交,不提交或非法则不能做证据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出庭:申请后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通知出庭

  排非证明标准:调查后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的应当排除

  调查结论告知: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可以宣布休庭上审委会。

  排非的后果:有罪决定或无罪决定

  二审法院也有权排非,程序同一审,后果是或维持或发回或改判。

  刑事证据(瑕疵)的审查和判断:

  一般判断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直接用,言词证据不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

  监察证据转刑事: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材料(不论言词还是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做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的审查判断:严重瑕疵,直接排除。小瑕疵,允许补救和解释。(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手段不合法,这里是程序的失误造成的排除)

  1排除物证、书证的情形:未附有笔录清单、没有来源直接排除

  2排除证人证言的情形:(1)醉酒等不能正常表达的要排除(2)猜测性的排除(3)证言作废的情形:没有个别询问、书面证言未经核对、没翻译(被害人陈述相同)

  3排除被告人供述的情形:未经核对、没给翻译、单独审讯小孩(没有大人)

  4排除鉴定意见的情形:稍有瑕疵直接排除

  5排除勘验检查笔录的情形:明显违法且不能补救的才排除

  排除辨认笔录的情形: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6排除电子数据的情形:一改就死。(篡改、伪造等)

  (除此之外的都是小瑕疵,经补救和解释后可以适用,但不能补救依然排除)(问的人没签名是瑕疵,被问的嫌疑人没签名作废)

  刑事证明:(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1证明主体(刑事诉讼人中带有诉讼请求的)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刑事证明对象(应当用证据证明的):和定罪有关的、和量刑有关的、和程序有关的(审查认罪认罚的是程序性事实,也是量刑的实体性事实)

  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没有争议

  证据事实:本身的规格、要素等。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

  (重要)3刑事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提供+说服。

  公诉案件中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和辩护人一般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例外是持有型犯罪被告人要承担责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全部说服责任)。(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不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例外是否认者提出积极主张则举证

  4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有证据且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高标准

  专题8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特点:主体特定(公检法实施的),对象唯一(对犯罪嫌疑人才可以用),人身性(剥夺限制自由),预防性,临时性,可变性(强制措施种类可以转换,包括解除强制措施,但不包括同一措施内的转换),比例性,谦抑性

  注意区分强制措施(五个)和强制性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有强制力的措施)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个由轻到重)(前三个是限制自由,后两个是剥夺自由)

  1拘传:要有拘传证,但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可以口头拘传(注意区分拘传和传唤的区别)。传唤拘传最多不超过12小时,需要逮捕拘留不能超过24小时。(审讯一般不超过连续12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可以取保候审。(公检法都能决定,交给公安执行)

  应当提供保证人(最多两人)或保证金(二选一),保证人必须和案件没有牵连,要有监督和报告的义务,保证人的处罚:罚款(由公安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保证金交到公安专门账户。保证金可以优先退赔。

  取保候审须遵守:离变传扰灭 (酌情遵守:禁制令+证件)。违反且可能要逮捕的,后面公安要先行拘留。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累计算,跨阶段重新算。

  3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监视居住。(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本该取保但没人又没钱。拘传拘留也可以变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地点是两个:家或指定居所(原则上24小时内通知家属)(如果没有家,在各个阶段都可以监视居住)

  做题四步:1.有家2.国和恐3.侦查阶段4.经上级公安批准 (同时满足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共同点:传扰灭。(监视居住未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的,他人不包括辩护人)应当交证件。

  最长六个月,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与管制一天抵一天,与有期和拘役两天抵一天)

  4拘留:

  公安机关无证先行拘留的情形:实指(指认)边(身边有犯罪工具),自毁身(身份不明),流多结

  检察院自侦案件(可以决定)拘留条件:自(自杀逃跑)毁(毁灭证据、串供)(公安执行)

  拘留程序:1外地抓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安,当地公安必须配合2必须要拘留证3逮捕和拘留后24小时内三件事:送看,审讯,通知(例外:客观不能,国恐碍侦查可以不通知)(三者同时进行)

  刑事拘留的期限:1公安:3→7→(流多结)→30→(检察院批捕7天)→37(拘留最多37天)(3+7、7+7、30+7三种,只有流多结才能达到37天)

  2检察院:7(侦查部门)+7+3(捕诉部门最多10天)最多17天

  3监委会:(留置)→检察院(审查起诉)(先行拘留,公安执行)→10-14天

  5逮捕:检察院法院都能决定,公安实施。

  应当逮捕的情形: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可能有期徒刑以上),危险性条件(取保不足以防止危险、十年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身分不明)

  *审查批捕(公安局立案检察院批捕):漏人要要求补充,否则直接决定逮捕交公安执行。

  逮捕应当询问当事人:逮(逮捕条件有疑问)面(嫌疑人要求向检察官当面陈述)重(侦查活动重大违法、案件本身重大)认(嫌疑人认罪认罚)盲精未(审查批捕时对律师意见可听可不听,提出意见时应当听)(批捕期限:已经拘留的7天,取保或其他状态15-20天。一定要注意先看被逮捕人的状态:是否被关押!!!)

