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的政治统治有三种类型:
1、传统型统治,是建立在习惯和古老传统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求上的。这种统治者通常是族长、部落首领之类,他们的格言是:“服从我,因为我的人民一直这样做。”
这种描述还是有点像殖民者的口吻,因为韦伯得出这样的印象,其实是受欧洲历史影响的,德国自己也长期分裂,所以对于长期稳定的帝国的概念比较模糊,只有到了1870年后,普鲁士基础上才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德意志第二帝国,但是这个帝国又在五十年后因为一战的失败而崩溃,酋邦的这种“习惯和古老传统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求,实际上更接近于日耳曼人在马尔克时期的习惯法的印象,而非东方的大帝国形成的基础。而且就算是欧洲,在真实的政治里,专制帝国里也没有这么多啰里啰嗦的习惯法与“古老传统”的作用,这些都是随实力、利益与现实中的力量对比与不可抗力的变化转移的。文牍主义的色彩还是太浓了些。而且韦伯的这个标题就值得商榷,什么叫做“合法的政治统治”?这个标准是什么?谁定的?以下几种举例,卡里斯马、传统型和法理型都不是靠一种统一的准则得出的,有的是靠法律“合法”,有的是靠“传统”来“合法”,有的则是靠“魅力”来“合法”。法律一定是众意决定的吗?奴隶主制定的砍断脚趾手指之类的规矩难道也是众议得出的吗?
魅力一定是靠本人的功绩在人群中的声望获得的吗?像某白头山后代,他的爷爷的名字都是盗取朝鲜另一位英雄的名字而取的化名,这种魅力是他自己得到的吗?他得到之后也不意味着他一直都有魅力啊,如果是靠他自己的權力扩大而强制崇拜的魅力算魅力吗?那说到底,这种被强制延续的魅力靠的还是權力,而非魅力。社会契约论在这些知识分子的脑袋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认为历史上的所有东西都是靠着正义和公义实现的,但其实究竟是怎么实现的,跟他们脑子里想象的理想模型没有任何实际关系。还是那句话,认为人可以通过教育完全向善,进而促进全社会大同的那种理想,是根本不可靠的,人的本性是什么,存在对立统一运动的动力是什么,想一想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能知道这些书斋的理论中有多少堪用的了。
而且这三种模式可以相互交错,产生所谓的混合政体,这和西方固有的僭主-贵族-皿煮循环圈是可以相比拟的。比如说专制帝国内部还存在着官僚制,而官僚制这种明显的科层逻辑是和法理型混合的,卡里斯马也有可能和传统型相结合,比如说阿拉伯的哈里发制度,哈里发在奥斯曼和倭马亚、阿巴斯王朝前期都是存在的,这就是典型的神王统治,既是先知,又是世俗里的专制君主。而这些帝国里面又有着浓厚的法理特质,比如说拜占庭皇帝会给自己树立一套证明自己合法的《王权法》,但是你能凭借这部《王权法》说拜占庭是法理型统治吗?显然不能。而东方的则在宗法这种“法”的基础上衍生出说明非人意而属于天意的天道之“法”,以五行轮回来说明自身权威的合法性。
2、个人魅力(卡里斯玛)型的统治,是建立在某个英雄式人物个人魅力上的,先知、圣徒和革命领袖是他们的典型。他们的格言是:“服从我,因为我能改变你们的生活。”这种类型的政治统治所依赖的权威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它往往产生于传统秩序发生危机,人们对原有的信仰体系产生动摇之时。其合法性来自于服从者作为信徒的虔诚态度或产生于激情、困顿和希望而致的信仰上的献身精神。因而,卡里斯马型政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最不稳固、“非常态的”统治形式,这不仅因为它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它固有的反经济性,而且还因为领袖个人的生命迟早会终结,要选择新的卡里斯马式领袖来接替。这些因素促使卡里斯马型统治向其他形式转化,或者把职位卡里斯马化,造成新的卡里斯马式领袖;或者把权力世袭化,转向传统型统治;或者由追随者荐贤选能,转变为法制型统治。
