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施露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件自启动以来就备受关注。2021年12月19日,一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法院执行6.5亿元的消息发酵,而后锦天城发函称消息不实已报警。
1月21日,锦天城律所内部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6.5亿元赔偿系误读,实际上终审判决书上明确规定我们律所的责任在5%,按照4家中介机构赔偿总额来看,我们实际赔偿金额约3700万元,律所会按照终审结果来执行。
记者获取的一份五洋债终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洋债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锦天城称6.5亿元系误读
实际赔偿约3700万元
由于终审判决遭遇驳回,五洋债一审判决结果成为法院执行的标准。
一审判决书表示,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9月,浙江高院作出“五洋债”诉讼代表人案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1月18日,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于五洋债执行人的消息出来。
当日,多家自媒体引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消息称,锦天城律所共有涉及该案的10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6.5亿元。消息一出,锦天城立刻被市场关注。
随后,针对赔偿6.5亿元一事,锦天城律所发布的《告客户书》,称赔偿金额不是6.5亿元,而是总金额的5%。公司已经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函,申请更正执行金额。
《证券日报》记者从一位知悉该案的相关人士处了解到,2021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再次召开执行协调会,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及其代理人,五被执行人代理人参加。德邦证券承诺2022年1月15日先履行2亿元,大信会计承诺先履行9000万元,大公国际承诺先履150万元,锦天城承诺先履行1.5%,并建议对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责任份额进行计算确定,尽量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相互追偿诉讼。
“四位涉及该案的中介机构还承诺在2022年1月27日前,就剩余案款向法院提交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或与各申请人达成和解。截止到1月14日,德邦证券履行2亿元,大信会计履行45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150万元,锦天城履行1000万元,总共履行2.56亿元。现上述案款已通过‘涉众案件案款发放平台’按统一比例发放至各申请人虚拟账户。”上述人士对记者称。
首例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案
德邦证券收费最高
作为首例4家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五洋债终审判决也引来诸多关注。
德邦证券在回应五洋债案件时对《证券日报》记者说:“我们现在已经不对这个案件进行回应了,以法庭判决为准。”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对德邦证券等中介机构责任的描述较为明确。
“德邦证券公司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应收账款情况、主要资产状况负有更高更严的核查义务,并对其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然而,德邦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未充分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关注到五洋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时,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调查企业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及收回可能性,也未将其他风险作为重大事项写入核查意见。上述情形均表明德邦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表示。
杭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称,德邦证券公司关于其即使完整履行相关程序也难以发现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德邦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年做这个项目,四家中介机构总共收了不到2000万元,其中1857.44万元是德邦证券收取的,其他三家合计收费约100万元左右。大信当时审计费收取了60万元,虽然和德邦证券相比收入相差很大,但责任是一样的,锦天城的律师费只有10万元。”一位锦天城律所经办律师对记者称。
值得注意的是,收取20万元不到的费用,锦天城律所和大公评级分别需要承担总赔偿金额5%、10%的责任,按照总赔偿金额7.4亿元计算,锦天城和大公各需要赔付约3700万元、7400万元。
“事实上,五洋债判决书体现了新《证券法》的威力,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一旦开辟先河,后续资本市场各个参与方将对直接承揽的业务更加审慎,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但在追责之时还需注意到权力和义务一致,譬如评级机构和律所在债券承销方面收费标准远不及券商,甚至不及其十分之一,追责时应该综合考虑权利与义务对等。”一位律所高级合伙人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
(编辑 崔漫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