  审查批捕时可以问可以听

  如果不能批捕,公安局要补充侦查;不服决定的:要先向同级检复议,复核向上级检。复议复核要立即释放嫌疑人(先放人后复议)

  检察院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先经检察长批准,再要求公安提请批捕。

  *审查决定逮捕(检察院自侦案件自己决定逮捕):

  审查期限:嫌疑人已被拘留是7+3天,未被拘留是15-20天。漏人要先提建议后找检察长。

  逮捕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24小时三件事:讯问、送看、通知(只有客观不能通知才不通知)

  检察院和法院分别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直接做逮捕决定,公安执行。

  (注意区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逮捕决定三者的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对被逮捕人有无继续关押的必要性审查。各个阶段都只有捕诉部门办理。必要时公开审查(也可以不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建议、依申请、依职权)

  如果决定不立案检察官可以决定,如果决定立案要检察长决定。

  出现以下情况必须提出释放变更建议:没有犯罪、刑法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监。(给法院或公安提建议)(10天内回复,否则纠正违法)

  可以提出变更建议:预中从过防初小,老(年满75周岁)和(公诉和解)病孕认唯一(一年以下)。

  强制措施的变更:1从非逮捕变为逮捕

  2从逮捕变为非逮捕(取保监居)(重点):无罪免责免罚立即释放、非监禁(管制缓刑)或已超期的放人或变更措施(前提是都已被逮捕)

  专题9 附带民事诉讼:

  附民原告人:1被害人2被害人死亡后的近亲属3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附带公益诉讼(原告人是检察院,统一由刑庭审,管辖级别民附刑,可以上诉,赔偿金不能给附民原检察院,要给政府的环保局等)

  附民被告人:1被告人2其他共同侵害人3监护人4遗产继承人(被共监继)(后两者需要刑事审判完整存在,不然只能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被告人亲友愿意代替赔偿的,法院可以同意。共同犯罪中有人在逃不能成为附民被告,到案后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失)、财物被毁坏才赔(没坏可以追缴或退赔)、国家机关的人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造成的损失要获取国家赔偿而不是提附民(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时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财产保全:方式是查封扣押冻结,限于与案件有关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依申请。

  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1阶段不同(没提附民诉讼,是诉前;提了附民诉讼,是诉中)2法院不同(诉中是管辖法院,诉前是相关多个法院)3担保不同(诉前必须提供担保,诉中具体分析)4裁定时间不同(诉中紧急48小时,诉前必须48小时)

  附民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原则一并审理,也可以先刑后民,但不允许先民后刑。

  附民当事人不来:原告人经传唤不来应当撤诉处理,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审判(共监继失踪了,如果过分拖延,告知另行起诉)

  赔偿数额:只赔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赔)(一般不赔精神损失,只有在个别的交通肇事罪里赔)

  调解:达成调解且及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审前阶段调解并执行的,在审判中又提起附民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庭审调解违法的除外)

  刑事审判发现被告人无罪,如果已经提起附民,调解不成可以一并判决也可以告知另行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起诉,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中提附民: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中提反诉的,直接告知另行起诉(自诉案件)。

  专题10 期间:期间与期日的区别(前者是一个时间段,专属一方;后者是一个时间点,公检法都参加)。刑期不受节假日的影响。公检法的送达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邮戳记载为准

  期间重算: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原审、改变管辖

  恢复期限的前提是耽误期限要理由正当或不可抗力,障碍消除的五天内当事人申请,查证属实应当准许。(申请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害人、被害、要钱)

  留置送达:1邀请见证人2拍照录像记录拒收过程。

  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刑诉中没有公告送达。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限规定。

  专题11立案

  立案的材料来源:报案(任何人都可以)、举报(被害人以外的人)、控告(被害人自己)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责,有管辖权(不需要抓住嫌疑人、事实清楚)

  立案的程序:接受、审查、救济

  接受: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都要接受,不等于立案。口头书面均可,要告知诬告的责任。保护报案人。

  审查:初步调查(调查核实),只能采取任意性措施(鉴定、询问、查询等)

  对不立案的救济:告知控告人(被害人),不服找公安先复议后复核,找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找法院公诉转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注意区分被害人对不立案(↑)、撤销案件(公诉转自诉)、不起诉(7天内向上级检申诉、到法院提起自诉)、无罪判决(未生效时求检察院抗诉、生效后只能找检法申诉)的救济方式(看案件结束在哪一步,再找相应救济)

  其他行政机关对不立案的只能向同级公安复议;对检察院自侦案件(拘搜逼暴虐……)不立案不服的,收到通知书10天内只能向上级检申请复议。

  (检察院)立案监督:依申请,依职权。监督主体是捕诉部门。对象是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

  监督程序:

  1检察院监督公安: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理(7天内)→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15天内)或撤销案件(立即撤销),理由成立10天内通知申请人→不理检察院要纠正违法→还不理则协商上级。

  公安拖延立案的,申请应当接受审查:未过期的移送公安局通知申请人;过期的要求公安局说明理由,不说理由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通知立案。

  2检察院自己监督自己(捕诉部门监督侦查部门):应当建议立案或撤销,不采纳则报请检察长。

  刑诉中有三个可以无证:口头传唤、先行拘留、紧急搜查。

  专题12 侦查

  侦查的司法控制:侦查有强制性措施(搜查查封扣押等)和任意性措施(询问勘验检查等),司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经批准)和事后监督(做完要通知)。强制性措施要事前监督,任意性措施要事后监督

  (重要)若干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同案犯要个别进行。

  (重要)询问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讯问笔录嫌疑人拒绝签字的,侦查员注明,可以作为证据。

  讯问时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其他重大应当录音录像;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每次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时我国没有律师在场制度)

  2询问:针对证人和被害人。地点包括:单位住处公安和检察院,注意也包括案发现场和证人提出的地方。(证人只能通知作证,不能拘传也不能传唤)证人和被害人程序相同,询问时不能透露案情

  (了解熟悉)3勘验和检查:勘验针对的是现场物品痕迹等,检查针对的是活人。必须有证,勘验现场必须要有见证人,见证人要与案件无关。(不能做见证人的情形:精神病、与案件有关、有公职的不行)。没有见证人的要注明并拍照录像。可以找专家辅助人协助侦查。解刨尸体要通知家人(不需要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检查本身是任意性措施,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妇女要女工作人员或医师(不限男女)。公安进行复验复查后,检察院认为不合格的,应当再次进行,检察院也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要全程录音录像。