这种类型的国家以木剌夷国为代表,而教皇国和甘丹颇章政权也可以算作其中,因为不管“山中老人”、教皇还是班禅和达赖喇嘛,都是这种圣徒、先知的化身啊,而且后面两者还存在着封建时代的选举制,只不过这种选举上来的人是终身制,但是这也是十分“可贵”的了,特别是在很多芬纳《政治史》拥趸看来,这简直就是现代性的先声,毕竟有了一定的“皿煮”嘛,这种喜悦的情绪在扎莫伊斯基的书中也溢于言表,他认为波兰第一共和国当时的议会制度吸收了更多的封建土地贵族,所以他比英国还先进呢,殊不知这种皿煮跟现代性没有任何关系,看看类似的有封建时代共和或者选举制度的国家或者文明都发展成了什么德行就知道了:木剌夷国,被蒙古大军灭亡,外侮不能防御;教皇国,一直靠拿破仑三世的军队保护,法国人刚撤出来一段时间,教皇国就被皮埃蒙特撒丁王国给兼并了,统一到新生的意大利王国里面,教皇国,卒;甘丹颇章政权一直苟延残喘,到了1959年叛乱失败,最后被一窝端,彻底消失,亦卒;波兰第一共和国又叫波兰立陶宛联邦,最后的结果大家也都知道了,被三家分晋了,俄普奥三国瓜分,灭亡了200多年才复国,波兰在二战中屈辱的表现也令人咋舌。总之,这几个看似开专制时代皿煮先河的小国家或者文明,都没活出来人样。
上文介绍中所描述的那种献身效忠的状态,在木剌夷国中最明显,具体可以参见刺客信条与“山中老人”:阿萨辛派与木剌夷国的历史。刺客行刺,不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行为,而是在“鹰巢”中接受“培训”后对天堂产生的幻灭感,他们试图通过刺杀重新搭建起通往“天堂”的桥梁,这里的卡里斯马实际上以一种指路人的角色出现的,他的魅力来源于他指出的天堂,而非他自身的魅力。
3、法理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令的信赖基础上的,他们的代表人物是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他们的格言是:“服从我,因为我是你们法定的长官。”韦伯认为,法理型的统治类型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是:
① 具有活力和自身规律性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着明确的责任权限;
② 实行职务等级制原则,并对各级机关建立牢固的监督制度;
③ 办事程序法规化、条例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订出,所有成员都应遵守;
④ 实行不顾情面、照章办事的原则;
⑤ 统治形式只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统治者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暂时拥有权力,服从者所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
韦伯指出,这种法理型统治可以采取各种极不相同的形式,科层制是其中最纯粹的形式。
第三种其实和我们在第二种里面举的例子很吻合,毕竟要选举出新的卡里斯马,就必须按照一定的章程做,这种章程难道不是比所谓的习惯法更靠谱的“契约”吗?在甘丹颇章政权的灵童转世里,不仅要有本地的宗教首脑和驻藏大臣共同举行金瓶掣签仪式,还必须得到远在京师的清廷的同意才能实现,这证明其监督之严苛,绝非一般的契约可比,这里蕴含的法理规范性是极其强大的。即便在清朝灭亡后,政教合一政权也没有出现内地军阀混战的那种混乱,其原因就是这种封建主的“共和”基础上运作的选举体制蕴含着学者们在西欧近代发展中屡次吹嘘不绝的“契约精神”。如果真要给他们按照英国宪制和波兰第一共和国历史编个年谱,我认为四世班禅引来固始汗推翻藏巴汗政权,可以与英国议会招引荷兰执政威廉渡海登陆英国本土发动“光荣革命”一样重要,在波兰历史上可以和卢布林协定的签订有一拼。都是弟煮确立了宪制,但是英国的动力明显和波兰、藏区的“葛明”动力不同,它是一场财政借款人发动纳税人对国王政府的反叛,继而建立了更加受到财政借款人控制的政权的葛明。
但是,如果我们浅尝辄止的去理解历史,就不会有这么深刻的体会了,因为我们很容易像帕尔默写“大西洋革命”一样肤浅笼统的把历史按照外在形式的一致性去探索发掘其中的共性。浅尝辄止,最后很容易被史书的作者带进西方中心论的沟里去。形式一致性是最粗浅的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思维工具,这种一致性在艺术美学探讨中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在社科写作中是很容易害人的一种看似捷径的思维惰性玩具。到头来你会发现这样研究出来的东西都是一堆很奇怪的玩意儿,跟现实无关,跟理论逻辑的发展也无关,就真的只是一种“学术”玩具了,是工艺品,但是一件漂亮的废物,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