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本报从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曾引发社会较大关注的龙潭长江大桥南锚碇工程“6.22”沉井模板坍塌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经调查认定,龙潭长江大桥南锚碇工程“6.22”沉井模板坍塌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施工次序,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查,2021年6月22日14时35分,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潭长江大桥工程南京栖霞区境内南锚碇建设工地,在沉井第九节接高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58万元。

据悉,龙潭长江大桥位于长江南京段与镇扬段分界处,北起仪征境内江北长江大堤,向南跨越长江,经南京龙潭,止于S338省道,线路全长4.925公里。主桥为主跨1560m钢箱梁悬索桥,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

事故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1)中标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远。

(2)实施单位: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是中交二公局下属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勇

事故项目的劳务单位:来安县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先。

事故项目的监理单位: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明。

调查显示:2021年6月12日上午,项目部召开生产调度会,布置南锚碇沉井第九节接高施工任务。来安华新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文和江苏瀚盛公司现场负责人叶某峰在会上提出,是否能不拆除劲性骨架直接浇筑混凝土,项目部未予明确答复。

6月13日,开始沉井第九节接高钢筋模板安装施工。

6月21日下午,来安华新公司陈某文安排施工,钢筋班组自北向西拆除已安装模板作业区域内的劲性骨架,此时,模板未闭合,缆风绳和型钢桁架等模板固定措施也没有安装。

6月22日,约14时24分,王某奎指挥塔吊司机将一块4m高模板吊到钢筋节段外侧靠西南端位置,模板就位后,作业平台上的工人用螺栓紧固。约14时35分,井壁西侧模板系统中部偏北处率先出现失稳,瞬间向外倾覆坍塌,带动南北两侧模板整体向井孔内倾覆,并将靠近北端的梯笼挤倒。坍塌过程持续约15秒。共有15名工人(来安华新公司13人、江苏瀚盛公司2人)随坍塌的模板体系坠落至地面,或被挤压在坍塌的模板和钢筋节段中。

事故导致3人高坠死亡,12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4人轻伤),沉井第九节西侧、南侧、北侧已安装模板及钢筋节段整体倾覆坍塌,直接经济损失约958万元。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沉井第九节钢筋模板安装施工,在未设置缆风绳和型钢桁架的情况下,提前割断沉井西侧和北侧钢筋节段内的劲性骨架立柱支腿,造成西侧长73m、高7m的模板和钢筋节段平面外稳固性严重不足,在当时水平风荷载与偏心荷载的作用下,发生顺风向先西侧向外、后连带南北侧向内的整体倾覆坍塌。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中交二公局二公司

(1)关键工序监管失控。

(2)安全技术措施未有效落实。

(3)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对施工安全风险重视不够。

(5)施工方案编制存在严重疏漏。

(6)项目部管理体系混乱。

2.来安华新公司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教育,对作业人员违反作业工序,长时间违章行为不予制止。安排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切割、电焊作业。

3.中铁大桥监理公司

(1)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

(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

(3)安全监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林某明,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陈某文,来安华新公司施工段现场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梁某达,项目部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杨某锋,中铁大桥监理公司副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问责的单位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商请市纪委监委移送有权处理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责问责。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中交二公局二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中铁大桥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来安华新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方面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马某勇,中交二公局二公司董事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交二公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田某,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交二公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中交二公局:未履行中标单位职责,将南锚碇工程指定由下属公司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施工,对中交二公局二公司及项目部施工管理混乱、严重违规作业等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由中国交建集团对其进行问责惩戒。

2.省交建局:对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检查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省交通运输厅对其进行约谈,由其对大桥建设指挥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惩戒。

3.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够到位,建议由省交通运输厅对其进行约谈,由其对交通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局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惩戒。

4.先某权,项目部经理,中交二公局二公司副总经理,长期未在岗履行项目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5.张某辉,项目部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6.罗某斌,项目部安全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7.王某民,项目部生产管理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8.耿某云,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9.苏某,项目部生产管理部技术员,责成中交二公局二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10.王某堂,中铁大桥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责成中铁大桥监理公司按照安全监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11.陈某华,中铁大桥监理公司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责成中铁大桥监理公司按照安全监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12.刘某,中铁大桥监理公司现场监理,责成中铁大桥监理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13.黄某,中铁大桥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中铁大桥监理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张俊红、兰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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