  4搜查:必须出示证件,但逮捕拘留情况紧急时也可以无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三方在场)。搜查妇女要女工作人员进行

  5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查封扣押针对的是书证物证,查询冻结针对的是存款和证券

  (1)查封扣押:有罪无罪的应当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邮件信封要经批准。领取财物要本人或委托的人,但是公安人员不能代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三天内解除措施。对涉案查封扣押的财物,公安检察院无权没收(能返还),由法院决定没收充公等。(熟练了解)

  (2)查询冻结:不得对冻结的财产转账等,不得重复冻结,得排队。时间一般是六个月,可延长,冻结证券是两年。县公安可以决定冻结,公司股权是市公安局,上市公司股权省级公安批准。与案件无关,解除要在三天内。股权可以卖,所得价款继续冻结。

  6鉴定:独立鉴定,要签名盖章。多名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要注明。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重要)7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技术侦查,且在立案后才可以,针对国恐黑毒等严重案件才可以。检察院可以决定技术侦查但要交给其他机关执行。被通缉和批准逮捕的在逃犯可以技术侦查。

  报请程序:制作报告书,设区的市级公安局批准。三个月有效,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批准技术侦查的文书律师可以看。(变更技侦方式要重新报批)

  技侦对象: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也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人。

  A秘密侦查:隐匿身份(卧底等),不得诱人犯罪,不得采用重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B控制下交付:欲擒故纵(AB两者县公安可决定)

  技术侦查得来可做证据使用,原则上当庭出示,也可以庭外核实。但技术侦查人员的身份、设备、方法必须保密,也不能写在判决书中。没有随案移送的技侦证据,就当没有。

  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代),没有应当告诉辩护人。

  8通缉:本该逮捕却在逃。县级公安可在辖区内发布,不在辖区内发布要找上级决定。检察院可以决定发通缉,公安局实施。

  9辨认:人不少于7,人的照片不少于10,物不少于5,物的照片(公安不少于10,检察院不少于5)。辨认尸体不受数量限制。辨认过程必须有笔录,签名也包括见证人(公安局辨认应当有见证人,检察院自侦必要时有见证人)。

  能认别人的是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能够被认的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侦查终结:要制作起诉意见书,案件移送要告知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公安局要进行排非,被排除后可以重新依法收集。抓人需批准,放人只通知。侦查终结前对律师的意见可以听,提出意见(必须附卷)的应当听。

  侦查终结前核查询问制度:回访重大案件,驻看守所检察官,核查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

  侦查的羁押期限:逮捕到侦查结束。逮捕期限:2+1(上级检批)+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2(省检批准,十年以上)

  补充侦查(公安)调查(监委会):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1侦查终结时,检察院不批捕的向公安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同时通知公安(此阶段只能公安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去);检察院自侦案件让侦查的部门去补充。(不限补充侦查次数)

  2审查起诉时,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审查起诉,捕诉部门原则上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监委会证据不足,应当退回监委会补充调查,必要时自行补充调查。(退回补充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自行补充侦查只需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即可,一般案件30-45天,认罪认罚案件的速裁程序10-15天)

  3审判时需要补充侦查的,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或监委会)

  (侦查阶段不限补充侦查次数,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两次为限)

  核准追诉(最高检核准),核准之前:可强制、可逮捕、不停侦、不起诉。最高检检察长决定是否追诉,决定追诉后侦查监督进行,决定不追诉要撤案放人。

  诉讼时效的计算是没被发现或没立案,如果已经被立案侦查就谈不上时效的事,因为立案侦查无期限。

  专题13 起诉:一个理论点:刑事公诉理论,三条程序线: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

  1刑事公诉理论:我国是公诉兼自诉。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

  (熟练了解)2审查起诉:共同犯罪中部分嫌疑人逃跑,在案的不停止起诉工作。全面审查。起诉工作遵循同级对同级,如果管辖权发生了转移和改变,移送的检察院要通知原侦查的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执行。审查案件应当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起诉时应当问应当听)

  检察院应当进行排非工作,同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另行指派重新取证,也可以自行取证。(公安检察院排非后可以重新收集,法院排非后不可重新收集)

  (小重点)有新事实:在两次补充侦查后,发现新事实的,已查清的起诉,未查清的退回补充侦查。

  径行起诉:漏人漏罪后→可以让公安补充侦查→公安不理→检察院认为应当追诉且事实清楚→可以一并直接提起公诉

  监委会移送且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院应当决定先行拘留(公安操作),拘留后要在10-14天(不计入审查期限)内做下一步的准备(逮捕取保等)

  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案件30-45天,速裁案件10-15天。期限的重算:补充侦查的移送后起算,改变管辖的从移送收到后起算。

  审查起诉时认罪认罚的:先看有无律师且是否符合法援情况,都不符合→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公安找值班律师,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检察院找。(要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如果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不真实,检察院要重新做认罪认罚工作)。认罪认罚的,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只证明签署的自愿性)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下列情况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书: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不签署也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从审查起诉之日有阅卷权。

  2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向法院移送全部、所有材料。

  管辖错误:检错管监、监错管公、公错管监都要先和监委会协商,检错管公安的可以将错就错。

  量刑建议:(1)一般案件可以提可以不提,可口头可书面,书面(量刑建议书)要随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宣读量刑建议书(有一定的幅度)

  (2)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

  3不起诉:

  种类:*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显时特告死,检察长批准)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被酌定不起诉反悔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定不诉、维持酌定不诉、提起公诉)(向做出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

