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的企业。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期限。
二、信息公开方式
方式
主动公开
原则
便民实用
及时全面
1
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时回复公众咨询
2
针对不同群体优化咨询服务
3
咨询窗口可以采取以下有关方式并注重融合
电话
网站
现场咨询
客户服务热线
移动客户端
三、信息公开内容
运营服务
安全防范
应急处置
权益维护
具体包括
↓↓↓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
运营线路、站点名称、服务时间、运行方向、票价、乘车(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乘客安全须知、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投诉受理制度等权益维护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还应当公开:运行间隔时间、周边换乘、路线指示标识、服务质量承诺,以及站台紧急停车按钮、车辆紧急解锁按钮使用方法等信息。
城市轮渡运营企业还应当公开:载客定额、消防救生演示图、救生衣使用方法等信息。
道路班车客运、
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
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票价、里程表、乘车规则等道路班车客运运营服务信息
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道路客运站运营服务信息
乘客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
水路旅客班轮、
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
船舶名称、目的港、始发港、班期、班次、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载客定额、乘船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救生衣使用方法等安全防范信息
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安全疏散标识、消防救生演示图等应急处置信息
综合客运枢纽内的
公共交通企业
枢纽内导向标识
换乘路径
集疏运路线图
四、信息公开时限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因运营线路、站点等信息发生变更影响公众出行的,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实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开。
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动、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导致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开。
五、信息公开渠道
交通运输场站
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
网络平台
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通过文字、标识、图示、视频、音频等方式公开信息。
六、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方式
明确相关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管理举措
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当对公众的申诉予以受理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告知处理结果
中国交通报社出品
设计:陈雪飞 廖芊
点击“阅读原文”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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