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3月1日起,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非因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月21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已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保实施过程平稳有序。2022年3月1日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非因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月1日后受理鉴定的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附:《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和范围:
(一)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项目和范围:
1.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2)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3)财政供养人员遗属劳动能力鉴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项目和范围:
1.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什么情况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鉴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延长期限),从业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单位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从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向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鉴定申请需经任免机关(单位)审核同意。
供养直系亲属或财政供养人员遗属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直系亲属、财政供养人员遗属或者供养人员单位可以向供养人员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属职业病的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申请人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及时补齐;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现场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到鉴定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整个劳动能力鉴定过程,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现场对被鉴定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人证相符。对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和诊断,由相关领域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诉求渠道:
用人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伤病情发生变化的复查鉴定:
(一)工伤复查鉴定。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复查鉴定。原则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原伤病情发生变化的,经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复查申请鉴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姚东
实习生 赵雯昕
编辑 郑青
编审 李中迪 贺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