  只有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可以申诉,被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人不能申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1)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不起诉;一次补充侦查后认为没有必要二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先天不足不起诉的,应当以补充侦查过为前提,或一次或两次)

  (2)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排非后证据不足的,要退回补充,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者区别:证据不足的时间不同、要不要以补充侦查为前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

  *特别不起诉:自愿供述,有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

  不起诉的程序:检察院直接受理、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职务犯罪)不起诉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自宣布起生效,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是做出生效。

  (重难点)程序倒流:从起诉回到侦查。包括公安的倒流和检察院的倒流。

  (1)公安的倒流:侦办案件到检察院发现犯罪另有其人→对原嫌疑人法定不起诉→退回重办

  (2)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倒流:捕诉部门发现法定不诉→退回侦查部门(不可直接作不起诉决定)→建议撤案

  检察院可以返还无关财产,但不能没收或上缴国库。

  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公安不服先向同级检复议再向上级检复核;被害人不服7天内向上一级检申诉,也可以到法院自诉(没有顺序限制);被酌定不诉人不服,收到决定书7天内,向做出决定书的检察院申诉(存疑不诉、法定不诉没救济);监委会不服找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14专题:刑事审判概述:

  亲历性:法官要亲自接触各个环节,不必然发生在法庭上。法官换人后要重新审理

  刑事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审判时不满18)应当不公开,商业秘密依申请可以不公开。(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应当当庭宣布)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接触,听取辩论。

  集中审理原则:一般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有正当理由可以例外,接下来要重新开始。

  两审终审原则:四级两审,例外:最高法、死复核、减刑判。

  (重点)审判组织:独任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合议制、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七人的(十无死+重大影响)陪审员只表事实且人数过半(陪审员只参加一审)。五人只能是纯法官庭。三人庭中审判长只能是法官,其他没要求,陪审员可表决法律。

  合议制审判:基中三三七(十无死且影响大)。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合议庭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过失后被改判或发回的、没错被改判或发回的

  (重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当陪审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年满28,高中以上。不能担任的情形:法律为业、前科劣迹(法学教授可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可以)

  基层法院院长提名陪审员,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陪审员数量不低于法官数量的三倍,候选人不少于数量的五倍。当事人可以申请合议庭中有陪审员,法院决定可以有。

  任命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只有基层法院有陪审员,中高级到辖区内抽取,最高院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三人庭中既表决事实也表决法律,七人庭中只表决事实(分不清是事实法律的,按事实表决)。

  公诉、自诉、特别程序、简易程序中均可能有人民陪审员,但速裁程序中没有(因为是独任制),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中也没有

  审委会:应当上审委会和可以上审委会。

  (重点)应当上审委会的情形:判死刑的(高院一审判死缓的除外)、需再审的(法院自行再审、检察院抗诉)

  15专题第一审程序:公诉一审、自诉一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1公诉案件第一审:庭前审查是形式审查。

  (1)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十天、五天、三天送达要求,简易速裁程序不用遵守。

  (2)庭前会议:不处理事实证据,仅程序性事项。有下列情况,可以开庭前会议:多杂大,可召开。依职权依申请召开,检察院有权提建议,但法院决定。合议庭成员主持(陪审员不可以),控辩双方参加(检察官辩护人),可以通知被告人来(但不是被告人的权利)。召开方式不公开。(证人不参加)

  发现公诉人证据不足,可以建议其撤回起诉,不撤诉则可能在庭审中做无罪判决。庭前会议中没争议的事项就直接确认,有争议的事项详细调查(发生在庭审中)

  (3)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法庭调查和宣判是重点)

  *开庭:可以在法院也可以在适宜场所。被害人可来可不来,辩护人不来被告没意见可继续审理,但应当法援的除外。

  开庭前书记员的工作:证人不能旁听。先请控辩双方到场,再读法庭规则。识别服一般不穿,但戒具有危险性的要用。

  *法庭调查:发问举证规则:先控后辩(发言顺序),先人后物(举证顺序,控辩双方分别先人后物),先刑后民,逐项出示。一证一举,一证一质

  公安对于同案犯应当分别讯问,检察院对同案犯应当分别讯问、法院对同案犯原则上分别审讯,但也可以共同讯问、当庭对质。

  证人出庭条件及必要性:控辩双方申请,法院审查必要性决定;法官也可以认为有必要性依职权通知出庭(包括专家辅助人)。(依申请或依职权)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病远外可以不来,要视频作证。

  (重点)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来,但要作证(不包括兄弟姐妹)。院长决定可以司法拘留证人10天,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申请复议一般都是找同级,但有五个例外是向上级复议的:1监委会对不起诉不服找上一级检察院复议2法院司法拘留证人,证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3违反法庭纪律被司法拘留15天,不服向上一级4对强制医疗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5检察院自侦案件不立案,控告人向上一级复议)

  询问证人的规则: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然后谁申请出庭谁先问

  鉴定人拒不到庭: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证人庭前作证经过补强可以做证据)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让旁听。

  证据偷袭:要说明理由,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作为证据;辩护人需要重新整理辩护思路,可以休庭。

  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对证据有疑问可以休庭进行勘验检查查封等,但不可以搜查。

  法庭调查质证: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也应当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关定罪量刑争议大的关键证据可以单独质证)

  补充侦查:公诉人申请补充侦查,合议庭可以同意。

  发现新的量刑证据:合议庭发现,遗漏量刑线索或证据,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证据并移送;被告人提出关于量刑线索或证据,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庭审中涉案财物的归属,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可以通知出庭。不是非法财物的,不能没收。

