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部分订单存在成本结转不充分的情况。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减46,263,535.15元、56,883,779.47元和97,250,451.96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总经理张彤、财务总监鞠海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按照监管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控和项目管理;切实加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