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马克华菲服饰有限公司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1〕292021002845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与上海马克华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渠道代运营协议,由当事人负责运营上海马克华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和苏宁易购开设的两家“马克华菲旗舰店”,当事人提供代运营服务,包括网络宣传、广告、宣传、促销、维护等。

  2019年9月,当事人在苏宁易购平台的“马克华菲官方旗舰店(https://markfairwhale.suning.com)”的毛呢大衣商品页面主图上宣称该毛呢大衣“2件到手参考价192.9元”,但实际结算时,2件大衣的实际总价格为385.74元,至案发,该商品共销售了42件,销售额共计8086.80元,无违法所得。2020年9月,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的“马克华菲官方旗舰店(https://fairwhale.tmall.com)”售卖的卫衣商品页中标示该衣服正面下方的建筑图案为“建筑透视刺绣”,但实际工艺为胶印,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至案发,该商品共销售了56件,销售金额共计12712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修改了商品信息页面,停止了该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整。

  当事人的上述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整。

  综上所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减轻处罚:处罚款叁(3)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马克华菲服饰有限公司为马克华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马克华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为“马克华菲”品牌所属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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