  *法庭辩论:辩论不仅存在法庭辩论中,在法庭调查中也有;法庭辩论程序可以回调,比如发现新证据。

  *做最后陈述:一般不能打断,不能限定时间。最后陈述是基本人权,不能省略。也可以程序回调。

  *宣判:

  宣判前撤诉的处理:开庭后宣判前,检察院撤诉的,法院要审查理由,再决定是否允许撤诉。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评审前换人,要重新审理;评议后宣判前换人,剩下的法官宣判,判决书依然写原审判人员。

  (重难点)宣判前追加变更起诉:

  a(当事人,罪名,案件事实)变b(当事人,罪名,案件事实);补充追加起诉:漏人漏罪(都需要书面提出,检察院自己决定)

  检察院指控的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事实有争议),只能按照检察院指控的来判;两者一致(事实没争议,理解不同),法院按照审理认定的来判。

  (重点)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和裁判: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例外要依法独立裁判: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罪名不一致。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合适,可以建议调整,法院最后决定。

  庭前没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认罚,检察院可以提量刑建议;庭审中对认罪认罚反悔的,不再适用;一审不认二审认,可以从宽。

  宣判的情形:被告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判决的类型: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宣判一律公开,定期宣判(判决书立即送达)或当庭宣判(判决书五天内送达)

  检察院可以提量刑建议: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清楚充分

  一人数罪或共同犯罪,检察院对每一罪或每一人都要提量刑建议。

  一般要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但速裁程序不用(在起诉书中写明)

  速裁程序不需法庭调查辩论;简易程序主要是量刑问题,不区分调查和辩论;普通程序要区分辩论和调查,如果认罪可简化(先查定罪证据,再查量刑证据)

  中止审理的情形:疾病、脱逃、不能抗拒(不计入审限)(例外:鉴定人正当理由不出庭,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不同:

  前者只能是开庭后到宣判前这段时间,后者是立案后到宣判前;前者一般是程序原因,后者不是程序原因;前者可以预见开庭时间,后者不能;前者一般计入审限,后者不计入;决定延期审理,裁定中止审理。

  法庭秩序:违反法庭秩序轻微的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罚款1000或拘留15天,不服复议找上级。

  辩护人扰乱法庭秩序:通知司法局,辩护人被请出法庭,经被告人同意可以继续审理,被告人不同意或是法援的,要休庭。

  (重要)律师被处罚后能否继续当本案的辩护人:被动出庭或现金处罚的,写了保证书可以继续当辩护人;主动出庭、司法拘留、二次赶走不能再当辩护人。

  一审审限:一般两个月,可以延长到三个月,如果可能被判处死刑、附民、交集流广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检察官可以庭审后提出建议,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亲告罪、轻微案、公转自

  自诉案件可调可和可撤可反可简。公转自的不让调不让反。调解书有法院公章,和解协议没有。

  自诉人不能来,法代近亲可以替他提起自诉。自诉方式口头书面,法院审查15天。

  (重点)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立案前证据不足,先软后硬(不予受理);立案后证据不足,可软可硬(驳回起诉)。(对“硬”可以上诉)

  尊重自诉人的处分权,放弃后在一审宣判后将丧失诉权,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先有公诉,后有自诉可以一并审理;顺序倒置不能合并审理,要移送。

  调查取证:申请法院,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去调取。可以调取公安已经收集的证据。

  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人逃跑的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要审查自诉人撤诉的自愿性,裁定撤诉后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要立即释放;部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一审提反诉一并审理,二审提反诉告知另行起诉。二审中达成调解的,一审有罪判决视为撤销;二审中达成和解,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

  自诉审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参照公诉一审;未被关押的,半年内。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对未成年人,需要家长辩护人等全部同意才可以适用,当庭讯问有无异议不能省略)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盲精、重大、无罪

  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适用,法院决定是否适用。

  开庭前能送达通知就是合法的。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独任可合议庭;超过三年的,应当是合议庭。只要法院开庭审,同级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庭。简化调查、简化辩论。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最后陈述不可缺少,一般当庭宣判,20-45天的审限。

  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基三清,认同一(自诉案件不适用)

  不适用的条件: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开庭前能通知送达到就可以,开庭审理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要听被告人陈述,应当当庭宣判。审限一般十天,判决可能超过一年的,不超过15天。可以上诉也可以抗诉。因二审以事实不清而发回的案件,不能再适用速裁。

  速裁转普通或简易: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

  速转简、速转普、简转普均可,但不能倒置;转换以后要重新审理。

  (熟练了解)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不同:1前者未成年人可以用,后者不可以用2前者十年以上也可以用,后者只能用三年以下的3前者只认罪,后者认罪认罚4前者不能集中开庭,后者可以5前者合议庭是主流,后者只能独任制6前者有简易的调查辩论,后者一般没有7前者一般当庭宣判,后者应当当庭宣判8审限前者20-45,后者10-15天9转换条件有点不同10自诉案件可以用简易,不能用速裁。(危险驾驶罪最多拘役半年)

  “判决”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少数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决定”各个阶段都能用;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判决生效的只有一个,裁定是多个;判决上诉十天,裁定上诉5天。

  判决、裁定专属于法院,公检只能用决定。

  16专题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抗诉

  上诉:被告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辩护人、近亲属上诉需被告人同意。附民当事人可以针对附民部分上诉(口头书面均可)

  抗诉:必须书面。判决上诉/抗诉十天,裁定上诉/抗诉五天。

  上诉程序:可以经过一审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书后三天内交给一审法院。上诉期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超过上诉期进入二审程序的,法院审查后决定。(中院一审判死立执的,上诉到二审法院后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同意死立执要上报到最高院核准生效)

  抗诉程序:二审抗,下扛上,抗诉书,同级放。(被害人只有申请抗诉权)上级检发现下级检抗诉不当,先倾听下级检的理由再做决定。抗诉期内要求撤回抗诉的应当准许,超过抗诉期进入二审的,法院可以允许。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的,一审裁判在上诉抗诉期满生效;期满后撤回的,一审判决在二审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全面审查原则: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抗诉的,都要全面审查;共同犯罪中上诉的人死亡,要对未上诉的分别处理:死亡者裁定终止审理,其他人继续审理,最后一并裁判。

  (非常重要)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个概念: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没有例外!

