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经济史反思:社会主义经济下筹资过程的效应都有什么特点?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这为以国家计划为主要形式的社会选择提供了可靠的制度条件。

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资金的筹集过程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含有很强的社会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社会选择因素,它突出地表现为,国家(政府)拥有强有力的手段通过纵向筹资方式控制着经济发展资金的筹集过程。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偏好对资金筹集过程没有重要影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这种经济人理性主义原则,在许多领域内都起着重要作用。尽管从思想道德上,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主张把人培养或改造为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新人,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仍是微观经济主体日常行为(不包括特殊条件下的利他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利益支点。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尽管人们试图否认或排斥这一点,但它实际上从未被消灭;而在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之后,人们已承认并十分重视经济人理性主义行为的存在的最重要意义在于:认定微观经济主体对于价格、利率、工资、税收等经济参数是具有较强的行为反应的,即它们的供给和需求对于这些参数变量是有弹性的,因而这些参数变量可以成为调节它们行为的经济杠杆。根据上述基本的理论认识,我们来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筹资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描述性的理论分析。在本文中,我们把储蓄主体分为三类:家庭储蓄、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农业对资金筹集的贡献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讨论。

家庭储蓄

家庭储蓄主要指非农业劳动者家庭的储蓄,企业是指非农业企业。而且,假定家庭只是消费单位(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非农业家庭基本如此),而企业则是生产单位。家庭储蓄的来源是个人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个人收入)。个人收入扣除消费就形成家庭储蓄。因此,家庭储蓄首先取决于个人收入水平,如果个人收入水平很低,仅能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即全部都得用于消费,则不能产生家庭储蓄。当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到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水平(以下简称生计水平)之上,家庭就可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选择。

作出这种选择时有许多因素都会起作用,其中,体现了储蓄者收益的利息是决定储蓄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当其他情况不变时,利息率越高,储蓄率期望也越高,当然,储蓄率的提高不能突破消费的生计水平界限。如果个人的收入水平在平均值之下,这样的家庭别无选择,只能把大多数甚至全部的收入都用于消费,如果个人收入水平在平均值,家庭就可能在消费与储蓄间进行选择。再比如,个人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平均值,则这种家庭除了基本的消费与储蓄外,还会对利率研究进行投资与理财。

企业储蓄和投资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政府对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企业收入)的多少有很强的控制力,我们假定它完全由政府计划部门决定。企业收入分为消费和储蓄两部分,企业把多少收入用于消费,这取决于许多因素,主要是企业与政府间的讨价还价(政府通常规定了企业收入支出方向的分配比例)、企业管理人员与工人间的谈判结果以及社会消费水平等等。一般来说,当企业产出量提高时,企业消费支出将增加,这主要表现为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支出的增加。

作为生产单位的企业需要投资,它的投资需求虽然也受到利率等经济参数的影响(在预算约束较硬时)但从至今为止的现实看,它更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速度越高,如科尔内所分析的,整个经济的短缺程度越强,企业投资的需求就越强烈。

农业的贡献

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是(至少曾经是)筹集工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从农业获取资金(在许多经济学文献中称之为剩余贡税)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价格手段,即通过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或工品价格指数工农产品贸易比价(工业品价格指数/农产品价格指数),以贸易方式从农业获取资金;第二种方法是税收手段,即通过向农业征税而获取资金,,假设,政府采取措施将农产品价格压力,这样就能使用同样数量的工业品交换更多的农业品,问题是,压低农业价格有可能对农业产品(农产品供给)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农业供给的价格弹性。

使用何种方式向农业筹资较为可取,取决于各种筹资手段的“交易成本”,在农业供给弹性较大(许多材料说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往往如此)且税收征集又不十分困难的条件下,采取价格手段筹资可能是很不可取的。尽管国家向农业筹资,通常会付出一定代价,例如造成农业产出减少,但是,如果农业的储蓄和投资倾向很低,拥有农业剩余资金后可能大量用于挥霍性或非生产性支出,那么,国家采取措施抽取农业剩余资金,从社会选择的某种合理性标准(例如促进经济较快发展)看,仍然是可取的,至少是值得的。

政府储蓄和投资

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资金筹集规模的行为主体。仅从筹集(积累)发展资金的角度看,对国家干预或参与资金筹集过程的基本方式及合理性可作以下简单分析。间接作用方式,或采取所谓暗政策。这种作用方式的特点是,国家不直接参与筹资活动,只是通过调控市场经济参数而刺激各微观经济主体通过横向筹资方式积累更多的发展资金。例如,当储蓄<投资需求,即储蓄是积累的瓶颈时,通过调高利息率,有可能增加积累。直接作用方式,或采取所谓明政策。这种作用方生语中的式的特点是,国家直接参与筹资活动,进行纵向(或纵横交织)养请。从理论说,在下述几种情况下,采取直接作用方式进行国家筹资是合理的,或可行的:当从社会合理性标准出发判断,微观经济主体的储蓄館向(或投资需求)过低时,政府可作为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直接进行筹资活动。换句话说,通过政府的直接作用增加经济发展资金的积累。

当分散在各微观经济主体手中的储蓄难以通过横向渠道(例如金融市场)顺利转化为投资时,政府可作为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间的媒介机构直接进行筹资活动。特别是在投资风险较大,缺乏投资活动的承担者(企业家)时,政府可以同时作为筹资媒介机构和投资主体(投资承担者)进行直接投资(创办企业)。此时,政府起了类似企业家的作用,替代了企业家功能”。

当政府拥有国有(或国营)企业时,必须将企业上缴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储蓄和生产性投资。上述两种方式,即间接作用(暗政策)和直接作用(明政策),究竟哪一种更可取,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有优点也都有局限性(即副作用)。一般来说,过分强调哪一种方式都可能产生许多弊病。从总的情况看,社会主义国家过分强调了直接作用方式,因此,改革的方式似乎是从直接作用方式转向较多采用间接作用方式。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情况则有所不同,它们的所谓经济自由化反而把间接作用方式(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参数)转向直接作用方式。因此,著名美国经济学家拉尼斯(Gustav Ranis)认为,经济自由化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的减弱,而是作用方式的转变。他说:从暗政策到明政策的转变显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作用的弱化,而仅仅是作用方式的不同,因为当自由化过程继续时,政府的直接作用实际上会加强,而隐蔽的或间接的作用都会减弱。而且,他认为这一趋势是合理的,原因之一是:当政府的作用不是萎缩,而是从间接行动变为直接行动时,政策的一贯性就会出现。

结语

当然,以上我们只是在政府筹资的合理限度内讨论各种方式何者更为可取的问题。显然,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很可能两种作用方式都成为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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