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并公布,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是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以达到便利诉讼的目的。虽然涉及三十余条的修改和增加,但实际上主要仅涉及8个方面的内容。
一、网络诉讼及送达
1、经当事人同意,诉讼活动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在线进行,且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由于防疫的需要,很多时候无法进行线下开庭,或者开庭过于不便,使得各地有条件的法院纷纷上线了网络诉讼平台。但此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线上这种创新的开庭形式,此次修改明确赋予了网上开庭的效力地位。但是由于选择网上开庭有当事人无法面对面到达现场,无法即时核对证据原件等一系列天然的劣势,所以此次修改还是加入了“经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
2、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独任审理
此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一审、二审程序中,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下简称“独任审理”)。
1、适用独任审理的条件:
(1)一审: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可独任审理。本条将一审独任审理案件范围扩大到不限于简易程序案件。
(2)二审: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独任审理。增加了二审可以独任审理的新规定
2、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3、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的救济
当事人可提异议,异议成立裁定转为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公告
公告送达期限改为30天。
四、小额诉讼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
(1)应当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2)当事人选择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需要给当事人以救济途径。
3、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
一审终审。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
4、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
当事人可提异议,异议成立裁定转为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五、审理期限
1、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3+1”)
2、小额诉讼案件审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1”)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明确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所说的“调解协议”是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经过调解组织调解的,还是要适用一般诉讼程序,而不是非讼特别程序。
2、明确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
(1)经人民法院邀请开展先行调解的,由邀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2)自行开展调解的(即调解组织的自立案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中院管辖的由中院管辖。也就是说还有级别管辖要求。
七、申请执行期间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更合理,同时也避免了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反复申请。
八、概念及用语的调整
1、为了和《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法条中的概念和用语有如下修改: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节假日→法定休假日
抚育费→抚养费
意外事故→意外事件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或者他的监护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民法通则、物权法→民法典
2、由于修改中增加了一、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将开庭程序中“合议庭”调整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或者“审判人员”。
(本文系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