  三个加重:(1)二审发回一审→一审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一审可加重(2)检察院抗诉(3)自诉人上诉

  八种具体理解:(熟练了解)

  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上诉,都不得加重;可以变更罪名,但刑罚不得加重;罪数不当可以调整,不得加重刑罚;宣判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考验期;没有禁止令的不得设置,有禁制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原审判处死缓的,二审不得增加限制减刑,不得增加附加刑;认为判轻了也不得加重,可以启动再审纠正;共同犯罪中部分有抗诉上诉,对未上诉抗诉的不得加重。

  刑诉解释403条(对上诉被发回重审后的判决再抗诉的,不得超过第一次刑罚)

  二审审理程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的:(对事实和证据)有异议、死刑(死立执和死缓)上诉、抗诉案件

  共同犯罪中,有一人被判死刑不论上诉与否,均应开庭审理;死刑未上诉可以不出席,但要求出席应当同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要发回重审不用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应当询问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应当听取(二审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

  二审审理程序原则上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同级检察院要派人出庭,书面审理不用。二审全面保障辩护权。

  附民二审:附民和刑事各自独立,上诉其中一个,另一个上诉期满生效。刑上,民错,只改民(一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提审);民上,刑错,一起改。(自诉二审提反诉告知另行起诉;附民二审反诉要先调,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自诉二审调解结案的,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自诉二审和解结案的,一审判决裁定撤销。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可以上诉。自诉二审提起反诉,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审理后的处理:维持原判(一审全正确)、应当改判(事实没错,法律适用错、量刑错)、应当发回重审(违反程序)、可改判可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查清就改判,查不清发回重审)

  简易、速裁程序没有发问、没有按时通知送达不违反程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只能一次(但因违反程序可以多次发回重审)

  二审审限:2+2个月。二审判决宣告即生效。

  17专题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死立执的程序:中院判死刑不论上不上诉,都要最高院同意才能生效。复核三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法复核死刑时对被告人应当问,对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听,对提出要求的应当听;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法应当把复核意见通报最高检。(最高院死刑复核不开庭审理,合议庭没有陪审员)(死刑复核应当问可以听)

  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的竞合:如果二审是维持死缓的裁判,那二审也要顺带复核维持裁定。

  律师提交手续:十天内交手续告诉律师身份,45天内辩护意见,两者可以通过高院给最高法,也可以直接邮寄给最高法。最高院复核裁定做出后,提交意见的应当接受。复核裁定要五天内应当给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要求的可以给。

  (非常重要)判处死立执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

  1全正确,直接核准死刑2程序有小瑕疵,纠正后核准死刑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量刑证据,发回重审5程序违法,发回重审6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应判死刑,可发回可改判

  发回重审的处理:最高法可以给一审(必须开庭)也可以给二审(可以开庭);如果高院是二审它只能自己审不能再发回一审,如果高院是复核程序它可以自己审也可以再发回一审。如果直接发回一审法院且一审法院依然判处死刑的,到高院要只能作出裁定核准或不核准,不能再发回重审,但程序违法的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要另行组成合议庭,新证据和量刑重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终审的判决裁定宣告之日生效;刑附民,服判的上诉期届满生效,不服判的上诉进入二审;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上诉,全部都要上诉不生效;

  共同犯罪中有人被判死刑,二审终审后判死刑的上最高院复核,未判死刑的判决生效但暂缓执行,等判死刑的核准裁定做出后,再执行。

  听取辩护人意见:可以听,但提出要求后应当听

  判处死缓的:死缓复核不加刑,死缓二审维持顺带复核

  18专题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除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再审针对一部分被告人的,对没有针对的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也可以不出庭。

  提起再审的材料来源:申诉(主体也包括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和律师),找检察院或法院,申诉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死刑案件向核准的最高法院申诉。一般不全面审查,只针对焦点审查。

  1向检察院申诉:

  指引:找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移送下级或重大自己审)

  失败:被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驳回后,可以向其上一级再次申诉且应当接受,但再次被驳回后就失败

  成功: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权受理申诉,但无权抗诉,受理后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抗诉(上对下、同级抗)

  向法院申诉:找终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申诉(告知回去、移送下级、自己审理)死刑案件申诉要找核准死刑的法院。被两次驳回将丧失申诉权。

  2再审的启动主体:1.锁定生效法;2.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搞错了,可以自己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审(一般是原审以外的法院审,但原审更方便的除外,但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3再审适用程序:恢复原状,如果原来是一审则适用一审,可以抗诉上诉;如果原来是二审则适用二审,为终审生效判决。

  再审用一审程序→如果抗诉→二审抗:下抗上

  再审用二审或提审程序→如果抗诉→再审抗:上对下,同级抗

  开庭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庭,决定再审都要有再审决定书(没有二审决定书),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应当准许,申诉人在受理后申请撤回的,可以允许。启动再审一般不停止原判执行,但被告人可能无罪或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再审的处理结果:维持原判、裁定纠正后维持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错误要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可以发回、改判无罪

  19专题执行:

  法院:生死钱;(无罪释放、死立执、罚金和没收财产)

  监狱:常住户(死缓,有期,无期)余刑三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看守所也执行拘役)

  司法局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非监禁)

  死立执的执行: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一审法院收到后7天内,死缓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由服刑地中院。执行枪决或注射以外其他方法的要报最高院批准,地点是刑场或其他羁押场所(不能在监狱)

  临行会见:执行前应当告知可以会见近亲属,罪犯申请且有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不一定能见到),录音录像留遗言可以准许,近亲属会见应当准许,但罪犯拒绝的除外。罪犯见朋友理由正当的可以允许。会见未成年人的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

  刑事审判涉财产的执行:第一审法院执行,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法院执行,执行一般为六个月。判决书涉案物品人员一般写清楚,但人数众多可以概括叙明。

  赃款赃物的追缴:取得赃款赃物的第三人恶意可以追缴,善意的不能追缴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续行查冻扣的顺位和侦查机关相同)

  执行顺序:人身损害中的医疗费→退赔损失→罚金→没收财产(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赔偿、医疗费最优先、优先权插队到第二)

  终结执行:裁判撤、死无钱、罚金免

  执行的变更:

  1死立执的变更:发现新情况要层报最高院,立即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暂停后要将调查结果再层报给最高院:重大立功表现,怀孕的(只能改判成无期)等

  (重点)审查后的处理: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死缓的变更:两年内正常报请高级法院减刑,两年内做坏事且严重由省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两年内做了坏事不严重两年重新计算,要报最高院备案。(服刑地中院审新犯罪)

  3暂予监外执行:

  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有期、拘役和无期(怀孕哺乳的妇女)(死缓不能监外执行)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看交付前还是交付后,交付前法院决定,交付后在监狱的要报请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如果是看守所是地级市公安局批准。(决定要抄送给检察院监督)

  收监决定一经做出就生效,不能复议复核。法院决定收监,公安执行。因为贿赂和逃跑不计入刑期

  4关于减刑假释裁定:死缓无期要减刑假释高院裁定,狱管机关审核;有期以下的减刑假释中院裁定,不需要审核;(基层法院没有资格审理减刑假释)无期有期1+1,其他只能一个月。

  (重点)减刑假释程序是否开庭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书面审理,但下列必须开庭:重大立功、重大关注、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贪污受贿等)黑金(保险证券股票基金等)

  开庭审理应当通知检察院(监督)、执行机关、假释罪犯参加庭审(执行没有辩护人)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罪犯可以提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必须提讯。

  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有错,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不是抗诉),20天内提出(裁定刚做出的20天不生效)

  (很重要)社区矫正法:决定社区矫正的是法院狱管公安,检察院监督。居住地为原则,(管制、缓刑、假释)非监禁刑罚10日内自行报道,被监外执行的人员要被执行机构移送报道。迁居要报司法局批准,执行地也要变。

  县司法局可以电子定位的情形:禁止(违反禁止令)、不假(不请假外出)、警告(不汇报情况被警告),治安处罚、收监。

  解除矫正:满(期限届满)、赦(赦免)→解

  终止矫正:收(收监执行)、死→终

  收监:

  因撤销缓刑假释被收监:新罪漏罪(审理新罪漏罪的法院决定)、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报原审法院或执行地法院),法院(48小时)可以决定逮捕,逮捕后最多30天。撤缓撤假的案件可以请律师申辩,公安执行。

  被撤销监外执行收监:司法局向执行地或原决定监外执行机关,三天内决定。

  撤缓撤假收监和撤销监外收监的区别:原因不同;决策机关不同;裁定撤缓撤假,决定撤监外执行;前者可逮捕,后者不可;前者可以请律师申诉,后者无救济;前者公安执行,后者可能是监狱或公安。

  社区矫正要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开。

  20专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重要)对未成年嫌疑人应当问,律师意见应当听(未成年人应当问应当听),一般不使用戒具。讯问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限讯问次数)

  (重要)合适成年人:其他近亲属、代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必须要有成年人在场(父母或合适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未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可以部分代行法代的权利,但合适成年人不能代行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拒绝,检察院经审查可以准许换一个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取保候审的人保。

  可以做社会调查报告:检察院、辩护人、法院可以做,是办案参考,不是证据。审讯小女孩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

  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实施犯罪时不满18,法院立案时不满20(一般应当通知亲友到场,还可以发表意见)

  可以由其审理的案件:22岁大学生,性虐遗弃、被害人是未成年。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具体分析。

  审判时不满18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但学校和保护组织代表要来。

  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的,分案起诉的应当分案审理,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认罪认罚家里同意,原则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他父母不同意,可以不用签署,但不影响适用。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未成年人外,还需要他父母和辩护人都同意才能适用。

  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在最后陈述后可以补充陈述(辩护人、合适成年人不可以)。法庭上的成年人经邀请可以教育未成年人。宣判时也必须要有成年人到场。

  (特别重要)未成年附条件(可以)不起诉条件:未成年456(刑法分则第456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秩序)一起悔(一年以下,可以起诉,悔罪表现)

  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未成年人的法代、辩护人、被害人的法代、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1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代不服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提出无罪辩解经查属实,做法定不起诉(原则公诉也可不诉)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具体分析

  2被害人不服:只能向上级检申诉,不能自诉。

  3公安不服:先向同级检复议,再找上级检复核。(考验期检察院考验,搬家后,考察机关不变)

  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做出决定之日起算。不计入审查起诉时间。做出决定之日,审查起诉期中止,考验期起算,等考验期过再继续计算审查起诉期。考验期延长缩短应当在6-12个月中间。期满决定不起诉的,还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考验期义务:服从监管、报告情况、批准离开、接受教育

  撤销不起诉(起诉他):新罪漏罪、违法违规情节严重

  犯罪记录封存:检察院封存和法院封存(一审、二审都需要)

  检察院封存:不起诉决定(终局性)后,应当对记录进行封存,检察院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院封存:犯罪时不满18,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需要封存。

  21专题当事人和解的诉讼案件诉讼程序

  和解制度适用条件:1.民间纠纷2.三年以下3.刑法4(伤害、杀人、强奸)5(盗窃,抢劫、诈骗)

  非民间纠纷(不能适用和解):雇(雇凶)黑寻聚多(多次伤害)职(职务犯罪:暴力取证)

  民间三四五,渎职七以下(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七年以下的)

  不能和解的情形: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和解的结果:公安局提从宽处理的建议(不能因为和解而撤案)、法院从宽处罚(不能因为和解而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共同犯罪中,达成和解的适用,没有达成的不适用。

  赔偿数额、取得谅解可以和解,事实证据定罪量刑不能和。公检法不能参与和解,但可以主持。和解协议签署后应当即时履行。当事人反悔,不予支持。调解结案可以分期给付。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和解,但同一顺位的近亲属都要同意。被害人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赔礼道歉只能嫌疑人亲自履行。审前阶段已经和解,被害人反悔提附民的,不予支持。

  22专题缺席审判程序

  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国恐(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贪(外逃贪官马上缺席,中院审),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聂树兵)(后三者中院基层院皆可)(传票送达+不来=缺席判决)

  可以请律师,没有则适用法律援助。被告人近亲属(1-2人)参加诉讼的要在一审开庭前提出。适用普通一审程序,不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要终止审理。

  缺席判决的救济(上诉抗诉):近亲属不服可以上诉。(一般案件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审理中被告人归案,公安要立即通知检察院法院,检察院要重新审查起诉,法院改缺席为对席,法院已经做出缺席生效判决要交付执行,要告知可以提出意见,提出意见后要重新审判。

  23专题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没收罚金:1.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应当追缴(还活着)2.已经死亡应当追缴

  违法所得:赃物、孳息、本人犯罪工具。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不是起诉),检察院承担是违法所得的举证责任。犯罪地居住地的中院管辖,在受理后要公告半年(不适用中止延长规定),近亲属等可以加入诉讼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在公告期六个月内提出,过了半年申请要审查理由。

  没收程序:合议庭审理,有人来就开庭、没人来不开庭,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人出庭。

  利害关系人认为违法所得有异议的要提意见,也要承担举证责任。(近亲属不需举证,只需提供身份关系)审理中被告人归案,终止该程序。高度盖然认为是非法的就要没收。裁定没收(不是判决)五天内相关利害人或检察院可以上诉或抗诉(没收程序存在二审)。

  (一般了解)二审程序:二审可以不开庭,利害人正当理由没参加一审,在二审中要参加应当准许,要发回重审。

  本来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逃跑或死亡,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没收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缺席审判的公诉。

  没收生效后当事人回来提异议,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没收裁定有错误要撤销。

  24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公(公共安全)暴(暴力犯罪)继(继续危害)定(鉴定精神病)(同时符合,一定要注意要有继续危害的可能性)

  启动主体是基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送往治疗,检察院监督。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依然会有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

  启动方式1.检→法(申请前提发现有病)(特别程序中的强制医疗)(结果为决定强疗或决定驳回)

  2.检→法(没发现有病)(普通一审)(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发现后,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然后再依职权强疗。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局可以临时性的保护约束措施(不以家人能否管控为前提),必要时可以送精神病治疗。

  要组成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会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通知法代到场,法代不能的通知其他近亲属。

  (重难点)审理结果:被申请人符合就强制医疗,不符合则不适用;不符合强制医疗程序要驳回申请,严加管束;他是正常人,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起诉。

  被告人符合要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不符合宫保鸡丁,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严加管束;他是正常人,正常判决。

  被决定强制医疗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强制医疗无二审),二审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的,可以直接决定强制医疗或发回重审。

  解除程序:法院决定,近亲属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申请被驳回后经过六个月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应当受理(初次申请不受限,再次申请隔半年),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可以开庭。

  25专题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中国人在驻外使领馆内犯罪不是涉外案件。外国人管辖法院正常都是基层,除非是国恐无死没缺(正常中院管辖)。只能适用中国法,必须请翻译,除非出具声明明确拒绝。判决书是中文的,也可以给外文判决书(无法院印章)。委托辩护请律师只能是中国律师,但亲属也可以做辩护人。(不通晓的应当给外文判决书)

  亲属探视:外国人近亲属想探视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刑事被告人可以限制出境(外国证人暂缓出境)

  刑事司法协助:各部门要层报最高级别(如公安局层报公安部)。外国移送的证据要经过我国的审查才可以用。

  监察法和刑诉法结合知识点:

  监察管辖一般情形:上级监察可以管辖下级监察案件(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检察权限:

  (重点)可以留置,特定场所,逃跑自杀、重大疑难的都可以留置。对行贿人也可留置

  技术调查:监委会决定,其他有关机关实施。一次三个月,可以延长。

  通缉:应当留置但在逃的,监委会有权决定通缉(公安发通缉令),超过本辖区的报请共同上级。为防止逃逸境外,经省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限制出境,公安执行。

  监察程序:

  立案程序:立案调查应当向被告人宣布,严重违法的,要通知家人向社会发布。

  留置由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要留置的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监委会留置,报国家监委会备案(下报上批,省报国备)。留置的24小时通知家人,有碍调查不通知。(监委会可以抓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留置不得超过三个月,上级批准可延长一次(最长半年)。讯问查封扣押等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涉案财物: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委会可以处置;犯罪的违法所得,只能随案移送。检察院不起诉的要报上级检批准,监委会复议也要找上级检复议。

参考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同学(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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